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紹諸刑初字第4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4-08
審理經過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14)21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要求被告人劉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殷某、上饒市宏運物流有限公司、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決定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邊津槿等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培高、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王如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殷某、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廷濤到庭參加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上饒市宏運物流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劉某駕駛超載的贛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上海市金山區(qū)駛往浙江省金華市蘭溪縣方向,19時許,途經杭金線86km+200m地方,因遇人行橫道路段未減速行駛,與自東向西橫過道路的王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查明
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賠償死者家屬損失人民幣5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對被告人劉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王清林死亡的醫(yī)療費、死亡傷殘賠償金111739元;要求被告人劉某在交強險限額外按事故責任的90%比例賠償喪葬費22256.50元、死亡賠償金6470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3460元、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1830元、交通住宿費3823元,總計人民幣763460.55元,其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額范圍內賠償50萬元,余款263460.55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殷某、上饒市宏遠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向本院提供了諸暨市人民醫(yī)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報告、雙方當事人人員、單位信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況登記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肇事車輛委托管理協(xié)議、證明、死者暫住信息、交通住宿費發(fā)票、火化證明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jù)。
被告人劉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提出民事賠償部分承擔90%過高。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提出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案發(fā)后能自首,悔罪表現(xiàn)好,對被害人盡力賠償,請求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殷某提出意見: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證據(jù)不足,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計算錯誤,主次責人應當按照七比三計算,被告人劉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超載,有10%的免賠率,并提供了投保單、保險條款等證據(jù)。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劉某駕駛超載的贛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從上海市金山區(qū)駛往浙江省金華市蘭溪縣方向。19時許,途經杭金線86km+200m地方,因遇人行橫道路段未減速行駛,與自東向西橫過道路的王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報警并留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害人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諸暨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王某系車禍致顱腦損傷、心跳呼吸驟停死亡。
2014年11月,被告人劉某賠償死者家屬損失人民幣5萬元。
肇事車輛贛e×××××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殷某掛靠于上饒市宏運物流有限公司,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9月。車主殷某雇傭被告人劉某駕駛該車。該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及相應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14日0時至2015年9月13日24時止。保險合同條款中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第二款約定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而增加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予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項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投保人上饒市宏遠物流有限公司在投保書上進行簽字確認。
被害人王某受傷后在諸暨市人民醫(yī)院搶救,共花費醫(yī)療費1739元。
上述事實有偵查機關依法收集,經當庭宣讀、出示并經質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預付委托書、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及信息表、車輛行駛證、車輛查詢結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人殷某、王某丁的證言、查獲經過、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和辯解、呼氣酒精測試單、過磅單、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鑒定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光盤2份、諸暨市人民醫(yī)院病歷、醫(yī)療費發(fā)票、報告、雙方當事人人員、單位信息、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況登記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肇事車輛委托管理協(xié)議、證明、死者暫住信息、交通住宿費發(fā)票、火化證明書、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等證據(jù)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案發(fā)后能自首,并賠償被害方部分損失,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之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車主殷某和被告人劉某系雇傭關系,應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經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的證人證言、暫住記錄等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害人以非農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應當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被告人劉某駕駛的肇事車輛超載,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已盡到免賠情形告知義務,應按10%的免賠率計算賠償款。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損失為:1、醫(yī)療費1739元;2、喪葬費22256.50元;3、死亡賠償金917668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60648元);4、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3人×5天×121.95元=1829.25元;5、交通住宿費2000元,合計人民幣945492.75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人民幣111739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945492.75-111739=833753.75元的80%即667003元扣除10%的免賠率即667003×90%=600302.7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付500000元,余額600302.70-500000=100302.70元扣除被告人劉某已賠償?shù)?0000元即50302.70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殷某承擔賠償責任,上饒市宏運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上饒市宏運物流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住宿費等共計人民幣611739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殷士新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交通住宿費等共計損失人民幣50302.70元,上饒市宏運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柳明
人民陪審員石璐
人民陪審員石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趙學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