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內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冀0523刑初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6-21
審理經過
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檢察院以內檢公訴刑訴[2017]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勝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靜、王瑞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勝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韓勝1駕駛冀E×××××號小型轎車載林某1、韓某1由北向南行駛至107國道385公里+621米處與道路西側樹木、路燈桿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林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冀E×××××號小型轎車損壞。經內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勝1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林某1、韓某1不負此事故責任。被告人韓勝1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有:林某2的報案記錄,姚某的證言,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車輛痕跡檢驗報告,尸體檢驗鑒定文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及被告人韓勝1的供述等。
被告人韓勝1對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韓勝1駕駛冀E×××××號小型轎車載林某1、韓某1由北向南行駛至107國道385公里+621米處與道路西側樹木、路燈桿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林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冀E×××××號小型轎車損壞。經內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勝1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林某1、韓某1不負此事故責任。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韓勝1與被害人林某1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韓勝1主動到內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接受詢問。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河北省內邱縣公安局內公(交)受案字【2016】1116號受案登記表及林某2的報案記錄證實,2016年2月5日23時許,他的鄉(xiāng)親韓某3打電話告訴他說他的兄弟林某1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人在內邱縣中醫(yī)院,他到內邱縣中醫(yī)院后看到林某1在輸氧氣,然后他聽說是“龍”駕駛小型轎車載了兩個人,其中一個是他的兄弟,當他們走到107國道大都城南側的時候與路西的路燈發(fā)生了交通事故。2016年2月6日30份許他打電話報了警。
2、被告人韓勝1的供述,2016年2月5日23時00分許,他駕駛冀E×××××號小型轎車載外號“小臟”還有林某1從內邱縣往邢臺市走,由北向南行駛到內邱縣107國道鐵頂墓附近的時候,對面由南向北行駛過來一輛車開著遠光燈,車燈特別亮沖著他行駛過來,當時他怕與對方車撞一起,他眼睛晃的什么都看不清楚就猛的向西打了一把方向,他駕駛的冀E×××××號小型轎車失去了控制就向道路西側偏離,然后竄到了道路西側的溝里。發(fā)生事故后開著遠光燈晃他的那輛車沒有停車繼續(xù)向北行駛離開了。
3、證人韓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5日23時00分許,他與林某1乘坐韓勝1駕駛的冀E×××××號小型轎車從內邱縣往邢臺市走,由北向南行駛到107國道鐵頂墓附近的時候,對面由南向北行駛過來一輛車,那輛車開著遠光燈沖著他們行駛過來,韓勝1猛地向西側打了把方向,結果他們的車就竄到大陸西側的溝里面,發(fā)生事故后他就什么也不記得了。他坐在副駕駛,林某1坐在駕駛員后面。
4、證人姚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2月5日23時00分許,他駕駛出租車從內邱縣往邢臺市走,由北向南行駛到內邱縣都城鋪道口北側處時,他看到有輛黑色轎車在道路西側的溝里。當時他沒有往發(fā)生事故車輛跟前走,就趕緊撥打了內邱縣中醫(yī)院的電話。他撥打完醫(yī)院電話后就走了,他沒等救護車到現(xiàn)場。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事故地點位于107國道385公里+621米處。
6、河北省內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16)交技檢字第(50009)號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證實,冀E×××××號小型轎車有明顯撞擊的痕跡并嚴重變形;經檢驗,冀E×××××號小型轎車與事故發(fā)生地樹木、路燈桿接觸痕跡相吻合。
7、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韓勝1辦理了機動車駕駛證和所駕駛的冀E×××××號小型轎車經年檢正常。
8、河北省內邱縣公安局(內)公(法)鑒(尸體)字【2016】025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死亡證明證實,死者林某1系被鈍性外力作用于胸部致血胸并于2016年2月5日死亡。
9、河北省內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內公交認字【2016】5002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韓勝1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后未保護事故現(xiàn)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韓勝1負事故全部責任,林某1、韓某1不負事故責任。
10、河北省內邱縣公安局金店派出所的戶籍證明信及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證實,韓勝1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且沒有違法犯罪經歷。
11、河北省內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到案經過證實,韓勝1受傷住院治療,2016年2月5日辦案民警柳青山、王運通到內邱縣人民醫(yī)院對韓勝1進行材料詢問,因韓勝1意識模糊材料無法提取,2016年2月26日韓勝1主動到內邱縣交警隊接受材料詢問。
1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及諒解書證實,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韓勝1已與死者林某1的家屬韓某2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列證據(jù),足以證實被告人韓勝1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勝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河北省內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韓勝1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韓勝1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韓勝1已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本院依法對其酌定從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韓勝1適用緩刑不致發(fā)生社會危害性。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韓勝1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石增愷
審判員劉磊婧
人民陪審員張志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崔少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