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張江勇
案號:(2019)豫0105民初1711號
案件類型: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19-01-21
案由: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全一平與被告鄭州上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春輝、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昊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工資共計3658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無故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惡意辭退的經濟補償75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繳納社保的經濟補償74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通過網站招聘平臺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并通過被告面試于2018年7月10日進入被告處工作,擔任公司行政(運用公司分配的QQ等工具維護客戶)一職。雙方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工資2500元/月,試用期轉正后工資為3000元/月。在工作期間原告加班加點、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但被告尚拖欠原告2018年7月10日至7月20日以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7日工資,一直沒有發(fā)放給原告,原告在多次向被告主張權益未果的情況下,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提起勞動仲裁,金水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不服該結果,故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1、全一平在我司工作中日常矛盾頗多,經常玩手機,同事多次提醒無果,我司在10月份時統(tǒng)計所有同事住址以便選擇最優(yōu)的新辦公環(huán)境地址方便同事,11月7日組員內部開會,組長表達了希望組內成員盡量留下的意愿,但全一平單方面突然表示要離職,我方同事勸阻無效,最終不歡而散,等到快下班時全一平臨時起意突然對周圍同事開始大肆宣揚公司主動辭退她。次日全一平來到公司開始鼓動公司其他員工鬧事,我方同事義正言辭的拒絕了她的無理要求并且警告不要打擾我們工作,惱羞成怒的全一平單方面在公司內大聲喧嘩并揚言報警說我司惡意辭退她,此事對我司多個部門的同事間造成了惡劣影響,警方接到全一平電話來到我公司更是對我司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名譽損失,雖然警方在努力勸阻對方但是并沒有打消她勒索公司的念頭。為了安撫精神受驚的同事們,我司專門為此后續(xù)連續(xù)開了2-3個小時的會議并在會議上集體通過開除全一平并追究。我司針對此人的訴訟請求作出以下答復:1、我司未拖欠對方工資,對方工資因對方在工作中的錯誤已經扣罰;2、全一平為先主動離職,后因全一平要勒索公司散布被公司辭退謊言,我司才給予開除決定;3、全一平以實習生身份入職我司,故無需為她繳納社保。
本院查明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1日,原告與北京上標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簽訂《實習合同》一份,約定原告實習期間自2018年7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止;前三個月工資為2500元/月+提成,三個月后為3000元/月+提成。
原告提交的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顯示,2018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2018年8月份工資2550元,2018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2018年9月份工資2107元。
庭審中,原告陳述被告拖欠其2018年7月10日至20日以及2018年10月1日至11日7日工資未付。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中,根據(jù)原告提交的工資支付電子回單及被告提交的《實習合同》等證據(jù)材料以及雙方庭審陳述,可認定原告實際在被告處從事實習工作,被告依法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原告主張被告拖欠其2018年7月10日至20日期間工資,被告辯稱因原告未工作到三個月即離職故未予支付,該辯稱意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工資標準,被告應支付其2018年7月10日至20日期間工資833.33元。對于2018年10月1日至11日7日工資,被告辯稱因原告違反公司工作規(guī)章制度故將該工資扣除,根據(jù)被告提交的證據(jù)材料,本院對此予以采信。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等訴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鄭州上標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全一平支付工資款833.33元;
二、駁回原告全一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將繳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人員
審 判 員 張江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趙雁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