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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6刑初2號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9-10   閱讀:

案??由    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號    (2020)津0106刑初2號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紅檢一部刑訴〔2019〕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孫某某4、許某5、路某某6、張某某7、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犯詐騙罪;指控被告人馬舉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11月26日、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蓓出庭支持公訴,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案件審理期間,本案中止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原均為“易樂易喜”網上商城公司的員工。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1與被告人梅某某2預謀后,欲制作一款類似“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進行網絡詐騙,二人提前預備好假冒名牌商品的貨源和商品照片,馬某某1負責找代理合伙人安排聊手實施詐騙和聯(lián)系制作軟件。后被告人馬某某1聯(lián)系河南省鄭州市美妞網絡技術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3,要求何某3公司制作一款名為“輕奢樂購”網上商城的詐騙軟件。經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與何某3溝通,該網上商城的運營主要由代理合伙人找來的聊手誘導被害人進入商城充值玩所謂的競猜活動,被告人梅某某2、馬某某1要求何某3的公司在制作該軟件時,在軟件中設置可以在后臺操控競猜結果的功能,包括群控功能和點控功能,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目的。

被告人何某3與其公司股東張某某9、馬某某8在明知該軟件系詐騙軟件的情況下,參與制作“輕奢樂購”詐騙軟件,前期被告人何某3負責與被告人馬某某1聯(lián)系該筆業(yè)務及商議制作要求,該公司另一名股東韋懷耀(另案處理)負責該軟件的頁面設計,技術總監(jiān)張某某9與何某3對接該筆業(yè)務后,安排由被告人馬某某8主要負責制作該軟件,張某某9指導馬某某8設計控制競猜結果的群控功能和點控功能。輕奢樂購軟件制作完畢后,馬某某8將后臺賬號和密碼給了何某3、馬某某1和梅某某2?!拜p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投入運營后主要由被告人馬某某8進行軟件的升級維護,并在被告人梅某某2、馬某某1因軟件出現(xiàn)問題無法對軟件后臺的競猜結果進行操控的時候,由馬某某8直接進行后臺操控,控制競猜結果。在此期間,被告人何某3要求20%的技術入股“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參與分成,負責后期平臺的維護及相關技術問題的解決,馬某某1與梅某某2同意何某3入股。被告人何某3為馬某某1提供“鄭州市大山食庫網絡有限公司”的銀行賬號作為“輕奢樂購”對公賬戶并且安排其公司會計對該賬戶進行管理,包括轉賬、納稅等事宜,并提供辦公場地。被告人何某3還為“輕奢樂購”實施詐騙聯(lián)系了多個三方支付平臺,并且與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業(yè)績”情況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發(fā)貨成本,設計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額的話術模板等。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支付何某3公司輕奢樂購軟件制作和維護費3萬余元?!拜p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運營獲利后,被告人梅某某2按照馬某某1的意見給何某3轉賬分紅。

被告人梅某某2、馬某某1制作了“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后,馬某某1先后發(fā)展了被告人孫某某4等人作為合伙人,由孫某某4等合伙人招募人員作為聊手,使用“輕奢樂購”商城詐騙軟件實施網絡詐騙,并約定了雙方對于詐騙所得贓款的分成比例。被告人孫某某4等合伙人又先后各自發(fā)展了多名下級代理商,再由下級代理商招募人員作為聊手,使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實施網絡詐騙,并按照比例對詐騙所得的贓款進行分成。在實施詐騙犯罪期間,被告人梅某某2充當“輕奢樂購”商城客服,負責在后臺應聊手的需求對被害人的競猜結果進行操控,并對詐騙贓款進行轉賬管理,給被害人發(fā)貨和提現(xiàn)到賬。

2018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孫某某4在其居住地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與被告人許某5合伙出資,先后招募被告人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李某某20、楊某某21、馮某(另案處理)、宋某(另案處理)、冉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作為下級代理使用所謂的“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進行網絡詐騙活動。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指使聊手編造虛假的身份,在珍愛網、百合網、世紀佳緣網等婚戀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女性被害人,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到“易樂易喜”網上商城內進行充值,參與該軟件內所謂的競猜活動,被告人利用掌握的K線圖規(guī)律故意錯誤引導被害人下單從而騙取被害人錢款。自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從被告人馬某某1處獲得“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合伙人權限后,伙同被告人許某5,組織被告人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李某某20、楊某某21、馮某(另案處理)、宋某(另案處理)、冉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使用和“易樂易喜”時期相同的詐騙手段,引誘被害人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充值后進行競猜,孫某某4、許某5通過平臺的后臺操控控制被害人的輸贏,從而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告人孫某某4負責出資購買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與易樂易喜、輕奢樂購平臺結算。被告人許某5負責對團伙成員進行管理,計算詐騙金額,結算工資提成,且被告人許某5在日常詐騙活動中亦對聊手的詐騙行為進行協(xié)助、語音指導被害人充值,與梅某某2聯(lián)系需要后臺操控的結果。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從詐騙平臺控制方處獲得詐騙贓款分成后,再以提成的方式對直接參與詐騙的聊手分配贓款。

