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黑0109民初131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12-1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楊文秀與被告哈爾濱松北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松北投資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文秀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頔、被告松北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立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
楊文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松北投資公司按照缺失面積5.14平方米給予拆遷價款31043.20元、動遷安置時限補助3495.20元,共計34538.20元及該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5年以上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該利息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楊文秀于2000年10月6日從哈爾濱仁美物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美物業(yè)公司)處購得哈爾濱市松北區(qū)××號4單元702室房屋,雙方在契約書上標明702室建筑面積為111.21平方米。2010年9月,因松花江城區(qū)段松浦堤退堤改線工程拆遷,該房屋被納入“漁嘴”拆遷范圍。此后,松北投資公司聘請測量公司對楊文秀的房屋進行了測量,該房屋實測面積為106.07平方米,松北投資公司只同意按照該實測面積支付拆遷補償款。2010年9月20日,楊文秀就該房屋與松北投資公司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約定按照產(chǎn)權(quán)建筑面積106.07平方米進行異地回遷安置。根據(jù)拆遷須知,異地安置每戶可享受無償增加建筑面積10平方米住宅房屋的優(yōu)惠政策,且如選擇100平方米以下戶型應按照292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款、如選擇100平方米以上戶型應按照700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款。因楊文秀選擇的是120平方米的戶型,故其在106.07平方米再贈送10平方米即116.07平方米的基礎上,補交了房屋差價款27510元〔7000元/平方米×(120平方米-116.07平方米)〕。2014年4月30日,該房屋回遷進戶。楊文秀領取了106.07平方米的全部臨遷補助費。楊文秀認為,其從仁美物業(yè)公司購房時,仁美物業(yè)公司是按照建筑面積111.21平方米收取的購房款,故松北投資公司應按照該建筑面積而非測量公司測量面積支付其拆遷補償款,理由如下:一是楊文秀從仁美物業(yè)公司取得的房屋面積與仁美物業(yè)公司在規(guī)劃局存檔的施工圖紙相一致,由此可以確認拆遷補償所確認的建筑面積小于楊文秀原有房屋建筑面積;二是松北投資公司雖稱搬遷驗收單上的面積系以房屋測量報告為依據(jù),但其未舉示證據(jù)證實在房屋測量時,對測量公司選定、測量過程進行公示,楊文秀也未對一系列測量行為簽字確認,且測量時楊文秀未在現(xiàn)場,其對測量機構(gòu)是否有資質(zhì)亦不知情,故無法證實該測量報告的準確性。楊文秀在搬遷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系對搬遷過程的確認,并非對測量報告的認可,且搬遷驗收單上規(guī)定了時限,若楊文秀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搬遷,便沒有相應的獎勵。另外,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第17條中也明確約定了如楊文秀有異議,可通過仲裁或起訴的方式解決糾紛;三是楊文秀所舉示的規(guī)劃局備案的施工圖紙系仁美物業(yè)公司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依據(jù),故測量公司的測量也應以施工圖紙確認楊文秀房屋的實際面積為準。楊文秀按照施工圖紙的長寬進行的面積測算也與從仁美物業(yè)公司取得時的面積是一致的,即以每個房間的墻體最外側(cè)進行整體面積測算,當兩家共用一個墻體時,以該墻體的中間軸線加上0.37米的標準計算的,這也是建筑行業(yè)在進行面積計算時的通用標準。楊文秀在此基礎上,計算時還加了樓梯間的公攤面積,即將樓梯間的面積除以2。按照上述測算的結(jié)果可能略高于仁美物業(yè)公司契約書上的數(shù)值,但楊文秀就按仁美物業(yè)公司賣給楊文秀時的建筑面積主張了。楊文秀的陽臺是沒有算面積的,在測算時也沒有計算陽臺的面積。綜上,松北投資公司應給付楊文秀房屋缺失面積5.14平方米的損失,因其中的3.93平方米楊文秀是按照7000元/平方米補交的差額,故賠償損失數(shù)額應為31043.20元(27510元+2920元/平方米×1.21平方米)。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約定,住宅臨遷補助費為前18個月按照10元/平方米標準發(fā)放,超出18個月按照20元/平方米標準發(fā)放,故楊文秀要求松北投資公司給付其缺失面積5.14平方米的臨遷補助費3495.20元(10元/平方米×5.14平方米×18個月+20元/平方米×5.14平方米×25個月),上述臨遷補助費系按照43個月予以主張。因本案系合同糾紛,故楊文秀主張的利息系從欠款之日即2010年10月8日起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5年以上貸款利率計算至款項給付之日。
被告辯稱
松北投資公司辯稱,不同意楊文秀的訴訟請求。楊文秀所述的按照2920元/平方米補交差價款標準、超過100平方米按照7000/平方米補交差價款標準、臨遷補助費給付標準及時間長度均屬實。異地安置每戶贈送10平方米建筑面積住宅房屋亦屬實。松北投資公司認為,其實際測量面積并無錯誤,楊文秀最后的安置米數(shù)也未高于實測米數(shù),故其不同意對楊文秀予以補償或者賠償,亦不同意楊文秀關于利息的主張,理由如下:一是楊文秀訴稱與仁美物業(yè)公司簽訂的契約書中雖標明了購買房屋的建筑面積,但在拆遷實際測量時,實際測量面積小于契約書中的面積,該面積減少與松北投資公司無任何關系。且該測量結(jié)果系有資質(zhì)的測量公司利用精密測量儀器,實事求是準確的測量結(jié)果;二是楊文秀拆遷房屋的實際測量面積與其與仁美物業(yè)公司簽訂的契約書中的面積不符,其應以此實際測量面積為依據(jù),楊文秀可依照其與仁美物業(yè)公司協(xié)議中約定的第8條、第10條,要求仁美物業(yè)公司按照缺失的面積給予退款及相應補償,而非向松北投資公司主張缺失面積的損失?!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及《商品房權(quán)屬登記管理辦法》中亦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房屋的實際面積應以房屋權(quán)屬登記部門測量登記面積為準;三是案涉房屋在拆遷時,楊文秀在搬遷驗收單簽字并確認,并與松北投資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該兩份材料中完全體現(xiàn)了案涉房屋在實際測量時的實際面積。