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2-12-21
中國法院網(wǎng)訊(張斯良 簡偉兵)2019年,小王(化名)伙同小李(化名)詐騙他人錢財12萬余元,兩人因犯罪行為被判刑,小李為減輕處罰全額退賠。刑事判決生效后,小李以代小王墊付了退賠款為由,向小王行使追償權。近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追償權糾紛案件,依法駁回了小李的起訴。
小王在廣州市白云區(qū)租賃了一店面經(jīng)營寵物生意。2019年11月份,小王得知店鋪在拆遷范圍內(nèi),便動起了歪心思。他指使小李冒充業(yè)主,將該店鋪租賃給小盧(化名)。兩人先后以入場費、租金、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等名義,收取了小盧12萬余元。
2020年11月份,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認定小王和小李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小李全額退賠并取得小盧諒解,依法判處小李緩刑,小王被判處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2022年10月份,小李認為自己全額退賠的行為,也讓小王在量刑方面獲得了減輕處罰,且自己只收取了小盧3萬元的轉款,小王應退回自己多退賠的9萬余元。于是,小李一紙訴狀將小王起訴至新干縣人民法院,要求對小王行使追償權。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如果允許共犯之間退贓退賠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后,轉而向未退贓退賠的同案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進行追償,必定會造成犯罪分子利用法律逃避較重處罰后再通過民事訴訟追償彌補損失的扭曲現(xiàn)象,此現(xiàn)象嚴重背離社會公平正義價值觀。其次,退贓退賠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使的刑事司法行為,不是民事責任的范疇。最后,民法所調(diào)整的財產(chǎn)關系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基于物質(zhì)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共同犯罪中的參與者互相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從權利義務的內(nèi)容來看,共同犯罪中的參與者應承擔的退贓退賠責任的范圍,屬于刑事案件處理的內(nèi)容,而并非在各參與者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綜上,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小李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