被告人孫某某4從馬某某1處得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合伙人權限后,其將被告人路某某6、張某某7等人發(fā)展為其下級代理商,路某某6、張某某7通過孫某某4要求輕奢樂購后臺對競猜結果進行控制,馬某某1、梅某某2將下級代理商的分成獲利轉賬給孫某某4,孫某某4從中收取詐騙錢款5%左右不等的提成作為手續(xù)費后,將贓款取現(xiàn)給各代理商,代理商再以提成的方式對具體實施詐騙的聊手予以分配贓款。

2018年3月份,被告人路某某6經被告人孫某某4的介紹擔任“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的代理。被告人路某某6租賃河南省鄭州市某地的房屋,先后招募被告人韓某某10、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1(另案處理)、李某2(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作為下級代理使用所謂的“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采取與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相同的手段進行網絡詐騙活動,“易樂易喜”軟件控制方按期給路某某6轉賬相應的被害人充值錢款的提成。自2018年9月,被告人路某某6犯罪團伙作為孫某某4的下級代理使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作為詐騙的軟件平臺,被告人韓某某10、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1(另案處理)、李某2(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繼續(xù)采用與“易樂易喜”相同的詐騙方法詐騙被害人。

自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7從被告人孫某某4處獲得“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代理商權限后,利用其之前購買的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在其親屬經營的賓館二樓房間內,先后雇傭了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通過使用和孫某某4犯罪團伙相同的手段,騙取被害人錢款。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離開張某某7團伙,加入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繼續(xù)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繼續(xù)實施詐騙。

經查明,上述被告人涉嫌下列詐騙犯罪事實:

(一)、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韓某某10以虛假身份,在珍愛網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本市紅橋區(qū)的被害人杜某霞。2018年6月21日至9月22日,被告人韓某某10騙取杜某霞的信任后,誘騙被害人杜某霞到“易樂易喜”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8207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被告人韓某某10與路某某6利用掌握的“易樂易喜”競猜K線圖規(guī)律,故意引導杜某霞錯誤競猜騙取被害人錢款。期間,被害人杜某霞從易樂易喜軟件控制方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909元。后被告人路某某6、韓某某10從“易樂易喜”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控制方獲取相應提成。

(二)、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韓某某16編造姓名為陳濤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無錫市的被害人張某珩。2018年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間,被告人韓某某16騙取張某珩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張某珩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4.9萬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張某珩錢款。期間,被害人張某珩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0958元。

(三)、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韓某某16編造姓名為陳濤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無錫市的被害人陳某瑤。2018年9月10日至9月14日期間,被告人韓某某16騙取陳某瑤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陳某瑤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6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陳某瑤錢款。

(四)、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何某某17以虛假身份,在婚戀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本市北辰區(qū)的被害人童某某。2018年9月27日至10月31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17騙取童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童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童某某錢款。

(五)、2018年9月底,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何某某17編造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許某某。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17騙取許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許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270元參與的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許某某錢款。

(六)、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何某某17編造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蔣某英。2018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期間,被告人何某某17騙取蔣某英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蔣某英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蔣某英錢款。

(七)、2018年10月底,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何某某17編造姓名為何建國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王某芬。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17騙取王某芬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芬到名為“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99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芬錢款。

(八)、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某18編造姓名為董樂的虛假身份,在婚戀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李某敏。2018年9月10日至9月13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8騙取李某敏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李某敏到名為“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47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李某敏錢款。期間,被害人李某敏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994元。

(九)、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某18編造姓名為董樂的虛假身份,在百合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安徽省蕪湖市的被害人王某榮。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18騙取王某榮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榮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3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榮錢款。

(十)、2018年5月份,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某18編造姓名為董樂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劉某橋。2018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8騙取劉某橋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劉某橋到“易樂易喜”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劉某橋錢款。

(十一)、2018年8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某18編造姓名為董樂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云南省昆明市的被害人徐某瑞。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18騙取徐某瑞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徐某瑞到名為“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期間,被害人徐某瑞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618元。

(十二)、2018年5月至6月份期間,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盧某某19編造姓名為李東升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的被害人李某穎。2018年7月至8月份期間,被告人盧某某19騙取李某穎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李某穎到“易樂易喜”網上商城注冊充值,誘騙李某穎參與該詐騙軟件內的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李某穎人民幣37989元。

(十三)、2018年9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盧某某19編造姓名為李云飛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天津市北辰區(qū)的被害人董某白。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盧某某19騙取董某白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董某白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001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董某白錢款。期間,被害人董某白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06元。

(十四)、2018年10月,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盧某某19編造姓名為李云飛的虛假身份,在百合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甘肅省蘭州市的被害人王某珍。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盧某某19騙取王某珍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珍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999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珍錢款。

(十五)、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1(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楊森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彭某英。2018年8月16日,李某1騙取彭某英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彭某英到“易樂易喜”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彭某英錢款。