松北投資公司亦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對楊文秀給予了完全的安置和補償。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及搬遷驗收單系楊文秀及松北投資公司作為平等民事主體基于自愿、公平的原則形成的,其所體現(xiàn)的權(quán)利義務和內(nèi)容均不能以一方在訴訟中的反悔而失去效力,且楊文秀未舉示任何證據(jù)證明契約書中建筑面積的合理、合法性,也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案涉房屋的真實面積經(jīng)有關部門測繪后與松北投資公司測繪面積相矛盾,且楊文秀依據(jù)規(guī)劃圖紙及其所述的建筑方面相關知識計算出的房屋面積與其提交的契約書的中建筑面積是有差異的,故楊文秀以契約書中標注的建筑面積對抗實測面積,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的證據(jù),本院認證如下:楊文秀舉示的證據(jù)1,《哈爾濱松北綜合樓房屋銷售分配契約書》,能夠證明其與仁美物業(yè)公司簽訂了哈爾濱松北綜合樓房屋銷售分配契約書,購買了位于松浦鎮(zhèn)××街××單元××、約定建筑面積111.21平方米的房屋的情況,但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其他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楊文秀舉示的證據(jù)2,《搬遷驗收單》,能夠證明楊文秀位于××號4單元702室房屋測量報告建筑面積106.07平方米,楊文秀于2010年9月11日11時5分已搬遷完畢的事實,但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其他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楊文秀舉示的證據(jù)3,《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能夠證明楊文秀與松北投資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確定的拆遷建筑面積為106.07平方米及雙方約定的臨遷補助費標準,但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其他待證事實,本院予以部分采信。楊文秀舉示的證據(jù)4,圖紙五張,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待證事實,本院不予采信。楊文秀舉示的證據(jù)5《松北區(qū)棚改項目安置房屋進戶通知單》、證據(jù)6《松花江城區(qū)段松浦堤改線工程拆遷須知》、證據(jù)8《現(xiàn)金存款單》,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采信。楊文秀舉示的證據(jù)7《關于張澄玉等18人反映房屋拆遷時陽臺未算面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關于撤銷的通知》、《關于婁云霞等人反映回遷房屋問題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書》、《關于對婁云霞等人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告知書》,與本案無關聯(lián),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楊文秀于2000年10月6日從仁美物業(yè)公司處購得哈爾濱市松北區(qū)××號4單元702室房屋,雙方在契約書上標明建筑面積為111.21平方米。2010年9月,因松花江城區(qū)段松浦堤改線工程拆遷,該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2010年9月11日,楊文秀從該房屋搬遷完畢,并經(jīng)編號為第××號搬遷驗收單確認房屋測量報告建筑面積為106.07平方米,楊文秀在搬遷驗收單上簽字確認。2010年9月20日,楊文秀與松北投資公司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編號:第××號),約定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6.07平方米,住宅的臨遷補助費標準以原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超過18個月后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計算。楊文秀選擇異地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其對被安置面積與被拆遷面積及贈送面積差額按照7000元/平方米的標準補交房屋差價款27510元,并據(jù)此協(xié)議領取了106.07平方米的全部臨遷補助費。2014年4月30日,被安置房屋回遷進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楊文秀雖主張松北投資公司應按照楊文秀與仁美物業(yè)公司簽訂的契約書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給予其補償款等費用,但其所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房屋建筑面積,且搬遷驗收單上明確寫明房屋測量報告建筑面積為106.07平方米,楊文秀在該搬遷驗收單被拆遷人處簽字確認,應視為其對搬遷驗收單中測量面積106.07平方米的認可。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亦明確寫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為106.07平方米,應認定為楊文秀對該建筑面積是知情并認可的,雙方應按此協(xié)議履行。即使楊文秀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中約定面積與其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有誤差,其亦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即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撤銷權(quán),楊文秀未在上述期限內(nèi)行使該權(quán)利,該撤銷權(quán)消滅。因此,楊文秀主張的缺失面積損失、臨遷補助費及利息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駁回楊文秀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64元(楊文秀已預付),由楊文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寧
人民陪審員陳釗
人民陪審員趙文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佳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