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訴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楊某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自甘風險”規(guī)則不能當然免除教育培訓機構的教育管理職責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5-14-2-001-001
關鍵詞
民事/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未成年人/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文體活動/教育培訓機構/教育管理職責
基本案情
原告孫某訴稱:原告孫某自2019年起在被告北京博某體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博某體育公司)處學習花樣滑冰,由于教練孫某博指導錯誤,導致孫某在訓練過程中摔倒并遭受嚴重損傷,造成右股骨干骨折并進行了右股骨骨折復位內固定術。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相關費用。
被告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楊某、孫某博辯稱:不同意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不存在教練孫某博錯誤指導的情況。對孫某的訓練過程中并不存在基礎性技術性錯誤。孫某自愿參加自甘風險的體育活動,三被告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應由孫某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孫某自2019年起在北京博某體育公司處學習花樣滑冰,按年支付費用。孫某在北京博某體育公司處的學習模式為:每天進行3.5小時冰上訓練、1小時陸地訓練,每周休息一天;課程內容每半年按照國家等級測試的內容安排,等級測試通過后即進行下一階段的訓練,課程進度根據原告考級通過情況確定。
2021年12月7日晚,孫某自述腿疼,其母就該情況與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教練進行溝通。同年12月8日,孫某前往北京博某體育公司處進行花樣滑冰訓練,訓練期間摔倒,并于事發(fā)當天被送往北京某醫(yī)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股骨干骨折。同年12月9日,孫某于北京某醫(yī)院住院,期間進行手術,共計住院4天。后孫某又多次在北京某醫(yī)院進行復查。
經核查,除冰場入口處張貼有入場須知外,未有證據顯示北京博某體育公司對學員的安全訓練采取了其他的、必要的防護措施。根據事發(fā)當時的視頻顯示,冰面有多名未成年學員自行練習,一名教練人員在場上巡視。孫某摔倒后,在場教練人員上前查看后旋即滑離;在孫某仍無法獨立站立的情況下,教練人員滑回,攙扶孫某起身、站立;在嘗試20余秒孫某仍無法獨立站立后,教練人員攙扶原告滑離冰面。另外,楊某系北京博某體育公司的唯一股東。庭審中楊某未舉證證明該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13633號民事判決:被告北京博某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孫某醫(yī)療費人民幣67099.01元(幣種下同)、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營養(yǎng)費4000元、護理費8000元、交通費800元;被告楊某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向原告孫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孫某在文體活動培訓期間受傷,作為教育培訓機構的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責任比例如何確定。
其一,關于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顒咏M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自甘風險原則適用于自然人在參加文體活動期間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本案中,孫某在參加北京博某體育公司花樣滑冰培訓活動期間摔倒受傷,其不是因為“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其向提供培訓服務的教育機構要求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適用“活動組織者”有關責任的法律條文?!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本┎┠丑w育公司作為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其應當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孫某承擔較高的教育、管理職責。該公司在孫某母親已經向其溝通孫某腿疼的情況下,未充分查驗、排除風險,仍安排孫某進行訓練,在孫某摔倒后,亦沒有采取妥善措施處理傷情,未充分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對孫某的人身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其二,關于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比例。對此應從北京博某體育公司的管理措施是否達到相應行業(yè)自律要求以及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錯兩方面進行考察。本案中,(1)冰場上學員與教練人員比例為7:1,對于具有較高危險性的花滑運動而言,教練員配置并不能滿足學員安全訓練的需要;(2)根據查明的事實,教練員禁止學員在訓練期間佩戴護具,在知曉孫某腿部不適的情況下仍要求孫某正常參加訓練,該種訓練方式及高強度的課程設置顯然不能達到花滑項目通常的安全標準;(3)孫某受傷后,現場并無醫(yī)護人員或專業(yè)人員進行應急處置,教練員對孫某傷情的處理不符合基本的醫(yī)學常識,有可能造成對孫某的二次傷害。綜合前述情況,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應根據《民法典》中教育機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對孫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另外,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第一責任人,孫某的監(jiān)護人知曉孫某腿疼的情況,其雖與北京博某體育公司進行溝通,但次日仍同意孫某進行訓練。雖無證據顯示孫某腿疼與其次日摔倒受傷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基于一般生活經驗,前述情節(jié)在確定北京博某體育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比例時,應予以綜合考慮。
綜上,法院認定北京博某體育公司對孫某承擔80%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從事涉未成年人教學的教育培訓機構,不能僅以其所教學的活動具有一定危險性即以“自甘風險”規(guī)則主張免責,教育培訓機構仍應承擔教育、管理職責。在確定責任比例時,可以從教育機構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達到相應行業(yè)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錯等方面進行審查。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6條、第120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