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某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老字號商標近似性的判斷因素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3-029-048
關鍵詞
行政/商標異議復審/類似商品/商標近似/老字號在先字號
基本案情
蘇州某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某公司)訴稱:“稻香村”作為蘇州某食品廠的字號及未注冊商標在持續(xù)使用240年,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蘇州某公司與蘇州某食品廠具有法律上的承繼關系。第18490X號和第35299X號商標于1983年7月5日和1989年6月30日在餅干、糕點、果子面包商品上核準注冊,蘇州某公司于2004年11月14日受讓取得。2005年蘇州某公司將第548587X號“稻香村及圖”商標(以下簡稱被異議商標)與自有商標、商號同時使用,形成了緊密聯(lián)系。被異議商標與蘇州某公司已注冊商標顯著部分相同,呼叫一致,均為“稻香村”;指定及核定使用商品完全相同,均為“糕點、月餅、面包”,其注冊并未超出原注冊商標禁用權范圍。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堅持商評字[2013]第9277號《關于第548587X號“稻香村及圖”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以下簡稱第9277號裁定)的意見,該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北京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公司)述稱:第9277號裁定中第101161X號“稻香村”商標(引證商標一)系北京某公司注冊商標。蘇州某公司引證的第18490X號商標和第35299X號商標系受讓所得。受讓后并未使用該商標,而是故意復制摹仿北京某公司的馳名商標及知名老字號,申請注冊并使用被異議商標,攀附北京某公司業(yè)已形成的商譽,擾亂已經形成的穩(wěn)定市場秩序。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面包、糕點”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年糕、粽子、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相同或具有較大關聯(lián)性,應當認定為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蘇州某公司已經擅自將被異議商標進行使用,已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法院經審理查明:《蘇州詞典》第644頁記載,稻香村茶食糖果店位于觀前街,相傳始創(chuàng)于清乾隆間(1737~1795)。前店后廠,供應自制蘇式茶食、糖果、野味、炒貨。其傳統(tǒng)特色產品有冰雪酥、綠豆糕、月餅、鮮肉餃、酒釀餅等。關于稻香村茶食糖果店的起源,在《中國歷史文化名城詞典》、蘇州文化叢書——《百年觀前》中也有類似記載。
蘇州某食品廠成立于1980年12月。2006年商務部向其頒發(fā)證書,認定蘇州某食品廠(注冊商標“禾”)為中華老字號。
保定市某食品廠于1982年4月2日提出第18490X號商標的注冊申請,1983年7月5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第30類餅干商品上。保定市某食品廠于1988年5月24日提出第35299X號商標的注冊申請,1989年6月30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第30類果子面包、糕點商品上。
2004年3月9日,蘇州某食品廠、保定某公司、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聯(lián)合投資成立蘇州某公司。2004年11月29日經核準第18490X號和第35299X號商標轉讓給蘇州某公司,且已續(xù)展。2004年12月14日,蘇州某公司許可蘇州某食品廠在果子面包、糕點上使用第35299X號商標,使用期限自2004年12月14日至2009年3月29日。
1895年(清光緒21年),郭某在北京前門觀音寺創(chuàng)建“稻香村南貨店”,是京城生產經營南味食品的第一家店,此后規(guī)模逐步擴大。
北京某公司的前身為北京某食品店,于1984年成立,1994年組建為北京某食品集團,2005年10月改制后成立北京某公司,注冊資本18800萬元。北京某公司成立后,北京某公司便一直將胡某題寫的“稻香村”作為其字號及商標進行宣傳使用。北京某食品集團于1996年1月5日申請注冊引證商標一,1997年5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粽子、元宵等商品上;1996年12月6日北京某食品集團提出第113393X號商標注冊申請,1997年12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在第35類推銷(替他人)服務上。2006年7月31日經核準,兩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為北京某公司。兩商標均已續(xù)展為有效注冊商標。北京某公司在第3、5、7等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稻香村”“北稻香”“稻香村及圖”等商標。
2003年3月1日,保定某公司與北京某食品集團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xié)議,許可北京某食品集團使用第35299X號商標三年。2008年1月22日,蘇州某公司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北京某公司使用第35299X號商標一年。
1993年10月,北京某食品店被貿易部認證為中華老字號;2006年商務部頒發(fā)證書認定:北京某公司(注冊商標“稻香村”)為中華老字號。1998年至2006年期間,北京某公司及其在糕點、餅干等商品上的“稻香村”商標獲得十余項獎項。
2004年至2009年期間,蘇州某公司及其生產的“稻香村”牌烘焙系列產品、稻香村DXC獲得十余項獎項。
蘇州某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提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查在第30類餅干、面包、糕點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公告。2009年7月2日北京某公司對該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裁定北京某公司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北京某公司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9277號裁定,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文字構成相同、字體亦極為相近,雙方商標屬于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面包、糕點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餡餅、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關系密切,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若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第18490X號和第35299X號商標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圖形外框組合而成,與被異議商標在表現(xiàn)形式上差異較大??紤]到北京某公司雖未在糕點等商品上注冊“稻香村”商標,但其表現(xiàn)形式的商標已長期使用并已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知名度,客觀上雙方不同表現(xiàn)形式的稻香村標識已經各自長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消費群體及市場認知,該種經長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場劃分及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理應得到尊重和保護。被異議商標由于文字表現(xiàn)形式與北京某公司長期使用并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更為接近,如允許其注冊將打破業(yè)已形成的市場秩序,增加市場及相關公眾混淆的可能性。蘇州某公司關于其享有在先權利的抗辯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構成2001年10月27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面包、糕點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推銷(替他人)服務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異較大,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故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未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蘇州某公司不服第9277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01號行政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9277號裁定。
