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周慧
案號:(2019)魯0112民初3619號
案件類型:民事 裁定
審判日期:2019-06-27
案由:合同糾紛
審理經過
原告張磊訴被告山東藍創(chuàng)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五八一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訴稱
張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返還12萬元并賠償損失(以5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8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和以7萬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3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張磊與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在2018年8月份洽談汽車服務項目,張磊于2018年8月28日向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支付5萬元、于2018年9月13日支付7萬元。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分別向張磊出具了5萬元、7萬元的收據一份。張磊支付相關款項后,雙方就具體合作事宜未能達成一致。雖經張磊多次催要上述款項,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拒絕退還,其拖欠行為給張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此張磊訴至法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共同辯稱,對張磊的陳述事實沒有異議,確實收到其12萬元,但因張磊的原因導致特許加盟合同一直未簽署,故要求張磊繼續(xù)履行合同,不同意返還款項。
本院認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業(yè)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yè),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張磊提交的證據及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的陳述,雙方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包括:張磊向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繳納40萬元的獨家經營授權的費用,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授權張磊成為漢中地區(qū)藍創(chuàng)公司的代理加盟商,享有獨家代理權,張磊以藍創(chuàng)公司的名義在該地區(qū)從事經營活動,推廣“洗車人家”項目;授權經營資源涵蓋“洗車人家”商標、技術培訓,該項目的標配設備、張磊店鋪的室內設計及LOGO設計均是由山東藍創(chuàng)公司、濟南五八一三公司提供,公司在其培訓基地為張磊進行培訓,張磊按照公司提供的模式進行經營,張磊如開店,LOGO掛“洗車人家”品牌。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擬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履行方式,涉案合同性質屬于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而非張磊所主張的委托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特許經營合同糾紛屬于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本案移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判人員
審判員 周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郭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