(十六)、2018年8、9月份期間,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1編造姓名為楊森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李某穩(wěn)。2018年9月18日,李某1騙取李某穩(wěn)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李某穩(wěn)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99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李某穩(wěn)錢款。

(十七)、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成員李某2(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吳昊東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被害人鄭某青。2018年10月15日,李某2騙取鄭某青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鄭某青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69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鄭某青錢款。期間,被害人鄭某青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984元。

(十八)、2018年7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南京市的被害人李某華。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李某華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李某華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李某華錢款。期間,被害人李某華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3027元。

(十九)、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連云港市的被害人葛某蘋。2018年9月21日至9月26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葛某蘋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葛某蘋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3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葛某蘋錢款。

(二十)、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南通市的被害人尤某云。2018年10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尤某云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尤某云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尤某云錢款。

(二十一)、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李云海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張家港市的被害人盛某梅。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7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盛某梅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盛某梅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7799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盛某梅錢款。期間,被害人盛某梅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29835元。

(二十二)、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李云海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昆山市的被害人陳某林。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7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陳某林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陳某林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7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陳某林錢款。期間,被害人陳某林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791元。

(二十三)、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南京市的被害人胡某蘭。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胡某蘭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胡某蘭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4788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胡某蘭的錢款。期間,被害人胡某蘭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953元。

(二十四)、2018年8月下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南京市的被害人楊某英。2018年11月2日至11月3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楊某英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楊某英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4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楊某英錢款。期間,被害人楊某英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646元。

(二十五)、2018年8、9月份期間,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百合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被害人范某芳。2018年10月24日至10月26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范某芳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范某芳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626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范某芳錢款。期間,被害人范某芳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4547元。

(二十六)、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被告人李某某11編造姓名為張巖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南京市的被害人王某燕。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11騙取王某燕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燕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86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燕錢款。期間,被害人王某燕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706元。

(二十七)、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陳某某12編造姓名為劉家軒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安徽省合肥市的被害人潘某敏。2018年9月27日至10月4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2騙取潘某敏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潘某敏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4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潘某敏錢款。期間,被害人潘某敏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76元。

(二十八)、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陳某某12編造姓名為劉家軒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宣某某。2018年10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12騙取宣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宣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4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宣某某錢款。期間,被害人宣某某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539元。

(二十九)、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陳某某12編造姓名為劉家軒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衛(wèi)某某。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12騙取衛(wèi)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衛(wèi)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5503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衛(wèi)某某錢款。

(三十)、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孫某某13編造姓名為孫振元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如皋市的被害人劉某芳。2018年10月18日至10月19日期間,被告人孫某某13騙取劉某芳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劉某芳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83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劉某芳錢款。期間,被害人劉某芳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2147元。

(三十一)、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孫某某13編造姓名為王遠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顧某方。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孫某某13騙取顧某方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顧某方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顧某方錢款。期間,被害人顧某方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222元。

(三十二)、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王某平。被告人許某14騙取王某平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平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24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平錢款。

(三十三)、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姓名為張彥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彭某香。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許某14騙取彭某香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彭某香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彭某香錢款。期間,被害人彭某香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36元。

(三十四)、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姓名為張彥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余姚市的被害人張某連。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騙取張某連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張某連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9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張某連錢款。

(三十五)、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姓名為張彥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劉某杰。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許某14騙取劉某杰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劉某杰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劉某杰錢款。期間,被害人劉某杰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07元。

(三十六)、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姓名為張彥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來某某。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許某14騙取來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來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來某某錢款。

(三十七)、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姓名為張彥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倪某某。2018年11月1日至11月2日期間,被告人許某14騙取倪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倪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7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倪某某錢款。期間,被害人倪某某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77元。

(三十八)、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許某14編造姓名為張彥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義烏市的被害人江某梅。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許某14騙取江某梅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江某梅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93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江某梅錢款。期間,被害人江某梅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162元

(三十九)、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董某某15編造姓名為張逸元的虛假身份,在婚戀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廣東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陳某優(yōu)。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15騙取陳某優(yōu)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陳某優(yōu)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陳某優(yōu)錢款。

(四十)、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董某某15編造姓名為李逸元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王某文。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15騙取王某文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文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文錢款。

(四十一)、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20編造姓名為葉英杰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桐廬縣的被害人蔣某霞。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20騙取蔣某霞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蔣某霞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599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蔣某霞錢款。期間,被害人蔣某霞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285元。

(四十二)、2018年8月底,被告人張某某7詐騙團伙成員李某某20編造姓名為羅英杰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戴某遠。2018年9月10日至9月11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20騙取戴某遠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戴某遠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萬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戴某遠人民幣錢款。期間被害人戴某遠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41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20在2018年9月10日,以中秋節(jié)準備孝敬父母的名義,騙取被害人戴某遠人民幣10000元。

(四十三)、在被害人戴某遠錢款被詐騙后,被告人李某某20以為戴某遠挽回損失為名,唆使被害人戴某遠聯(lián)系其朋友方某平。2018年9月14日至10月2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20誘騙被害人方某平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充值注冊人民幣4008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方某平錢款。期間,被害人方某平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402元。

