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伍勝 曾志燕閆偉
案號:(2020)湘知民終298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6-08
案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審理經(jīng)過
上訴人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以下簡稱華泰花炮廠)、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以下簡稱大瑤花炮廠)因與被上訴人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丹焰花公司)知識產(chǎn)權與競爭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開庭審理。上訴人華泰花炮廠、大瑤花炮廠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湘江,被上訴人美丹焰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寶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華泰花炮廠、大瑤花炮廠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第一,一審認定涉案作品屬于美術作品系認定事實錯誤且法律適用不當。依據(jù)規(guī)定,取得作品登記證的才屬于有效作品。被上訴人僅提交了一份《產(chǎn)品包裝設計合同》及底稿,無法證實該作品的有效性,也無法證實該底稿是否為瀏陽市荷花靈感設計室所設計。第二,一審認為雙方的和解書只代表對工商行政處罰達成和解系事實認定錯誤。雙方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是對上訴人銷售貨物的事后認可或者不予追究。第三,一審酌定兩上訴人共同賠償被上訴人30萬元沒有依據(jù)且顯失公平。被上訴人自始至終沒有損失。而由于被上訴人違約欠付貨款造成上訴人的成本無法收回。上訴人并未實施任何侵權行為,處置貨物的行為是由于被上訴人違約不支付貨款而進行的救濟行為,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
被上訴人辯稱
美丹焰花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完全正確。第一,一審認定涉案作品屬于美術作品正確。美術作品屬于版權保護的范疇,作品登記不是著作權取得的必要手續(xù)。作品實行自愿登記,無論登記與否,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上訴人以美術作品沒有登記為由否認其效力,完全錯誤。第二,和解書僅是對工商行政處罰達成的和解,不是民事賠償?shù)暮徒夂驼徑?。和解的結果和目的僅僅是撤回工商舉報,根本沒有授權上訴人的銷售行為。第三,一審判賠完全正確。兩上訴人以與被上訴人簽訂合同(14700箱)為由,生產(chǎn)印有被上訴人美術作品的產(chǎn)品,只交付少量貨物(1996箱),其余貨物(12704箱)上訴人卻私自違法銷售,企圖賺取高額利益,侵犯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一審原告訴稱
美丹焰花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損失人民幣50萬元;2、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因對被告的侵權行為調(diào)查取證、訴訟等費用3萬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均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2015年10月30日,原告美丹焰花公司與被告大瑤花炮廠簽訂《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大瑤花炮廠采購煙花爆竹大地紅、紅地毯等共14700箱,在2016年1月15日前發(fā)運完畢。合同第十二條約定“供方不得直接或通過其他單位向新疆吉慶的股東單位、控股公司、分公司及各地州、市批發(fā)企業(yè)供貨,否則,吉慶公司將建議取消其定點廠家資格,并給予相應處罰”。
同日,原告美丹焰花公司與被告大瑤花炮廠簽訂《安全質(zhì)量和費用結算協(xié)議》,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紙箱、招紙、合格證由甲方計價提供或由乙方根據(jù)設計自行印刷;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或讓別人使用帶有甲方商標、字樣、公司名稱等相關文字圖案的任何包裝。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乙方需按照使用甲方包裝作出產(chǎn)品的金額等價賠償,且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給甲方造成名譽、利益損害的,除賠償外,乙方需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p>
2015年12月20日,被告大瑤花炮廠向原告供貨599件。2016年1月6日,被告大瑤花炮廠向原告供貨997件,貨款共計275885.1元。原告未向被告大瑤花炮廠全額支付貨款。上述事實已由瀏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081民初248號民事判決書、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1民終3265號民事判決書查明。
2016年12月8日,烏魯木齊公安局在阜康收費站查扣一輛車號為吉CA-78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查扣5000響大地紅、10000響大地紅、9888紅地毯、10000紅地毯、禮花、福歡年等共計1109箱。根據(jù)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上述煙花系被告華泰花炮廠聘請司機從華泰花炮廠址運輸至新疆銷售。
2016年12月13日,原告美丹焰花公司與被告華泰花炮廠就原告舉報被告華泰花炮廠使用其廠名生產(chǎn)產(chǎn)品一事,達成和解書“本公司舉報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使用我廠廠名生產(chǎn)產(chǎn)品一事,因雙方存在債權債務(實際人為劉擁軍),經(jīng)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和解,撤回舉報,雙方達成諒解。”和解書上有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閆超、被告負責人劉擁軍的簽字捺印。
另查明,被告大瑤花炮廠系普通合伙企業(yè),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劉擁軍。被告華泰花炮廠系劉擁軍個人獨資設立。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一、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企業(yè)名稱的侵犯;二、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侵犯;三、如果構成侵權,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關于焦點一,一審法院認為,企業(yè)法人對其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享有專用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及《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名稱權的法律保護,權利人可主張侵權之訴,亦可主張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庭審中,原告明確主張侵權之訴,認為被告侵權行為系“銷售印有原告廠名、廠址、商標、設計的包裝、圖案的產(chǎn)品。”原告當庭撤回了對商標侵權的主張。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大瑤花炮廠之間系委托加工關系,原告提供產(chǎn)品包裝設計的菲林片供被告大瑤花炮廠加工煙花爆竹產(chǎn)品。