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等人詐騙案-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中電子數(shù)據的審查規(guī)則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4-1-222-011
關鍵詞
刑事/詐騙罪/跨境電信網絡詐騙/電子數(shù)據/真實性/完整性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起,蘇某魁(在逃)等人在菲律賓馬尼拉馬卡蒂市電力大廈18樓的宏某國際內從事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并招募了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黃某甲、楊某甲、黃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孫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壽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馬某、張某甲、汪某某、張某乙、盧某某、李某乙、楊某乙、梁某、羅某某、劉某、陳某某等人到其下設的各部門擔任主管、小組長、組員,利用Blued、微信等互聯(lián)網通信技術手段,通過推薦虛假“騰訊彩票”平臺誘騙中國大陸地區(qū)居民充值投注并后臺操控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宏某國際下設人事部、行政財務部、推廣部、客服部(后臺)。其中,人事部負責招募成員,為成員辦理簽證、購買機票等事宜。人事部包括主管、小組長、組員,小組長負責管理組員、面試招聘對象等;組員負責通過社交軟件、招聘網站發(fā)布招聘信息等方式招募成員。該部成員領取底薪,并根據招募業(yè)績進行獎懲。行政財務部負責宏某國際的行政和財務。行政財務主管負責該部的日常管理,辦理機票簽證、日常開支等費用結算、報銷等事宜;組員負責接機、安排住宿等事宜。該部成員領取底薪。推廣部負責實施詐騙,其下設A、B(后被撤銷)、C、D組,各組成員包括主管、多名小組長和組員。主管負責組員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協(xié)調組員生活、提拔小組長、分發(fā)工資、指導大額充值提現(xiàn)等,領取的工資是底薪加補助;小組長負責培訓組員,監(jiān)督、指導組員與客戶聊天實施詐騙活動,領取的工資是底薪加小組詐騙業(yè)績提成;組員負責尋找發(fā)展客戶實施詐騙,領取的工資是底薪加詐騙業(yè)績提成,具體詐騙步驟為:第一步按詐騙話術范本和培訓要求,將自己包裝為成功人士,即虛擬身份;第二步使用詐騙手機采取虛擬定位方式,通過Blued、微信等社交軟件結識被害人,以戀愛、掙錢為由,騙取被害人的感情和信任;第三步向被害人推薦虛假“騰訊彩票”平臺,誘騙其進入平臺充值投注,平臺通過后臺操控,讓被害人少量賺錢并提現(xiàn)獲利,從而引誘被害人繼續(xù)充值;第四步以升級會員、充值送分等活動,或以賬戶被凍結,需要充值刷流水解凍等虛假理由,誘騙被害人不斷充值??头颗c推廣部配合,負責通過購買的某洽公司企業(yè)客服ID號(142016、145355)與被害人對話,向被害人提供充值所需的銀行賬戶,確認充值數(shù)額,在被害人大額提現(xiàn)時以信息錯誤、賬戶凍結等虛假理由,拒絕提現(xiàn)。被害人充值的資金全部進入宏某國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并被迅速層層轉移。
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宏某國際采用上述詐騙手段,對青海、河北、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等地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騙取趙某良、袁某飛、巢某、卜某松、李某、史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計10458.3052萬元,其中已查明38名被害人被騙共計1165.6262萬元。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川71刑初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其余27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十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人民幣八十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金;對凍結的涉案資金予以追繳并責令退賠,對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刑終48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朱某某、董某、黃某甲、楊某甲、黃某乙、莫某某、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孫某、易某、徐某某、范某某、壽某某、李某兵、李某甲、任某、馬某、張某甲、汪某某、張某乙、盧某某、李某乙、楊某乙、梁某、劉某、陳某某、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境外參與詐騙犯罪,與他人結伙利用互聯(lián)網通信技術手段,通過推薦虛假“騰訊彩票”平臺誘騙中國居民充值投注并后臺操控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陳某某、梁某、羅某某、劉某回國后,與被告人李某旺共同利用互聯(lián)網通信技術手段,采取與宏某國際類似的詐騙方法,再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針對某洽電子數(shù)據分析情況說明的采信及宏某國際詐騙數(shù)額的認定問題,法院綜合評判認為:經審查,某洽電子數(shù)據系公安機關依法調取,有MD5電子數(shù)據完整性校驗值,來源合法,且數(shù)據具有完整性;某洽電子數(shù)據有48萬余條對話記錄、2.3萬余張圖片鏈接,包含客服與被害人之間上分、下分的對話,客服發(fā)送的收款銀行卡號,圖片等信息;某洽電子數(shù)據由公安機關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偵查人員進行分析,出具了某洽電子數(shù)據分析情況說明并簽名,有專門知識的人徐某當庭對某洽電子數(shù)據分析的安全性、科學性予以了說明;分析人員根據某洽電子數(shù)據中提取的訪客唯一性標識、對話時間、對話來源、對話內容、充值截圖及數(shù)額、被害人姓名及銀行卡號、收款人姓名及銀行卡號等關聯(lián)信息,對某洽電子數(shù)據進行逐條、逐項分析、篩查,結合在案的銀行流水等相關書證、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等證據綜合認定涉案數(shù)額,并通過微軟套裝軟件的EXCEL工具進行統(tǒng)計,通過金山軟件WPS工具和SQL數(shù)據庫進行驗證,并多次人工復核,多種統(tǒng)計結果完全一致,最終認定涉案數(shù)額;分析結論,一是某洽電子數(shù)據與宏某國際犯罪過程中產生的數(shù)據相關聯(lián),二是該數(shù)據包含了2019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被害人共計1500余人、詐騙數(shù)額共計10458.3052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某洽電子數(shù)據分析情況說明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偵查人員對某洽電子數(shù)據及銀行流水、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分析并得出結論過程所作出的說明,納入審查分析的證據材料來源合法、數(shù)據完整,審查分析過程邏輯清晰、證據充分,分析認定的涉案數(shù)額經過多種方式驗證復核,該說明由參與審查分析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和偵查人員簽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予以采信,可以作為認定宏某國際詐騙犯罪數(shù)額的依據。
裁判要旨
在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應當通過審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扣押或查封狀態(tài)、數(shù)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比對電子數(shù)據的完整性校驗值、凍結后的訪問操作日志,確定電子數(shù)據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1)川71刑初1號刑事判決(2021年6月16日)
二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刑終482號刑事裁定(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