(四十四)、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楊某某21編造姓名為李**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趙某美。2018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21騙取趙某美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趙某美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5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趙某美錢款。期間,被害人趙某美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880元。

(四十五)、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楊某某21編造姓名為李**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安吉縣的被害人楊某菲。2018年11月5日至11月7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21騙取楊某菲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楊某菲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05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楊某菲錢款。期間,被害人楊某菲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4373元。

(四十六)、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楊某某21編造姓名為李**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蔣某燕。2018年11月8日至11月12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21騙取蔣某燕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蔣某燕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1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蔣某燕錢款。

(四十七)、2018年9月底,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冉某(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張旭成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山東省濟南市的被害人韓某青。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間,冉某騙取韓某青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韓某青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2999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韓某青錢款。期間,被害人韓某青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4147元。

(四十八)、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感悟人生”)(另案處理)編造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東臺市的被害人孫某燕。2018年9月11日,該聊手騙取孫某燕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孫某燕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1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孫某燕錢款。期間,被害人孫某燕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90元。

(四十九)、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大起大落”)(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楊子旭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的被害人郭某群。2018年9月20日至9月21日期間,該聊手騙取郭某群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郭某群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郭某群人民幣5000元。期間,被害人郭某群提現(xiàn)人民幣108元。

(五十)、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大起大落”)(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楊旭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揚州市的被害人王某芳。2018年10月9日,該聊手騙取王某芳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王某芳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王某芳人民幣5000元。

(五十一)、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憶緣”)(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李國龍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江蘇省無錫市的被害人馬某堯。2018年9月21日,該聊手騙取馬某堯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馬某堯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馬某堯錢款。

(五十二)、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感恩的心”)(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李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寧波市的被害人蔡某芬。2018年10月9日,該聊手騙取蔡某芬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蔡某芬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蔡某芬錢款。期間,被害人蔡某芬提現(xiàn)人民幣212元。

(五十三)、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平凡人生”)(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李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舟山市的被害人邱某某。2018年11月2日至11月3日期間,該聊手騙取邱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邱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7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邱某某錢款。期間,被害人邱某某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08元。后該聊手于2018年11月18日,以為邱某某操作競猜幫其賺回之前的損失的名義,通過其個人微信轉賬的方式,騙取邱某某人民幣20000元。

(五十四)、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平凡人生”)(另案處理)編造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寧波市的被害人李某燕。2018年10月17日,該聊手騙取李某燕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李某燕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96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李某燕錢款。期間,被害人李某燕提現(xiàn)人民幣610元。

(五十五)、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平凡的人”)(另案處理)編造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麗水市的被害人孫某琴。2018年10月19日,該聊手騙取孫某琴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孫某琴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孫某琴錢款。期間,被害人孫某琴提現(xiàn)人民幣146元。

(五十六)、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平凡的人”)(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李光的虛假身份,在珍愛網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肖某霞。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期間,該聊手騙取肖某霞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肖某霞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30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肖某霞錢款。

(五十七)、2018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7詐騙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厚德載物”)(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徐衡蕭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湖南省長沙市的被害人牟某某。2018年9月18日至9月21日期間,該聊手騙取牟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牟某某到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03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牟某某錢款。期間,被害人牟某某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19632元

(五十八)、2018年8月,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另案處理)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super喜歡你”)(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高哲宇的虛假身份,通過探探軟件,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陸某聰。2018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期間,該聊手騙取陸某聰?shù)男湃魏?,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陸某聰?shù)健拜p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5000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陸某聰錢款。期間,被害人陸某聰提現(xiàn)人民幣10299元。

(五十九)、2018年7、8月份期間,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楊先森”)(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楊宇軒的虛假身份,通過探探軟件,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上海市的被害人賈某某。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0日期間,該聊手騙取賈某某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賈某某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59998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賈某某錢款。期間,被害人賈某某提現(xiàn)人民幣131元。

(六十)、2018年7、8月份期間,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風一樣的男子”)(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鄭浩的虛假身份,通過探探軟件,以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李某蓮。2018年9月22日,該聊手騙取李某蓮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李某蓮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9999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李某蓮錢款。期間,被害人李某蓮提現(xiàn)人民幣269元。

(六十一)、2018年10月,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YOU秀的阿浩”)(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鄭浩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蔡某莉。2018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期間,該聊手騙取蔡某莉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蔡某莉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24995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蔡某莉錢款。期間,被害人蔡某莉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83元。

(六十二)、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Together”)(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張元昊的虛假身份,通過探探軟件,以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紹興市的被害人張某毅。2018年11月13日,該聊手騙取張某毅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張某毅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充值注冊人民幣4998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張某毅錢款。

(六十三)、2018年11月初,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團伙成員(微信昵稱為“YOU秀的阿浩”)(另案處理)編造姓名為鄭浩的虛假身份,在世紀佳緣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張某男。于2018年11月15日,該聊手騙取張某男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張某男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4998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張某男錢款。后于2018年1月16日,該聊手以急用借錢的名義再次通過微信騙取張某男人民幣2000元。