蘇州某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高行終字第1103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引證商標一由手寫體的“稻香村”文字構成,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餡餅、烘餡餅(意大利式)、餃子、小包子、春卷、炒飯、粥、年糕、粽子、元宵、煎餅、八寶飯、豆沙、醪糟、火燒、大餅、饅頭、花卷、豆包、盒飯。被異議商標由手寫體“稻香村”文字加扇形邊框組成,扇形邊框僅起到背景修飾作用,其核心是手寫體“稻香村”文字,該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糖果、餅干、面包、糕點、年糕、米果、冰淇淋、谷類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二者指定使用商品中均包含年糕,屬于相同商品。被異議商標中除餅干、糕點、面包已體現(xiàn)在蘇州某公司受讓的第18490X號和第35299X號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中外,其他商品在之前均未被獲準注冊并在其上形成在先注冊商標權利,而這些商品——糖果、米果、冰淇淋、谷類制品、面粉制品、含淀粉食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餡餅、烘餡餅(意大利式)、餃子、小包子、春卷、炒飯、粥、年糕、粽子、元宵、煎餅、八寶飯、豆沙、醪糟、火燒、大餅、饅頭、花卷、豆包、盒飯,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群體、銷售渠道等方面有密切關聯(lián),應認定為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一標志極為接近,被異議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申請注冊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且無在先權利作為正當注冊的依據(jù),因此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被異議商標還指定使用在餅干、糕點、面包商品上,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餡餅、烘餡餅(意大利式)、餃子、粽子、元宵、饅頭等中西面點,尤其是餡餅、烘餡餅(意大利式)與餅干、糕點、面包在實際的日常消費中難以區(qū)分,加之引證商標一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2006年之前多次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等榮譽,可以認定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面包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餡餅、餃子、粽子、元宵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由于第18490X號和第35299X號基礎注冊商標的申請日分別在1982年和1989年,故引證商標一在此之后形成的商業(yè)信譽不應予以考慮。第18490X號基礎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餅干,第35299X號基礎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果子面包、糕點。1995年被認定為河北省著名商標的“稻香村”并未確定使用在何種商品上。也并無證據(jù)證明該商標經過保定某食品廠、保定市某食品工業(yè)總公司、保定某公司、蘇州某公司在餅干上使用并產生一定的知名度。蘇州某公司主張該商標聲譽延續(xù)、以該商標申請日為準確定被異議商標是否應予核準的意見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蘇州某公司、蘇州某食品廠或者歷史上的蘇州稻香村以生產月餅、糕點為主并獲得過多項榮譽,但是自1995年獲得河北省著名商標以來,直至2004年均無證據(jù)證明第35299X號基礎注冊商標的知名度,2004年之后蘇州某公司或者蘇州某食品廠所獲得的榮譽多數(shù)是由于其生產技藝,而非第35299X號商標的聲譽。反觀北京某公司在此期間所獲得的榮譽更多的是基于引證商標一的聲譽。第35299X號商標標志是類似于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文字及外框、背景等,與被異議商標的手寫體文字“稻香村”及扇形外框有明顯差異,在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第35299X號商標的知名度、被異議商標標志與第35299X號商標標志存在一定差異而與引證商標一的標志極為接近的情況下,即使認定蘇州某公司與蘇州某食品廠存在承繼關系,也難以認定被異議商標是對第35299X號商標聲譽的延續(xù)。
2003年至2006年間,保定某公司許可北京某食品集團使用其第35299X號商標;2008年,蘇州某公司又許可北京某公司使用該商標。蘇州某公司主張,北京某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標所獲得的信譽應當屬于該商標的信譽,而北京某公司主張其并未使用該商標標志,實際使用的仍是其引證商標一的標志。蘇州某公司有義務提供證據(jù)證明北京某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實際使用了第35299X號商標,但蘇州某公司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因此不能將北京某公司在糕點上使用“稻香村”商標的聲譽歸屬于蘇州某公司。至于北京某公司在糕點上使用其引證商標一商標標志的性質,與本案爭議焦點無關,蘇州某公司在上訴理由中予以明確,對此不予評述。
第18490X號商標和第35299X號商標由于缺乏知名度或者知名度較小,排他權范圍也受到限制,尤其是在引證商標一注冊并經過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獲得較高知名度之后,兩商標的排他權范圍更進一步受到限制。被異議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一的標志極為接近,其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面包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并已產生一定知名度的餃子、年糕、粽子、元宵等商品,對于副食品的相關公眾而言,基于對其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會認為存在特定關聯(lián),基于被異議商標與第18490X號商標、第35299X號商標不存在延續(xù)關系的認定,原審判決關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面包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為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不予核準注冊的情形的認定,并無不當。
裁判要旨
當一方當事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系對其在先字號及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xù)時,判斷其是否應當予以核準注冊,除依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外,亦應當對歷史、現(xiàn)實以及業(yè)已形成的市場秩序給予充分尊重。因此,商標近似的判斷除考慮標志本身的近似程度以外,還應根據(jù)被比較的兩件商標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tài)、使用者的主觀狀態(tài)等因素綜合判斷,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標近似。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30條(本案適用的是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8條)
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3701號行政判決(2014年1月20日)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終字第1103號行政判決(2014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