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蘇州市姑蘇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樊蓉
案號:(2020)蘇0508民初2417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20-07-01
案由: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蘇州婕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輕奇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訴稱
原告蘇州婕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9年5月6日簽訂定制開發(fā)小程序服務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被告須在簽訂合同40個工作日完成交付。至今已延遲半年有余,被告還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功能開發(fā)并交付。2020年1月2日,原告通過EMS中國郵政速遞物流(單號:1016195909934)發(fā)函至被告,但是被告至今仍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按合同履行義務,返還我方貨款38000元,并且賠償合同約定7000元;2、被告承擔此次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簽訂《定制開發(fā)小程序服務合作協(xié)議》涉及技術合同的相關內容,屬于計算機軟件開發(fā)合同,故本案應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并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指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本院并無審理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的權限,因此本案應由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員 樊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 徐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