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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民終3198號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0-07-31   閱讀:

審理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審判人員:宋鵬  馮剛李志峰

案號:(2019)京73民終3198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5-14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邦訊物聯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邦訊物聯公司)與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簡稱靈思沸點公司)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一案,邦訊物聯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1537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邦訊物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艾、馮帥,被上訴人靈思沸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麗到庭參加了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邦訊物聯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駁回靈思沸點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3.靈思沸點公司承擔本案一審及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已付合同款項的數額認定錯誤,我公司向靈思沸點公司支付的合同款為310500元,一審法院在靈思沸點公司未提交有效證據的情況下,認定我公司支付的合同款為300000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2.一審階段,靈思沸點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案件事實的依據,即使相關證據可以被采納,也僅能證明靈思沸點公司根本未按《電影<超能太陽鴨>授權協議》的約定充分履行宣傳資源植入的合同義務。3.“小邦兒童手表”是“超能太陽鴨”電影的衍生周邊商品,靈思沸點公司按約定的時間、場次、影院數量公映“超能太陽鴨”電影并提供充分的宣傳推廣及相應的資源植入,是“小邦兒童手表”銷量能夠達到保底數量以及我公司向其支付合同款的前提條件。一審法院在靈思沸點公司未履行約定義務及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判決我公司支付合同款,系適用法律錯誤。4.由于靈思沸點公司未履行絕大部分合同義務,即使不考慮先履行抗辯權,一審法院在認定應付合同款項時也應當扣除靈思沸點公司未履行部分相應的合同價款。5.邦訊物聯公司未就靈思沸點公司的違約行為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一審法院對違約金的處理有誤。即使應當處理,也應按照合同約定判處違約金。

一審法院查明

被上訴人答辯稱:1.邦訊物聯公司在一審期間并未對10500元屬于稅費這一事實提出異議;2.靈思沸點公司提交的證據,尤其是結案報告,可以充分證明已向邦訊物聯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對方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并未提出異議;3.一審法院認定違約金和合同對價亦無錯誤。綜上,不同意邦訊物聯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訴稱

靈思沸點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邦訊物聯公司向靈思沸點公司支付1800000元授權費用;2.判令邦訊物聯公司以180000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利率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自2017年6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一、關于本案相關協議成立的事實以及約定的內容

甲方(授權方)靈思沸點公司與乙方(被授權方)邦訊物聯公司簽署《電影<超能太陽鴨>授權協議》(以下簡稱涉案協議),約定甲方授權乙方,在合作期限(定義如下)內對電影《超能太陽鴨》(下稱電影)在合作地區(qū)(定義如下)內的授權渠道(定義如下)中進行設計、生產、銷售衍生實物商品:兒童智能手表。涉案協議主要內容如下:一、授權性質:形象授權,不含轉授權。二、授權期限及渠道:2016年5月1日-2017年6月30日,授權渠道為全渠道。三、合作地區(qū):中國地區(qū)(包含香港、臺灣,不含澳門)?!濉⒑献鲀热荩?.形象授權。具體包括元素授權、平面授權及影音授權。2.宣傳資源植入。具體包括電影露出、平面宣傳、視頻宣傳、電影宣傳活動及網絡宣傳,同時該條約定中還對上述每個項目的品牌露出形式、應用范圍、KPI進行了具體約定(詳見附件)。3.電影在電視欄目通告、電視臺少兒頻道等平臺宣傳時,甲方應在電視臺允許的情況下,積極促成乙方產品的露出。4.電影在票務網站的活動,甲方應積極協調調動電影票務資源為乙方產品推廣和銷售服務。5.如乙方需要,甲方可與片方使用影片素材+乙方品牌或產品單獨制作素材,為乙方品牌定制視頻宣傳物料,并在市場投放使用,由此產生的制作費用雙方另行確認?!①M用及付款方式:1.甲乙雙方以銷售分賬代替授權費用的方式結算合同費用:乙方每銷售一只產品,按人民幣70元/只的銷售分成支付甲方授權費用。乙方承諾3萬只合作產品的保底銷量,即保底銷量分成總計人民幣2100000元。2.付款方式:(1)費用及支付: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乙方即支付保底銷售額分成人民幣300000元;剩余保底及銷售分成支付方式:乙方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本著誠信的原則向甲方如實出具上季度的合作產品銷售收入狀況數據作為雙方結算應付甲方報酬的依據;即在2016年10月15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4月15日根據實際銷售結算收益。如在2017年6月30日銷售額分成未達到保底金額,乙方仍需按保底分成酬金補足并支付甲方。(2)銷售統計:自產品上市之日(不晚于2016年7月1日)起統計產品銷量及收益?!?、甲方權利與義務:1.自本協議簽定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提供所有該授權產品設計生產合理的需要的相關該電影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元素、劇照、海報、影音及文字介紹資料等。2.甲方提供產品外觀及包裝建議等產品與電影元素相關的娛樂營銷服務。3.甲方協助乙方在該電影首映前的各類營銷推廣活動同時,盡量推廣雙方共同開發(fā)之該授權產品,為后期銷售做先導宣傳,同時讓該電影整體產業(yè)鏈條完整?!?、乙方權利與義務:……2.乙方享有甲方提供的該授權相關的娛樂營銷咨詢服務,包含但不限于外觀設計合理化建議、營銷建議、電影授權權益管理等服務。3.乙方應根據本協議大力為該授權產品進行推廣、授權,并協助甲方在乙方相關資源通道為電影宣傳提供支持?!⑦`約責任。1.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電影元素相關授權,或未按照合同約定為乙方產品提供電影營銷宣傳植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扣除甲方未執(zhí)行部分的費用,并賠償乙方相當于合同保底金額20%的違約金。2.如乙方違反本協議付款約定的,則乙方每延遲一日支付相當于應付款千分之三的違約金。3.如甲乙一方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則違約方需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守約方項目金額20%的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此外,該協議還對責任限度、保密規(guī)定、不可抗力、法律適用和管轄、知識產權約定、版權材料、賠償等事項進行了約定。

