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上高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贛0923刑初24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8-10-30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刑訴[2018]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廖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亮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2月15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吳亮駕駛粵B×××××小型轎車沿上八線從上高縣城往南港鎮(zhèn)方向行駛,當行駛至上高縣翰堂鎮(zhèn)磻村中村路段時,與被害人易某1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易某1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吳亮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經(jīng)上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吳亮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吳亮親屬代其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33萬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吳亮的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亮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并有人口信息全項查詢,上高縣公安局指揮中心出具的報警證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高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被告人吳亮無犯罪前科記錄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附現(xiàn)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到案說明,死亡證明,證人汪某、周某的證言,被告人吳亮的供述與辯解,上高威正司法鑒定中心上威司[2018]病鑒字第13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新余渝州司法鑒定中心渝州司鑒[2018]毒鑒檢字100號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渝州司鑒[2018]機鑒檢字155號機動車技術性能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亮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亮肇事后留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從輕處罰;且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吳亮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吳亮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余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袁玥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