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某駕駛遮陽傘的皖Axxxxxx號電動自行車,沿壽春路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壽春路與阜陽路交口西側(cè)附近,超越前車妨礙其他車輛時,遇L某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乘坐人趙某某)沿壽春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無號牌電動自行車車輛左側(cè)與皖Axxxxxx號電動自行車右側(cè)發(fā)生碰撞,導致L某、趙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后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某大隊認定,L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認定書下來后,L某對該認定不服,隨委托丁帥律師代理該案件,丁帥律師根據(jù)其所述的情形,分析認為L某應當在該事故中屬于無責,于是提起復核申請。最終,經(jīng)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復核認定,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責任劃分不公平,責令某某大隊對該案重新調(diào)查、認定。

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某某大隊重新作出認定,李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L某無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