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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報案例:蔣海新訴飛利浦公司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糾紛一審案
來源: 司法案例研究網(wǎng)   日期:2020-02-02   閱讀:

【期 刊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9期(總第95期)

【裁判摘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注冊、使用的域名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且無正當?shù)淖?、使用理?并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應認定為惡意注冊、使用域名。
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民事其他
審理程序: 一審
原  告: 蔣海新
被  告: 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ElectronicsN.V.)
文書性質:判決

原告:蔣海新。

被告: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PhilipsElectronicsN.V.)。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蔣海新因與被告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利浦公司)發(fā)生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糾紛,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經(jīng)被告投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以下簡稱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裁決,將原告注冊的philipscis.com域名轉移給被告。原告認為:1.被告的商標是PHILIPS七個字母,而原告注冊的域名是philipscis.com,比被告的商標多出cis這三個字母。至于多出的cis或者scis,如果作為英文簡稱,會有比較廣泛的含義,不是被告下屬的通訊保安及視像產品部門(Communication,Security&Imaging,簡稱CSI)的標識。原告注冊的域名與被告的商標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會混淆。被告不能認為凡包含PHILIPS字樣的域名,均應歸其所有。2.域名philipscis.com,是由通用的男性英文名philip以及sc、is三部分構成。原告將其作為域名注冊,不僅因為其中的philip是通用名稱,還因為這個詞是原告自年輕時就使用的英文名;而sc是原告居住地ShanghaiChina(中國上海)的縮寫,is是InternetSystem(互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或InternetServer(電腦伺服器)的縮寫。對原告來說,這些單詞都具有特殊的含義。原告將其注冊為域名,沒有任何惡意。3.早在被告與原告發(fā)生域名爭議前,原告就利用google.com、yahoo.com搜索引擎進行了搜索登記,使philipscis.com域名為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公知。在以這個域名開通的網(wǎng)站上,原告在明顯部位標識了自己公司的LOG中英文動態(tài)標志,表明了網(wǎng)站所有人,不會造成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的誤認。在這個網(wǎng)站上,原告經(jīng)飛利浦保安及通訊系統(tǒng)特級經(jīng)銷商授權,向用戶銷售且僅銷售被告公司的通訊、視像、保安系統(tǒng)產品、技術支持與服務。原告既沒有將被告公司作為自己的競爭對手,也沒有干擾被告公司的經(jīng)營活動,因而是合理、善意地使用這個域名。4.在原告將以philipscis.com為域名的網(wǎng)站推向互聯(lián)網(wǎng)廣大用戶后,被告通過WIPO提起域名之爭,具有惡意侵奪原告域名的動機。5.WIPO的仲裁與調解中心采用獨任專家形式審理被告提起的域名之爭。新加坡公民梁慧思作為專家審理中國的案件時,盡管其熟悉中國的語言和文字,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地域、文化理解和表述上的差異,并且還帶有個人偏向及其他因素,從而導致審理結果不公。原告注冊使用philipscis.com域名,并不侵犯被告的商標權,WIPO專家組的裁決沒有依據(jù)。故請求判令:一、撤銷或停止執(zhí)行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的裁決;二、將域名philipscis.com判歸原告所有。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飛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標,自1891年就在荷蘭注冊,之后又在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許多國家注冊。飛利浦公司花費巨資維護該商標,使其成為公司最重要的財產之一。被告認為:1.爭議域名的前7個字母與被告的PHILIPS商標完全相同,易引起混淆。2.被告從未授權原告在其網(wǎng)站上使用PHILIPS商標及標語,原告無視被告發(fā)出的要求其停止使用爭議域名的信函,繼續(xù)使用這個爭議域名,而原告并未因使用這個域名而被普遍認知,其對這個域名不享有法律上的利益。3.原告不僅使用包含PHILIPS商標的域名開通自己的網(wǎng)站,還在該網(wǎng)站上復制被告網(wǎng)站主頁樣式,銷售被告的“通訊及視像保安系統(tǒng)”產品和推廣相關的服務,甚至把被告享譽全球的服務標語“l(fā)et’smakethingsbetter”(讓我們做得更好)也拿來在自己的網(wǎng)站上使用;原告的另一個中文網(wǎng)站philipscss.com.cn上的內容,與這個網(wǎng)站相同。在明知PHILIPS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情形下,原告仍注冊并這樣使用包含PHILIPS商標的域名,其惡意是明顯的。4.WIP0專家組的審理,無論從程序還是實體,都符合有關知識產權條約的規(guī)定。綜上,原告注冊并使用爭議域名的行為,確實侵犯了被告的商標權,因此其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本院查明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飛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標,在世界近150個國家獲得注冊。1980年,PHILIPS商標在中國注冊,注冊號為135046?!?et’smakethingsbetter”是飛利浦公司在全球使用的宣傳標語。飛利浦公司下設CSI(Communication,Security&Imaging)部門,該部門開通的網(wǎng)站,其對應的域名為philipscsi.com。

原告蔣海新是上海新屋智能系統(tǒng)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jīng)飛利浦保安及通訊系統(tǒng)特級經(jīng)銷商授權,獲準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jīng)營飛利浦通訊保安及視像系統(tǒng)產品的設計、安裝和維修業(yè)務。2002年3月1日,蔣海新注冊了philipscis.com域名,并使用這個域名開通了對應的英文網(wǎng)站。在2002年9月28日打印的該網(wǎng)站首頁頁面上,居中標有“Communication,Security&Imaging”字樣,左上角設有“ABOUTPHILIPSCSI”的鏈接,右上角標有“l(fā)et’smakethingsbetter”字樣,右邊設有“CSINEWS”欄目,下端注明版權所有人為新屋公司。