此外,靈思沸點公司與案外人永康楓海影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康楓海公司)簽署《電影<超能太陽鴨>授權協議》,協議約定甲方永康楓海公司授予乙方靈思沸點公司及其代理客戶(邦訊物聯公司)在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內對電影《超能太陽鴨》在協議約定合作地區(qū)內的授權渠道中進行設計、生產、銷售衍生實物商品,衍生實物商品為兒童智能手表。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內容包括甲方給予乙方形象授權,乙方有權使用的用于制作兒童智能手表的素材以及甲乙雙方相互給予的宣傳資源。協議還對費用及付款方式、甲方權利與義務、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靈思沸點公司主張其基于與永康楓海公司的上述合作,獲取相關授權及資源,進而與邦訊物聯公司進行合作。

二、關于涉案協議的履行情況

2016年5月18日,邦訊物聯公司向靈思沸點公司支付合同款310500元。靈思沸點公司認可收到其中的300000元,并表示其余部分系稅金部分。邦訊物聯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

靈思沸點公司履行涉案協議的情況:

(一)電影露出方面。電影《超能太陽鴨》于2016年7月15日上映,點映8天(2016.07.05-2016.07.14),上映35天(2016.07.15-2016.12.25),累計票房1875萬,累計場次57314場,累計人次59萬。邦訊物聯公司認可上述數據。電影片尾標明有“特別贊助”信息,第二位露出信息為“小邦兒童手表”。

(二)平面宣傳方面。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8日期間,在武漢、鄭州、天津、廈門、佛山、昆明、福州等城市的中式站牌、候車亭、中式路牌等處共330塊平面位置投放有涉案電影相關全時平面宣傳廣告。同時,永康楓海公司還承諾靈思沸點公司所委托的廣告價值3000000元以上的平面投放,已經按照雙方合同簽署條款傳輸完畢。

(三)視頻宣傳方面。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涉案電影相關廣告發(fā)布情況主要為:在30個高票房城市(北上廣深成武南杭等)的高鐵站內投放432塊LED屏,投放頻次(日)為240/300;在西安北、無錫、營口東等266個城市的335個列車站點候車室投放LCD屏幕廣告,投放頻次為2次/小時;在北京及南京地鐵站投放刷屏廣告,投放頻次(日)為80次/天;在廣州、成都、太原公交投放刷屏廣告,投放頻次(日)為至少50次/天,在北京304條線路、12872輛車、25263塊屏幕上投放廣告片,每日3次;在成都、杭州、南京、重慶、西安、長沙、太原、濟南、天津、武漢等多地寫字樓樓宇及住宅樓宇投放刷屏廣告,投放頻次(日)為180;在上海市轄區(qū)、廣州市、深圳市、北京市轄區(qū)等地區(qū)美發(fā)廳的5122屏發(fā)布終端投放廣告,發(fā)布頻次為5次/天。此外,永康楓海公司承諾靈思沸點公司委托的廣告刊例價不少于3000萬的視頻投放,已經按照雙方簽署條款傳輸完畢。

