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浦江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金浦刑初字第9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12-11
審理經(jīng)過
浦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浦檢刑訴[2014]17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浦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陳某持c1駕駛證駕駛報廢的浙g×××××普通二輪摩托車,從浦江縣塘角村駛往白馬中學,途經(jīng)塘角村的通村公路行駛至塘角村地段時,與金某乙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了碰撞,造成了車輛損壞、金某乙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浦江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陳某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金某乙無責任。經(jīng)浦江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金某乙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發(fā)性損傷死亡。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協(xié)議,并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金向成、金某甲、吳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接警記錄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收繳物品決定書、收繳物品清單、報廢摩托車回收證明,賣車協(xié)議書,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物證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歷資料,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況登記表、戶口本,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被告人陳某的戶籍證明及歸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持c1證駕駛報廢的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未注意行車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金某乙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有自首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綜上,為了維護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徒煌ㄟ\輸?shù)陌踩鶕?jù)被告人陳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馮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