原告庭審中亦認可被告大瑤花炮廠的生產(chǎn)行為取得了合法授權,有權在產(chǎn)品上使用原告提供的廠名、廠址、圖案等。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經(jīng)原告授權使用原告企業(yè)名稱的行為具有合法的權利基礎,不構成對原告企業(yè)名稱權的侵犯。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作品在題材的選擇、元素的組成、線條的處理以及配色等方面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符合美術作品的認定標準,故認定涉案作品屬于美術作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jù)。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原告提交了與案外人瀏陽市荷花靈感設計室簽署的《產(chǎn)品包裝設計合同》及作品原稿,在被告沒有提交相反證據(jù)否定其著作權人身份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其享有的著作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二被告的銷售行為侵害了原告美術作品的發(fā)行權。經(jīng)比對本案被控侵權商品上印制的圖案和原告涉案美術作品,兩者在整體圖案和表達方式上完全相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銷售了被控侵權的煙花爆竹,而被控美術作品印在產(chǎn)品外包裝上,被告客觀上實施了向購買者提供作品復制件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發(fā)行權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綜上,二被告在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及支付報酬的情形下,通過銷售方式向公眾提供了作品的復制件,故被告實施了發(fā)行被控美術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權利作品的發(fā)行權。
二被告在庭審中認可其銷售了原告委托生產(chǎn)的煙花的事實,但辯稱銷售行為經(jīng)過了原告的認可并提供了雙方簽署的和解書。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認為和解書僅能證明雙方對工商行政處罰達成和解,不能證明兩被告的銷售行為得到原告授權。故對二被告的該項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原告還主張二被告侵犯其美術作品復制權,根據(jù)《中華人名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復制權是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大瑤花炮廠的生產(chǎn)行為取得了原告合法授權,有權在合同范圍內(nèi)使用原告提供的廠名、廠址、圖案等,故其生產(chǎn)行為不構成對原告美術作品復制權的侵犯。原告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被告華泰花炮廠生產(chǎn)了涉案產(chǎn)品,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華泰花炮廠侵犯其美術作品復制權的訴求亦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北景竷杀桓婀餐N售了涉案產(chǎn)品,應就其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發(fā)行權的行為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數(shù)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币粚彿ㄔ赫J為,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侵權損失及被告侵權獲利,其主張法定賠償,符合適用條件。綜合考慮到原告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被侵權美術作品的數(shù)量、涉案侵權商品的價值及危險性、兩被告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情節(jié)、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二被告共同賠償人民幣300000元(含合理維權開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被告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普通合伙企業(y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賠償原告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人民幣300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二、駁回原告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100元,由原告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負擔1100元,被告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負擔4000元,被告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普通合伙企業(yè))負擔4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二審庭審期間,經(jīng)本院詢問,上訴人華泰花炮廠、大瑤花炮廠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提出兩項異議,即:異議1,一審法院認定2015年10月30日美丹焰花公司與大瑤花炮廠簽訂的《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約定的煙花爆竹采購量為14700箱錯誤,合同對箱數(shù)沒有約定,具體箱數(shù)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核算。異議2,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12月8日烏魯木齊公安局查扣的車號為吉CA-7879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系華泰花炮廠聘請司機從華泰花炮廠址運輸至新疆銷售不屬實,華泰花炮廠并不認識這個司機。
本院認為
對于上訴人所提異議,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第一,雖然涉案《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的訂貨清單中未載明訂貨數(shù)量,但在該清單項下備注:詳細下單明細見下單明細表。一審法院以合同后的下單明細表所載明的數(shù)量確認雙方合同約定的訂貨數(shù)量為14700箱,符合合同約定,并無不當。上訴人異議1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第二,2016年12月8日,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柏楊河派出所對涉案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大車司機胡顯德的詢問筆錄載明,胡顯德陳述貨車上的煙花爆竹是“在湖南省株洲市姚家壩鎮(zhèn)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裝的貨”,安排胡顯德送貨至烏魯木齊的是“湖南省株洲市姚家壩鎮(zhèn)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一個負責裝貨的小伙子”。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上述煙花爆竹系上訴人華泰花炮廠聘請司機從華泰花炮廠址運輸至新疆銷售,并無不當。上訴人異議2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原卷材料、當事人陳述及庭審情況,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著作權糾紛。根據(jù)一審判決和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一、兩上訴人所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上印制的圖案是否系美術作品、兩上訴人的銷售行為是否侵害了被上訴人的涉案美術作品發(fā)行權;二、一審法院判賠是否妥當。
