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某模具有限責任公司訴李某峰等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技術秘密信息的明確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3-2-176-008
關鍵詞
民事/侵害商業(yè)秘密/侵權/技術秘密/技術信息/秘點
基本案情
原告佛山某模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佛山模具公司)訴稱:佛山某模具公司的“風冷及水冷模具冷卻方案、飛邊控制技術”等的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被告李某峰等實施了侵害佛山某模具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給佛山某模具公司造成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李某峰等停止披露、使用佛山某模具公司的技術秘密;2.被告李某峰等銷毀存儲佛山某模具公司技術秘密的紙質等介質文件;3.被告李某峰等銷毀正在生產的、已經完成的及交付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零部件;4.被告李某峰等向佛山某模具公司賠償因侵害商業(yè)秘密而造成的損失人民幣97662877.66元;5.被告李某峰等對上述第四項訴訟請求的賠償內容承擔連帶責任;6.李某峰與蘇州某模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某模具公司)向其銷售侵權產品的客戶發(fā)出因侵權向佛山某模具公司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李某峰、蘇州某模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某模具公司)、蘇州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蘇州某貿易公司)共同辯稱:1.佛山某模具公司所稱技術信息系公知技術。2.佛山某模具公司并非涉案技術信息的權利人。3.佛山某模具公司實際并未采取保密措施。4.昆山某模具有限責任公司未采取任何保密措施。5.蘇州某模具公司未將佛山某模具公司圖紙用于生產。6.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供的多份鑒定意見書中檢材存在大量疑點,且未經質證,鑒定報告無法真實反映客觀情況。故請求依法駁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昆山某金屬塑膠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等辯稱:其不是承擔保密義務的主體,且涉案技術信息也未被采取任何保密措施。故請求依法駁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18)粵73民初3404號民事判決:駁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明確。
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實認定和復雜的法律判斷。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經過各方當事人的辯論、篩選和甄別,技術秘密的內容會逐漸從原來范圍較大、界限較為模糊變得范圍更為合理、界限不斷明晰,從而劃分出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邊界。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是,如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內容僅是對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解釋、說明和進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審主張的技術秘密的范圍,也沒有改變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則這種解釋和說明一般不會損害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術秘密內容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并不違反誠信原則。
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審期間對其主張的技術信息的范圍進行了限縮,其一審主張秘點載體為第27號鑒定意見書中的284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二審提交42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模具配合間隙表》作為秘點載體,并從中總結了四個秘點的技術信息。這些秘點均為具體參數及實施方法。其中,二審提交的42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未超出一審主張的秘點載體范圍,且其二審中所明確主張的技術信息,僅是對其此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進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審法庭辯論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的范圍,故應予以接受。進一步而言,圖紙是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甚至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以圖紙上記載的部分信息為技術秘密,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內容明確、具體,可作為審查的對象。一審法院應當據此審查其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并進一步審查對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以及判定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綜上,鑒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作為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信息明確,本案具備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的審查基礎,一審法院以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未明確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為由,判決駁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錯誤。因一審法院并未對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蘇州某模具公司等是否構成侵權及是否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等問題進行審查和作出認定;且李某峰等所涉關聯刑事案件仍未結案,本案中所涉第7、27、29號鑒定意見書又為該關聯刑事案件中的關鍵證據,本案的審理與刑事案件的審理具有相關性,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避免審級利益損失,充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辯利益,本案應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2018)粵73民初3404號民事判決:駁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裁判要旨
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新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是,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未超出原內容范圍,也未實質改變原內容的,可以認定該新提出的內容僅構成對原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而不構成原內容之外的新的內容。該解釋和說明有利于準確查明和確定技術秘密內容,也不會損害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原則上應予審理。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4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177條第1款第3項
一審: 廣東省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2018)粵73民初3404號 民事判決(2021年7月21日)
二審: 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 民事裁定(2023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