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晉0202刑初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1-28
審理經過
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公訴刑訴(20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21時50分,被告人張某某駕駛晉BBK257起亞牌小轎車沿魏都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東風里金沙碧海休閑會館門前時將橫穿馬路的被害人袁某某撞倒,造成袁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張某某駕車逃逸。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10月17日14時,被告人張某某到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投案自首。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主動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各項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劉某某、王某某的證言、大同市公安局110綜合接處警登記表、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車體痕跡勘驗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同)公(司)鑒(尸檢)字(2015)063號鑒定文書、晉金司鑒(2015)機鑒字第5118號機動車技術司法鑒定意見書、到案經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議書及諒解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歸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庭審中能夠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各項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其居住地司法部門認為其適合社區(qū)矯正的意見,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曉忠代理審判員左娟娟
人民陪審員楊曉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尹芳芳尚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