一、關于兩上訴人所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上印制的圖案是否系美術作品、兩上訴人的銷售行為是否侵害了被上訴人的涉案美術作品發(fā)行權的問題
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兩上訴人所私自銷售的涉案煙花爆竹的外包裝上,印有被上訴人廠名、廠址、商標、設計的包裝和圖案,侵犯了被上訴人的美術作品著作權。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煙花爆竹行業(yè)協(xié)會于2017年5月27日出具的《證明》載明,2016年12月8日新疆烏魯木齊市公安局查扣的涉案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上裝載的1109件(價值185285元)煙花爆竹上,全部使用瀏陽市胡坪美丹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廠名、廠址,并標有新疆吉慶煙花爆竹連鎖有限公司經(jīng)銷“歡慶”牌商標。兩上訴人在二審時也承認,其所銷售的涉案煙花爆竹是基于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生產(chǎn)后、但上訴人無法付清貨款,而由兩上訴人留置的煙花爆竹,由于這些已經(jīng)按照合同約定的特殊規(guī)格型號生產(chǎn)的煙花爆竹無法再更換包裝,因此,兩上訴人所銷售的涉案煙花爆竹上印制的仍然是被上訴人原授權其使用的圖案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èi)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經(jīng)審查,涉案產(chǎn)品包裝圖案在題材的選擇、元素的組成、線條的處理以及配色等方面具有一定審美意義和獨創(chuàng)性,一審法院認定該產(chǎn)品包裝圖案系美術作品,并無不當。被上訴人提交了其與案外人瀏陽市荷花靈感設計室簽署的《產(chǎn)品包裝設計合同》及作品原稿,即產(chǎn)品包裝設計的菲林片,在兩上訴人沒有提交相反證據(jù)否定被上訴人的著作權人身份的情形下,一審法院確認被上訴人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guī)定,并無不當。由于兩上訴人所私自銷售的涉案煙花爆竹上印制的仍然是被上訴人原授權其使用的相同的圖案包裝,因此,兩上訴人在私自銷售被控侵權煙花爆竹的同時,客觀上也實施了向購買者提供該美術作品即產(chǎn)品包裝圖案復制件的行為。兩上訴人在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及支付報酬的情形下,通過銷售方式向公眾提供了該美術作品的復制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侵害了被上訴人對該美術作品的發(fā)行權。一審法院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相應上訴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一審法院判賠是否妥當?shù)膯栴}
本案被上訴人系主張法定賠償。兩上訴人均為煙花爆竹的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華泰花炮廠的投資人、大瑤花炮廠的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均為劉擁軍,且兩上訴人對于其銷售了被上訴人委托生產(chǎn)的煙花爆竹的事實,在一審庭審時均予以了確認,一審法院判決兩上訴人應當對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但對于涉案侵權賠償數(shù)額,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
首先,對于兩上訴人實際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的數(shù)量,被上訴人并無證據(jù)予以證實。被上訴人主張,兩上訴人與其簽訂大額合同,卻只交付少量貨物,目的就是為了私自違法銷售,以企圖賺取高額利益,但對于這一主張,被上訴人并未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兩上訴人生產(chǎn)涉案煙花爆竹的初衷是為了履行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煙花爆竹安全買賣合同》;兩上訴人之后銷售涉案煙花爆竹,也是基于該合同生產(chǎn)后、但上訴人無法付清貨款的情況下而實施。因此,本院認為,兩上訴人在本案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不大,其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的煙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客觀原因,且被上訴人不按時支付貨款在先,其自身亦對于該侵權事實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
其次,被上訴人在本案中所主張的美術作品主要用于涉案煙花爆竹的外包裝。本院認為,煙花爆竹自身的品質(zhì)和規(guī)格等應該才是該產(chǎn)品價值的主要組成部分,作為美術作品的產(chǎn)品包裝在煙花爆竹產(chǎn)品價值中所占比例不大,成本不高。綜合考慮前述案件事實和因素,本院認為,一審判決兩上訴人共同賠償被上訴人人民幣300000元(含合理維權開支)偏高,應當酌情進行調(diào)整。
綜合考慮被上訴人涉案美術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在涉案煙花爆竹市場價值中的比例和貢獻度,被控侵權商品的數(shù)量、價值及危險性,兩上訴人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情節(jié)、侵權的主觀惡意程度,被上訴人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本院認為,應當在法定賠償?shù)姆秶畠?nèi),酌情確定兩上訴人共同賠償被上訴人人民幣100000元(含合理維權開支)為宜。一審法院的相關處理不當,本院予以改判。兩上訴人的相應上訴主張具有一定事實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維持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8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駁回被上訴人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8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上訴人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上訴人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普通合伙企業(y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賠償被上訴人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0元(含合理維權費用);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由株洲華泰出口花炮廠、瀏陽市大瑤九華花炮廠共同負擔4800元,由瀏陽美丹焰花有限公司負擔1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伍 勝
審判員 閆 偉
審判員 曾志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吳博
書記員劉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