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民間借貸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對于這種情況,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睹穹ǖ洹返谝话俣l規(guī)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备鶕@一規(guī)則,不當得利有4個構成要件:一方獲有利益;他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獲利沒有合法根據,即無“法律上的原因”,這是不當得利的關鍵。本問題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具體而言,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可能有過口頭的約定,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并不少見,借款人是依據約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為,不得再要求返還;另一種是雙方確實沒有以書面或口頭約定過利息,此種情況下,借款人主動支付利息的行為可視為改訂借款合同、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關內容的新要約,出借人無異議并接受,則為對該要約進行承諾的意思表示,雙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訂,而該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畢,借款人要求返還利息的請求自不應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眼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