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粵0703刑初67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01-26
審理經過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月8日以江蓬檢訴刑訴﹝2018﹞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強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于同日審查立案后,實行獨任審判,于2018年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馮雅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某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7年10月15日5時35分許,被告人黃某強駕駛粵J×××××號二輪摩托車沿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濱江大道從江順大橋腳往江門市棠下鎮(zhèn)方向行駛,至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濱江大道河山綠道路段時,與在綠道上步行的被害人肖某1發(fā)生碰撞,造成肖某1受傷經送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黃某強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肖某1系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黃某強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肖某1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表示認罪,并有證人張某、譚某、肖某2的證言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現場圖》、《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查詢信息結果單》,《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江門市蓬江區(qū)棠下鎮(zhèn)河山村民委員會《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據》,廣東省江門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江公(司)鑒(法尸)字[2017]10002號《鑒定書》、《血液中乙醇檢測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江門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犯罪嫌疑人黃某強查獲經過》、被告人黃某強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強無視國家法律,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指示、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發(fā)生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強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其建議對被告人黃某強判處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可以考慮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黃某強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強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黃某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處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柳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