(六十四)、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下線代理“百億”團伙多名成員(微信昵稱分別為“千鳥飛魚”、“金牌分析師”、“某婷婷”、“天道酬勤”)(另案處理)通過微信投資群結識居住在北京市的被害人楊某秋。2018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期間,聊手以投資賺錢的名義騙取楊某秋的信任后,通過微信誘騙被害人楊某秋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注冊充值人民幣8509元參與所謂的競猜活動,騙取被害人楊某秋錢款。期間,被害人楊某秋提現(xiàn)到賬人民幣3482元。

依據(jù)提取的“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并結合本案涉案人員的銀行流水和其他相關證據(jù),證實的犯罪數(shù)額如下:

(一)“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8046767.52元,被害人共計提現(xiàn)數(shù)額為人民幣869484元、30000元。

(二)“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4及其發(fā)展的代理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2326501.02元。

(三)“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4與許某5犯罪團伙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1482188.02元。

(四)“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4代理路某某6團伙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124110元。路某某6犯罪團伙利用“易樂易喜”平臺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123155元。

(五)“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4代理張某某7團伙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156935元。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孫某某4、許某5、路某某6、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被抓獲歸案。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7被抓獲歸案。

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1與梅某某2在預謀籌備“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時,被告人馬某某1的父親馬舉保因馬某某1和別人合開軟件公司需要兩張銀行卡倒賬使用,被告人馬舉保于2018年9月1日分別辦理了建設銀行賬戶和工商銀行賬戶,后將兩張銀行卡交付馬某某1使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正式運行后,上述兩張卡被馬某某1用于存放贓款、給被害人提現(xiàn)以及給合伙人轉賬使用。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1因涉嫌詐騙罪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馬舉保第一時間通過證人朱某鵬得知馬某某1因為開公司犯法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明知其名下建設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系被告人馬某某1等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于2018年11月17日至河南省鄭州市建設銀行鄭東商業(yè)中心支行,以掛失補卡、現(xiàn)金支取的手段,將該賬戶內的人民幣480816.71元取走,后將上述錢款藏匿于家中。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馬舉保將該贓款中的人民幣470000元以無借款期限的形式借給王某宗,其余贓款10816.71元被被告人馬舉保揮霍。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馬舉保被抓獲歸案后,公安機關多次找王某宗索要該筆贓款,均被王某宗以無錢歸還為由拒絕。2019年11月13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馬舉保家屬退還的現(xiàn)金480816.71予以扣押。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物證照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孫某某4、許某5、路某某6、張某某7、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屬犯罪集團。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在犯罪集團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路某某6、張某某7在犯罪集團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涉案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9、馬某某8為犯罪集團的詐騙活動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具體實施詐騙活動,涉案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18具體實施詐騙活動,涉案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舉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妨礙司法機關對贓款的追繳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孫某某4、路某某6、張某某7、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馬舉保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孫某某4、李某某20、董某某15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查證屬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1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梅某某2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何某3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孫某某4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許某5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路某某6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張某某7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馬某某8、張某某9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某11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某20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許某14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陳某某12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韓某某10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孫某某13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盧某某19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韓某某16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楊某某21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董某某15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何某某17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某18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馬舉保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以上量刑及是否判處緩刑可結合各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退賠退贓及繳納罰金情況酌情決定。

被告人馬某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護意見是:1.馬某某1不是詐騙行為的直接實施者;2.“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不具客觀性及真實性;3.馬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4.馬某某1犯罪行為未造成他人嚴重經濟損失;5.馬某某1系初犯,法律意識淡薄。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馬某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梅某某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護意見是:1.梅某某2在犯罪中作用地位較小,系從犯。2.梅某某2有自首情節(jié);3.梅某某2上繳了三張涉案銀行卡系梅某某2積極退贓的表現(xiàn);4.“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不具客觀性及真實性。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梅某某2減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3辯稱:“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不準確。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本案各被告人不能構成犯罪集團;2.何某3不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3.何某3沒有20%入股的行為;4.何某3的行為不應構成詐騙罪,而應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5.何某3系初犯;6.何某3主觀惡性小。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何某3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不準確;2.孫某某4自愿認罪認罰;3.孫某某4有揭發(fā)同案犯的行為;4.孫某某4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孫某某4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5辯稱:1.其沒有與孫某某4合伙出資;2.其沒有對團伙成員進行過業(yè)務培訓及話術指導;3.“輕奢樂購”后臺顯示“徐總”不是其;4.其沒有聯(lián)系過“群控”或“點控”;5.其沒有對團伙成員進行過業(yè)績統(tǒng)計。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起訴書指控的第39至41,48至57起詐騙事實不應計入許某5的詐騙犯罪數(shù)額;2.“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不客觀、不真實,提取程序不規(guī)范,不能以此認定犯罪數(shù)額;3.許某5認罪,有坦白情節(jié);4.許某5系從犯;5、許某5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許某5減輕處罰。

