張某;郭某強迫交易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12刑終499號
2025年12月12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審理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超、郭某華犯強迫交易罪一案,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2025)皖1221刑初136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郭某華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二、被告人張某超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某超、郭某華不服,以原判事實認定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決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撤銷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2025)皖1221刑初136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安徽省臨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梅
審判員孫穎
審判員王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劉莉莉
書記員時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