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紹諸刑初字第109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1-11
審理經過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15)10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31日立案。在訴訟中,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要求被告人徐某賠償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麗美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丙及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沈志峰、潘思思,被告人徐某,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登記的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從諸暨市璜山鎮(zhèn)屠宰場駛往街亭鎮(zhèn)方向。4時14分許,途經諸暨市璜八線04KM+230M街亭鎮(zhèn)新華村梅嶺自然村時,與其左側路面相對方向行駛的、由被害人許某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登記的電動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許某戊受傷于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駕車逃逸。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行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且肇事后逃逸。提請本院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甲、許某乙、許某丙、許某丁要求被告人賠償醫(yī)療費953.55元、喪葬費24186元、死亡賠償金36353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4925.5元、誤工費25448.25元、財產損失2000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人民幣543040.3元。訴訟代理人沈志峰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異議,認為被害人許某戊在本起事故中無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門診病歷、醫(yī)療發(fā)票、鑒定意見書、死亡證明、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收入證明等證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自己肇事后是因為害怕才離開現(xiàn)場的,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張恒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就刑事部分提出: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此前一貫表現(xiàn)良好;悔罪態(tài)度好,有積極賠償的意愿;被害人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其本身也有一定過錯,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就附帶民事部分提出:原告要求賠償543040.30元數額過高,其中精神撫慰金無法律依據,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合理,誤工費、交通費過高,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民標準計算,醫(yī)療費、喪葬費、財產損失無意見。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5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登記的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從諸暨市璜山鎮(zhèn)屠宰場駛往街亭鎮(zhèn)方向。4時14分許,途經諸暨市璜八線04KM+230M街亭鎮(zhèn)新華村梅嶺自然村地方時,在其左側路面與相對方向行駛的、由被害人許某戊駕駛的、未經公安機關登記的“佳捷時”牌電動輕便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許某戊受傷于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時,被害人許某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駕車逃逸。
該起事故經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責任認定:被告人徐某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許某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經諸暨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死者許某戊系車禍致特重型顱腦損傷、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被害人許某戊出生于1943年9月15日,歿年已滿71周歲。
經浙江騰欣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鑒定:被告人駕駛的三輪車輛屬電動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范疇,被害人駕駛的“佳捷時”牌兩輪車輛屬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均屬于機動車類。
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5萬元,后又向本院預交賠償款15萬元。
被害人許某戊受傷后被送往諸暨市人民醫(yī)院搶救,花去醫(yī)藥費953.55元。
上述事實,由檢察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被害人人口信息及家庭情況登記表、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預付款預付委托書及收條,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處警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及門診病歷、委托書、證明,證人許某丙、趙某、樓某的證言、查某,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和辯解,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及照片、車輛鑒定報告,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視聽資料,繳款發(fā)票等證據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收錄在案的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如下: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夜間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正三輪輕便摩托車,騎中心黃虛線行駛,未隨時注意前方路面其他車輛行駛動態(tài),遇情況采取措施不及,在左側路面與相對方向駛來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是形成該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許某戊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夜間穿拖鞋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未開啟前照燈,未戴安全頭盔,與相對方向駛來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是形成該起事故的次要原因。因而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許某戊負事故次要責任。經審查,該事故認定程序合法,對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與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相符,責任認定準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沈志峰認為被害人許某戊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yī)藥費953.55元、喪葬費24186元、財產損失2000元、交通費2000元、親屬處理事故的誤工費酌情支持132.53元/天×3人×10天=3975.90元、死亡賠償金174357元(因被害人出生于1943年9月15日,系農村戶口,應按農民標準計算為19373元/年×9年),上述損失合計為207472.45元。四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現(xiàn)行刑事法律規(guī)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又向本院預繳了賠償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由被告人徐某承當90%即186725.2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還應賠償136725.2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某甲、許某乙、許某丙、許某丁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86725.2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幣50000元,尚應賠償人民幣136725.20元,款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戴金飛
人民陪審員朱賽飛
人民陪審員石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蓓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