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魯0902刑初5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3-01
審理經(jīng)過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泰山檢公刑訴(2016)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娟,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22日8時33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魯J×××××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泰安市溫泉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靈山大街路口右轉彎時,與沿路同向直行的趙某騎行的自行車相撞,致趙某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某符合嚴重符合損傷死亡。經(jīng)事故認定,被告人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本案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趙某的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張某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趙某的親屬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77萬元,該款已賠償支付完畢。被害人趙某的親屬對張某某表示諒解,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jīng)庭審質證、認證的110報警求助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泰公交尸鑒字(2015)097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泰公交化鑒(2015)0665號物證檢驗報告、山東華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2015)交鑒D字第87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泰公交認字(2015)第011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刑事科學技術照片、視聽資料;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與罪名均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鑒于其能夠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韋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