被告人路某某6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路某某6系從犯;2.路某某6有坦白情節(jié);3.路某某6自愿認罪認罰;4.路某某6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路某某6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7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張某某7自愿認罪認罰;2.張某某7系初犯;3.張某某7有坦白情節(jié)。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張某某7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某8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馬某某8主觀惡性較??;2.馬某某8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較小,獲利少;3.馬某某8有坦白情節(jié);4.馬某某8系初犯;5.馬某某8自愿認罪認罰。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馬某某8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9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張某某9在本案中作用地位較??;2.張某某9自愿認罪認罰;3.張某某9系初犯;4.張某某9有自首情節(jié);5.張某某9主觀惡性較小;6.張某某9的犯罪數(shù)額應單獨評價。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張某某9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1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李某某11系從犯;2.李某某11認罪認罰;3李某某11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1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某20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李某某20系從犯;2.李某某20認罪認罰;3.李某某20有坦白情節(jié)。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20從輕處罰。

被告人許某14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許某14具有坦白情節(jié);2.許某14系從犯;3.許某14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4.許某14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許某14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12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陳某某12有坦白情節(jié);2.陳某某12自愿認罪認罰;3.陳某某12系從犯;4.陳某某12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陳某某12從輕處罰。

被告人韓某某10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韓某某10系從犯;2.韓某某10系初犯;3.韓某某10自愿認罪認罰;4.韓某某10主觀惡性不大;5.韓某某10積極繳納退賠款。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韓某某10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1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孫某某13系從犯;2.孫某某13有坦白情節(jié);3.孫某某13認罪認罰;4.孫某某13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孫某某13從輕處罰。

被告人盧某某19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盧某某19系從犯;2.盧某某19有坦白情節(jié);3.盧某某19自愿認罪認罰;4.盧某某19系初犯;5.盧某某19主觀惡性較小。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盧某某19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韓某某16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韓某某16系初犯;2.韓某某16系從犯;3.韓某某16有坦白情節(jié);4.韓某某16已繳納退賠款。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韓某某16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2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楊某某21系初犯;2.楊某某21有坦白情節(jié);3.楊某某21自愿認罪認罰;4.楊某某21有犯罪中止的情節(jié)。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楊某某2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董某某15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董某某15系從犯;2.董某某15到案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3.董某某15已繳納退賠款;4.董某某15具有坦白情節(jié);5.董某某15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董某某15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某某17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何某某17認罪認罰;2.何某某17已全額退贓退賠;3.何某某17系初犯;4.何某某17有坦白情節(jié)。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何某某17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18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李某某18有坦白情節(jié);2.李某某18自愿認罪認罰;3.李某某18系從犯;4.李某某18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李某某18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舉保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馬舉保自愿認罪認罰;2.馬舉保已退繳全部贓款;3.馬舉保系為了自己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4.馬舉保系初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馬舉保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第一部分構成詐騙犯罪集團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原均為“易樂易喜”網上商城公司的員工。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1與被告人梅某某2預謀后,欲制作一款類似“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進行網絡詐騙,二人提前預備好假冒名牌商品的貨源和商品照片,馬某某1負責找代理合伙人安排聊手實施詐騙和聯(lián)系制作軟件。后被告人馬某某1聯(lián)系河南省鄭州市美妞網絡技術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3,要求何某3公司制作一款名為“輕奢樂購”網上商城的詐騙軟件。經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與何某3溝通,該網上商城的運營主要由代理合伙人找來的聊手誘導被害人進入商城充值玩所謂的競猜活動,被告人梅某某2、馬某某1要求何某3的公司在制作該軟件時,在軟件中設置可以在后臺操控競猜結果的功能,包括群控功能和點控功能,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目的。

被告人何某3與其公司股東張某某9、馬某某8在明知該軟件系詐騙軟件的情況下,參與制作“輕奢樂購”詐騙軟件,前期被告人何某3負責與被告人馬某某1聯(lián)系該筆業(yè)務及商議制作要求,技術總監(jiān)張某某9與何某3對接該筆業(yè)務后,安排被告人馬某某8主要負責制作該軟件,張某某9指導馬某某8設計控制競猜結果的群控功能和點控功能。輕奢樂購軟件制作完畢后,馬某某8將后臺賬號和密碼給了何某3、馬某某1和梅某某2?!拜p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投入運營后主要由被告人馬某某8進行軟件的升級維護,并在被告人梅某某2、馬某某1因軟件出現(xiàn)問題無法對軟件后臺的競猜結果進行操控的時候,由馬某某8直接進行后臺操控,控制競猜結果。在此期間,被告人何某3以20%的技術入股“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參與分成,負責后期平臺的維護及相關技術問題的解決。被告人何某3為馬某某1提供“鄭州市大山食庫網絡有限公司”的銀行賬號作為輕奢樂購對公賬戶并且安排其公司會計對該賬戶進行管理,包括轉賬、納稅等事宜,并提供辦公場所。被告人何某3還為“輕奢樂購”實施詐騙聯(lián)系了三方支付平臺,并且與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業(yè)績”情況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發(fā)貨成本,設計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額的話術模板等。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支付何某3公司“輕奢樂購”軟件制作和維護費?!拜p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運營獲利后,被告人梅某某2按照馬某某1的意見給何某3轉賬分紅。