(四)網絡宣傳及電影宣傳活動方面。華龍網、鳳凰娛樂、貴陽網、環(huán)球網、揚子晚報網、時光網等媒體對《超能太陽鴨》電影進行了不少于100條的宣傳報道。騰訊、56視頻、大河網、搜狐、影視頭條、摳電影、電影頭條、優(yōu)酷、時光網、追星記十家APP或視頻網站對《超能太陽鴨》電影進行了宣傳。關于電影宣傳活動,在涉案電影發(fā)布會活動中,發(fā)布會現場以電影海報作為背景,海報下方有“特別贊助”信息,其中顯示有小邦手表?;顒蝇F場還對小邦兒童手表進行了展示。此外,靈思沸點公司還提交小邦手表商場展柜照片及案外人之間簽訂的《展覽及商場造景合同》。該合同約定在上海、北京、廣州進行電影《超能太陽鴨》的巡展,并提交了樂峰商場的巡展照片,巡展中有小邦手表的展位。

三、其他

2016年9月27日,靈思沸點公司員工徐涵文向邦訊物聯公司員工徐丹發(fā)送給郵件,附件中為結案報告,結案報告中對整體宣傳概況、平面宣傳、視頻宣傳、網絡宣傳幾個方面進行了總結。同日,徐涵文向徐丹發(fā)送微信告知其已經通過郵箱發(fā)送結案報告,徐丹回復“好噠”。2017年5月10日,邦訊物聯公司向靈思沸點公司郵寄《告知函》,函件要求靈思沸點公司就宣傳資源實際植入情況進行書面說明,提交相應的支持材料,如植入合同、照片、監(jiān)測報告等,并要求靈思沸點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前郵寄到邦訊物聯公司指定地址。邦訊物聯公司為證明其庫存情況,向法庭提交其加蓋公章的庫存統計表格。靈思沸點公司不認可該數據真實性。

以上事實,有《電影<超能太陽鴨>授權協議》《<超能太陽鴨>——戶外燈箱結案報告》《廣告投放證明》《超能太陽鴨移動電視上刊報告》《電影<超能太陽鴨>——寫字樓刷屏結案報告》《電影<超能太陽鴨>——住宅刷屏結案報告》《電影<超能太陽鴨>戶外媒體結案報告》《電影<超能太陽鴨>高鐵站LCD結案報告》《播放證明》《尼爾森網聯媒介研究報告》《<超能太陽鴨>刊播報告》、當事人陳述及打印件等證據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

靈思沸點公司與邦訊物聯公司簽訂的涉案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故雙方均應嚴格按照涉案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本案中,涉案合同總價款為2100000元,邦訊物聯公司已經支付300000元,靈思沸點公司主張剩余合同款1800000元。邦訊物聯公司認為2100000元的支付對價包括形象授權和宣傳資源植入兩方面,靈思沸點公司沒有依約完成宣傳資源植入義務,故邦訊物聯公司不應向其支付剩余款項。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邦訊物聯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剩余合同款1800000元以及是否應就遲延支付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邦訊物聯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剩余合同款1800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靈思沸點公司應當履行形象授權和宣傳資源植入兩方面義務;邦訊物聯公司應當履行付款義務。關于形象授權問題,《授權協議》中已經將形象授權授予邦訊物聯公司,且該協議已經生效,邦訊物聯公司也依照涉案影片的形象制作了衍生產品手表,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靈思沸點公司授權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靈思沸點公司的宣傳資源植入義務包括電影露出、平面宣傳、視頻宣傳、電影宣傳活動及網絡宣傳四個方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在電影露出、平面宣傳、視頻宣傳等方面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在網絡宣傳方面,靈思沸點公司完成的網站或APP露出數為10家,未滿足合同要求的不少于15家的要求。在電影宣傳活動方面,靈思沸點公司提交了案外人之間簽訂的活動合同及活動現場照片,但僅憑該合同及活動照片無法證明其完成了全部的活動露出義務。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電影元素相關授權,或未按照合同約定為乙方產品提供電影營銷宣傳植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扣除甲方未執(zhí)行部分的費用,并賠償乙方相當于合同保底金額20%的違約金。”雖然靈思沸點公司在網絡宣傳方面無法證實其履行了全部義務,構成違約,但綜合來看,靈思沸點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絕大部分義務,未履行部分不影響整體的宣傳資源植入效果,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過高,一審法院根據靈思沸點公司已經履行的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將違約金調整為200000元。邦訊物聯公司仍需支付剩余1600000元合同款。關于邦訊物聯公司主張靈思沸點公司因沒有履行營銷方案展示的內容,其不應支付剩余合同款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顯示就營銷方案雙方達成過合意,對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鑒于靈思沸點公司在履行合同義務時存在瑕疵,一審法院對靈思沸點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邦訊物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支付1600000元合同款項;二、駁回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