2002年9月19日,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對申請人飛利浦公司的投訴作出的裁決認為:1.爭議域名philipscis.com與申請人(本案被告)擁有權利的商標(PHILIPS)完全或混淆相似;2.被申請人(本案原告)在爭議域名中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3.被申請人對于本案爭議域名的注冊和使用具有惡意。據(jù)此裁定:爭議域名philipscis.com轉移給申請人。原告蔣海新對上述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域名注冊機構現(xiàn)已暫停執(zhí)行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的裁決。

本院認為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有關侵權的涉外民事糾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本案應適用我國法律。

本案涉及商標侵權和域名的注冊與使用,與此相關的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中規(guī)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wǎng)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钡谖鍡l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一)為商業(yè)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二)為商業(yè)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wǎng)站的混淆,誤導網(wǎng)絡用戶訪問其網(wǎng)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四)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薄氨桓媾e證證明在糾紛發(fā)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經(jīng)獲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區(qū)別,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其不具有惡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認定被告具有惡意?!?/p>

根據(jù)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爭議情況,本案應解決以下問題:1.被告飛利浦公司的商標是否受我國法律保護?2.原告蔣海新注冊并使用的域名是否與飛利浦公司的商標近似,并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3.蔣海新注冊并使用該域名是否有正當理由,其對該域名或者該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權益?4.蔣海新注冊并使用該域名,是否懷有惡意?解決了這四個問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即爭議域名應歸誰所有,就能一目了然。

關于第一點。被告飛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標已在我國注冊,飛利浦公司對PHILIPS商標享有的商標權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且原告蔣海新還承認PHILIPS商標是馳名商標。

關于第二點。原告蔣海新注冊的域名philipscis.com,前七個字母philips與被告飛利浦公司的PHILIPS商標完全相同,后三個字母cis與飛利浦公司下屬部門的簡稱CSI僅順序不同,應當判定這個域名與飛利浦公司的商標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

關于第三點。1.原告蔣海新稱,philip是其英文名,sc是其居住地的縮寫,is是互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或伺服器的縮寫。對為何要將英文名、居住地與互聯(lián)網(wǎng)系統(tǒng)或伺服器的縮寫連在一起注冊為域名,蔣海新不能解釋。因此蔣海新的解釋過于牽強,不具有說服力。2.蔣海新稱,其經(jīng)飛利浦保安及通訊系統(tǒng)特級經(jīng)銷商的合法授權,從事飛利浦通訊及視像保安系統(tǒng)產品的銷售,網(wǎng)站是為此項銷售服務的,因此注冊使用這個域名并無不當。事實是,獲得飛利浦通訊及視像保安系統(tǒng)產品權的是新屋公司,不是蔣海新。況且商標和產品具有不同的權利,獲得他人產品的經(jīng)銷權,不等于同時取得了在經(jīng)營活動中使用他人商標的權利。3.蔣海新稱,其已在搜索引擎上對philipscis.com域名進行過登記,這個域名因其所作的登記而廣為人知。事實是,只有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輸入一定的關鍵字后,搜索引擎才能提供包含該關鍵字的網(wǎng)站或網(wǎng)頁,不會在用戶不輸入關鍵字的情況下,將在搜索引擎上登記過的內容自動公之于眾。僅作搜索登記,不能使域名廣為人知。相反,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只有想了解被告飛利浦公司或者該公司的商標PHILIPS時,才會將PHILIPS作為關鍵字輸入,搜索引擎也才能把有關PHILIPS的域名(包括蔣海新登記過的philipscis.com域名)提供給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因此,在搜索引擎上對philipscis.com域名進行登記,不會使該域名廣為人知,只會使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產生該域名對應的網(wǎng)站與飛利浦公司有某種關系的誤解。蔣海新對該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沒有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

關于第四點。1.PHILIPS商標于1980年在中國注冊后,經(jīng)被告飛利浦公司的努力,該商標目前在我國已有相當?shù)闹取T媸Y海新注冊的域名,前七個字母與PHILIPS商標完全相同,后三個字母雖與飛利浦公司的部門簡稱CSI順序不同,但該域名對應的網(wǎng)站卻主要銷售飛利浦公司CSI部門的產品。2.在爭議域名對應的網(wǎng)站首頁頁面上,不僅出現(xiàn)了飛利浦公司的宣傳標語,而且多處出現(xiàn)CSI字樣。結合蔣海新注冊的域名及其對域名的使用,應當認定:蔣海新注冊該域名,意在借飛利浦公司的知名度,誤導并吸引互聯(lián)網(wǎng)用戶訪問其以該域名開通的網(wǎng)站,懷有侵犯飛利浦公司合法權益的惡意。

綜上所述,原告蔣海新注冊使用philipscis.com域名,確實侵犯了被告飛利浦公司的商標權,WIP0仲裁與調解中心裁決將域名philipscis.com轉移給飛利浦公司,并無不妥。故對蔣海新關于其并未侵犯飛利浦公司權利,請求確認爭議域名歸其所有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jù)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對原告蔣海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原告蔣海新負擔。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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