被告人梅某某2、馬某某1制作了“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后,馬某某1先后發(fā)展了被告人孫某某4等人作為合伙人,由孫某某4等合伙人招募人員作為聊手,使用“輕奢樂購”商城詐騙軟件實施網絡詐騙,并約定了雙方對于詐騙所得贓款的分成比例。被告人孫某某4等合伙人又先后各自發(fā)展了路某某6、張某某7等多名下級代理商,再由下級代理商招募人員作為聊手,使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實施網絡詐騙,并按照比例對詐騙所得的贓款進行分成。在實施詐騙犯罪期間,被告人梅某某2充當“輕奢樂購”商城客服,負責在后臺應聊手的需求對被害人的競猜結果進行操控,并對詐騙贓款進行轉賬管理,給被害人發(fā)貨或提取剩余充值錢款。

“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該平臺用戶充值共計人民幣8046767.52元,提現(xiàn)共計人民幣869484元,另梅某某2通過轉賬方式向用戶退回30000元。

第二部分利用“易樂易喜”網上商城實施詐騙的事實

2018年3月份以來,被告人孫某某4在其居住地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作為下級代理使用所謂的“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進行網絡詐騙活動。被告人孫某某4指使多名聊手編造虛假的身份,在多個婚戀網站上,以婚戀交友為名結識女性被害人,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誘騙被害人到“易樂易喜”網上商城內進行充值,參與該軟件內所謂的競猜活動,被告人利用掌握的K線圖規(guī)律故意錯誤引導被害人下單從而騙取被害人錢款。

被告人路某某6經孫某某4的介紹擔任“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代理,其在河南省鄭州市××路××座××座××號的房屋,先后招募被告人韓某某10、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1(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作為下級代理使用所謂的“易樂易喜”網上商城的軟件,采取與孫某某4詐騙團伙相同的手段進行網絡詐騙活動,“易樂易喜”軟件控制方按期給路某某6轉賬相應的被害人充值錢款的提成。

經公安機關核實并經在案其他證據(jù)證實,路某某6團伙成員利用“易樂易喜”網上商城實施了如下詐騙事實:被告人韓某某10誘騙杜某霞充值82075元,后杜某霞提現(xiàn)到賬909元,實際被騙81166元;被告人李某某18誘騙劉某橋充值3000元,劉某橋實際被騙3000元;被告人盧某某19誘騙李某穎充值37989元,李某穎實際被騙37989元;涉案人李某1誘騙彭某英充值1000元,彭某英實際被騙1000元。路某某6犯罪團伙利用“易樂易喜”平臺共計詐騙被害人人民幣123155元。

第三部分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實施詐騙的事實

2018年9月,被告人孫某某4從被告人馬某某1處獲得“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合伙人權限后,伙同被告人許某5,組織被告人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李某某20、楊某某21、馮某(另案處理)、宋某(另案處理)、冉某(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使用和“易樂易喜”時期相同的詐騙手段,引誘被害人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充值后進行競猜,孫某某4、許某5通過平臺的后臺操控控制被害人的輸贏,從而騙取被害人錢款。被告人孫某某4負責出資購買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與“輕奢樂購”平臺結算。被告人許某5負責對團伙成員進行管理,計算詐騙金額,結算工資提成,且被告人許某5在日常詐騙活動中亦對聊手的詐騙行為進行協(xié)助、語音指導被害人充值,與梅某某2聯(lián)系需要后臺操控的結果。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從詐騙平臺控制方處獲得詐騙贓款分成后,再以提成的方式對直接參與詐騙的聊手分配贓款。“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4與許某5犯罪團伙誘騙用戶充值人民幣1751356.02元,提現(xiàn)人民幣239168元,另梅某某2通過轉賬方式向該團伙用戶退回30000元。