二審期間,雙方未提交新證據。

邦訊物聯公司對已支付合同款項的事實存有異議,認為其支付的310500元均為合同款項。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約定的首付分成款為300000元,根據合同關于稅金的約定,該筆稅金數額為10500元,結合邦訊物聯公司在二審前對此未提出異議等事實,可以確認邦訊物聯公司支付的310500元的構成為300000元合同款,以及10500元稅金,邦訊物聯公司對該事實的異議不成立。

邦訊物聯公司還主張一審靈思沸點公司提交的證明、第三方機構報告及照片、視頻缺乏原始載體核實和相關證據佐證,顯示的電影海報和電影宣傳片并無邦訊物聯公司產品或品牌宣傳內容,無法證明靈思沸點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宣傳資源植入義務。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在二審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邦訊物聯公司是否應繼續(xù)向靈思沸點公司支付剩余價款及一審法院認定的剩余價款是否合理。

邦訊物聯公司認為,其已支付合同款300000元,由于靈思沸點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項下絕大部分合同義務,邦訊物聯公司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辯拒絕支付剩余合同款,即使先履行抗辯不成立,根據涉案合同,靈思沸點未履行的合同義務應進行相應抵扣,抵扣后,邦訊物聯公司不需要再繼續(xù)支付合同款。

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第六條中約定,如在2017年6月30日銷售額分成未達到保底金額,乙方仍需按保底分成酬金補足并支付甲方。據此,本院認為,涉案合同明確約定了邦訊物聯公司支付價款的時間點,且并未直接約定邦訊物聯公司支付剩余款項的前提系靈思沸點公司完成全部合同義務,因此,邦訊物聯公司就全部剩余價款主張先履行抗辯并無合同依據。而根據涉案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電影元素相關授權,或未按照合同約定為乙方產品提供電影營銷宣傳植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扣除甲方未執(zhí)行部分的費用,并賠償乙方相當于合同保底金額20%的違約金?;谠摋l,邦訊物聯公司可以在實際支付價款時,扣除靈思沸點公司未按合同履行部分對應的價款,而僅支付靈思沸點公司實際依約履行部分對應的價款。

對此,邦訊物聯公司認為,靈思沸點公司并未履行大部分合同義務,其先期支付的30萬價款已經足以包含靈思沸點公司實際履行的部分。本院認為,靈思沸點公司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分為兩部分,包括形象授權和宣傳資源植入,宣傳資源植入包括電影露出、平面宣傳、視頻宣傳、電影宣傳以及網絡宣傳。邦訊物聯公司對平面宣傳、視頻宣傳、電影宣傳以及網絡宣傳的履行持有異議,認為靈思沸點公司提供的證據多為單方制作,無證明力,且亦未證明宣傳中體現了邦訊物聯公司的產品或品牌。本院認為,靈思沸點公司提交的證據中部分宣傳視頻、照片中展示了邦訊物聯公司的產品或品牌,可以確認其部分履行了平面宣傳、視頻宣傳、電影宣傳以及網絡宣傳的義務,但上述證據尚無法證明靈思沸點公司就每一部分的履行均達到了涉案合同約定的KPI要求(見附件),一審法院認定靈思沸點公司完全履行了平面宣傳及視頻宣傳義務有誤?;谏姘负贤淳托蜗笫跈?、宣傳資源植入以及宣傳資源植入對應各部分的對價進行約定,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亦無法就此達成一致,現雙方當事人就其各自主張的對價情況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綜合考慮雙方訂立合同目的、利益分配方式、義務實際履行情況等,酌情確定靈思沸點公司就涉案合同實際完成履行部分所對應的合同對價為120萬元,邦訊物聯公司已支付30萬元,還應向靈思沸點公司支付剩余價款90萬元。至于邦訊物聯公司提出的電影票房未達到要求等主張,因邦訊物聯公司未舉證雙方存在相應約定,本院對該部分主張不予支持。

另外,關于邦訊物聯公司主張的靈思沸點公司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要求構成違約一節(jié),根據查明的事實,邦訊物聯公司一審審理過程中系主張按涉案協議所涉產品實際銷售數量結算,并提出應當在結算中扣除宣傳資源植入未執(zhí)行部分費用及涉案合同約定的20%違約金,不足部分還要求靈思沸點公司補足。對此,本院認為,在邦訊物聯公司僅提出扣除違約金的答辯意見,但未將靈思沸點公司支付相應數額違約金作為反訴請求提出并繳納訴訟費用的情況,不宜對此進行實體處理。一審法院直接認定相關違約金數額并將其從邦訊物聯公司應支付的合同款扣減,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邦訊物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153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153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邦訊物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支付90萬元合同款;

三、駁回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1000元,由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0500元(已交納),由邦訊物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200元,由邦訊物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0800元(已交納),由上海靈思沸點影業(yè)有限公司負擔8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宋 鵬

審判員  馮 剛

審判員  李志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曹翼

書記員  馬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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