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鳳翔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鳳翔刑初字第0000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1-23
審理經(jīng)過
鳳翔縣人民檢察院以鳳翔檢訴刑訴(20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翔縣人民檢察院代檢察員王婷、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鳳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4日6時55分左右,被告人劉某甲駕駛電動自行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西千線129KM+900M處,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車輛會車時將前方未靠路邊同向步行的賈某某撞倒并致其受傷,經(jīng)送鳳翔縣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鳳翔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劉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與被害人家屬達成122000元的賠償協(xié)議,已履行清楚,被害人家屬亦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表、破案經(jīng)過;2、戶籍證明;3、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勘察表、現(xiàn)場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5、陜西中正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陜西省鳳翔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6、死亡注銷證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7、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發(fā)生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尚好,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一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曉梅
人民陪審員王忍科
人民陪審員杜啟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