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合同詐騙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皖01刑更4943號
2025年11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皖0104刑初5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四百四十五萬四千六百三十一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該犯于2020年10月23日被交付執(zhí)行。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后,本院于2025年10月24日立案審理,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間沒有收到異議。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白湖監(jiān)獄管理分局認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檢察機關的意見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建議人民法院對其裁定減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至2025年2月獲表揚獎勵五次。另查明,該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難。
上述事實,有執(zhí)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獎懲審批表、認罪悔罪書、安徽省壽縣窯口鎮(zhèn)人民政府的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王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可以減刑。執(zhí)行機關對罪犯王某1的減刑建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紤]其犯罪具體情節(jié)及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應依法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鑒于減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3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對罪犯王某1減去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至2026年2月3日止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曹子健
審判員洪琳
審判員周炎峰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小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