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重明輕,指中國古代指審理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案件,比附援引類似的規(guī)范時,據罪較重者斷罪較輕者。出自《唐律·名例·斷罪無正條》:“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比缳\盜律規(guī)定,夜間無故入人家,主人當時殺死者不論。據此,主人打傷夜間無故入家者比殺死為輕,自應免罪。
由于刑法理論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
(2023年)減刑案件中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審查要素與標準:認為 “舉重以明輕,對于出監(jiān)再犯罪危險評估為較高的罪犯,不得適用假釋;同樣出監(jiān)再犯罪危險評估為較高的罪犯,不得適用最后一次減刑”。所謂舉重以明輕,即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目的來考慮,如果其事實較之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情況更輕,就可以直接適用該法律規(guī)定。舉重以明輕屬于法律解釋方法的一種,通常適用于民商事案件,而我國刑法采用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不為罪。在刑罰變更的案件中,即使允許適用舉重以明輕的解釋方法,依據舉重明輕進行解釋,也應當遵循一定的規(guī)則:一是兩種情況之間必須存在共性;二是兩種情況之間存在“輕”“重”差別;三是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可以適用于待決案件中的情形。而假釋與減刑之間,或更明確言之,假釋與對罪犯最后一次減刑之間,并不存在輕重之別;且司法解釋將再犯罪可能性僅作為假釋標準,采文義解釋,也不能推斷出再犯罪可能性較高的罪犯不應作最后一次減刑的結論。
(2023年)賈某訴某擔保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債務到期后的承諾不影響保證責任的認定:債務加入并不能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而是增加了一個新債務人,具有擔保債權實現(xiàn)的功能。在缺乏明確債務人的前提下,判斷第三人承諾的性質構成保證、債務加入還是新的合同義務,應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結合保證合同的定義,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審查第三人的承諾是否具有從屬性、附條件性及可追償性。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舉重以明輕,認定為保證。
(2023年)呂某訴李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專利權利要求修改后被維持有效的決定的追溯力認定: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200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制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备鶕?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解釋方法,本案在修改權利要求的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的52586號決定,對在其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判決同樣不應具有追溯力。
(2026年)甘肅某融資擔保公司訴甘肅某生物科技公司、甘肅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分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財產對外提供擔保的,應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尚且需要有公司決議,舉重以明輕,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更需要有公司的決議。慶陽分公司屬于企業(yè)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在簽訂《抵押合同》對外進行抵押擔保時,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