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法院可否直接變更起訴罪名判決?
蘇義飛律師:可以。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與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而且應當改變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第39號】人民法院可否變更起訴罪名定罪處刑: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與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而且應當改變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第319號】人民法院認定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的,能否直接將指控的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法院增加罪名或者由輕罪名變?yōu)橹刈锩模毥浺欢ǖ某绦蛴枰宰兏?/p>
即便法院變更指控罪名的結果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如果法院變更罪名將對被告人的辯護權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法院仍需經一定的告知和異議程序才能變更。比如,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被告方作無罪辯護,法院認定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又如,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搶劫罪,被告人作無罪辯護,法院認定構成搶奪罪??傊?,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對法院所判處犯罪的辯護權。
第二百九十五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據(jù)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shù)模瑧斠罁?jù)法律和審理認定的事實作出有罪判決;
第三百五十二條 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