經公安機關核實并經在案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4、許某5團伙成員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實施了如下詐騙事實:被告人李某某11誘騙李某華充值55000元,后李某華提現(xiàn)到賬33027元,實際被騙21973元;誘騙葛某蘋充值13000元,后葛某蘋提現(xiàn)到賬3363元,實際被騙9637元;誘騙尤某云充值10000元,尤某云實際被騙10000元;誘騙盛某梅充值57799元,后盛某梅提現(xiàn)到賬29835元,實際被騙27964元;誘騙陳某林充值37000元,后陳某林提現(xiàn)到賬1791元,實際被騙35209元;誘騙胡某蘭充值34788元,后胡某蘭提現(xiàn)到賬953元,實際被騙33835元;誘騙楊某英充值40000元,后楊某英提現(xiàn)到賬1646元,實際被騙38354元;誘騙范某芳充值5626元,后范某芳提現(xiàn)到賬4547元,實際被騙1079元;誘騙王某燕充值18600元,王某燕實際被騙18600元。被告人陳某兵誘騙潘旭敏充值40000元,后潘某敏提現(xiàn)到賬175元,實際被騙39825元;誘騙宣某某充值45000元,后宣某某提現(xiàn)到賬539元,實際被騙44461元;誘騙衛(wèi)某某充值55503元,衛(wèi)某某實際被騙55503元。被告人孫某某13誘騙劉某芳充值28300元,后劉某芳提現(xiàn)到賬2147元,實際被騙26153元;誘騙顧某方充值35000元,后顧某方提現(xiàn)到賬3222元,實際被騙31778元。被告人許某14誘騙王某平充值12400元,王某平實際被騙12400元;誘騙彭某香充值3000元,后彭某香提現(xiàn)到賬136元,實際被騙2864元;誘騙張某連充值2900元,張某連實際被騙2900元;誘騙劉某杰充值5000元,后劉某杰提現(xiàn)到賬107元,實際被騙4893元;誘騙來某某充值10000元,來某某實際被騙10000元;誘騙倪某某充值75000元,后倪某某提現(xiàn)到賬377元,實際被騙74623元;誘騙江某梅充值39300元,后江某梅提現(xiàn)到賬1162元,實際被騙38138元。被告人董某某15誘騙陳某優(yōu)充值30000元,陳某優(yōu)實際被騙30000元;誘騙王某文充值10000元,王某文實際被騙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20誘騙蔣某霞充值15995元,后蔣某霞提現(xiàn)到賬1399元,實際被騙14596元。被告人楊某某21誘騙趙某美充值5500元,后趙某美提現(xiàn)到賬1880元,實際被騙3620元;誘騙楊某菲充值20500元,后楊某菲提現(xiàn)到賬4373元,實際被騙16127元;誘騙蔣某燕充值21000元,蔣某燕實際被騙21000元。網名為“大起大落”的成員誘騙郭某群充值5000元,后郭某群提現(xiàn)到賬107元,實際被騙4893元;誘騙王某芳充值5000元,王某芳實際被騙5000元。涉案人冉某誘騙韓某青充值32999元,后韓某青提現(xiàn)到賬4147元,實際被騙28852元。網名為“感悟人生”的成員誘騙孫某燕充值10000元,后提現(xiàn)到賬214元,實際被騙9786元。網名為“憶緣”的成員誘騙馬某堯充值5000元,馬某堯實際被騙5000元。網名為“感恩的心”的成員誘騙蔡某芬充值5000元,后蔡某芬提現(xiàn)到賬210元,實際被騙4790元。網名為“平凡人生”的成員誘騙邱某某充值37000元,后提現(xiàn)到賬308元,另該成員以為邱某某賺回之前損失的名義,通過個人微信轉賬騙取邱某某20000元,邱某某實際被騙56692元;誘騙李某燕充值29600元,后李某燕提現(xiàn)到賬606元,實際被騙28994元。網名為“平凡的人”的成員誘騙孫某琴充值35000元,后孫某琴提現(xiàn)到賬145元,實際被騙34855元;誘騙肖某霞充值30000元,肖某霞實際被騙30000元。

孫某某4從馬某某1處得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合伙人權限后,其將被告人路某某6、張某某7等人發(fā)展為其下級代理商,路某某6、張某某7通過孫某某4要求“輕奢樂購”后臺對競猜結果進行控制,馬某某1、梅某某2將下級代理商的分成獲利轉賬給孫某某4,孫某某4從中收取詐騙錢款5%左右不等的提成作為手續(xù)費后,將贓款給各代理商,代理商再以提成的方式對具體實施詐騙的聊手予以分配贓款?!拜p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孫某某4及其發(fā)展的代理誘騙用戶充值人民幣2771725.02元,提現(xiàn)人民幣415224元,另梅某某2通過轉賬方式向該團伙用戶退回30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6犯罪團伙作為孫某某4的下級代理使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作為詐騙的軟件平臺,由其團隊內被告人韓某某10、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1(另案處理)、李某2(另案處理)等人擔任聊手繼續(xù)采用與“易樂易喜”相同的詐騙方法,引誘被害人到“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充值后進行競猜,孫某某4通過后臺操控控制被害人的輸贏,從而騙取被害人錢款。“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路某某6團伙誘騙用戶充值人民幣143975元,提現(xiàn)人民幣19865元。

經公安機關核實并經在案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4下線代理路某某6團伙成員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實施了如下詐騙事實:被告人韓某某16誘騙張某珩充值49000元,后張某珩提現(xiàn)到賬10958元,實際被騙38042元;誘騙陳某瑤充值6000元,陳某瑤實際被騙6000元。被告人何某某17誘騙童某某充值20000元,后童某某提現(xiàn)到賬273元,實際被騙19727元;誘騙許某靜充值10270元,后許某靜提現(xiàn)到賬1984元,實際被騙8286元;誘騙蔣某英充值5000元,蔣某英實際被騙5000元;誘騙王某芬充值2995元,王某芬實際被騙2995元。被告人李某某18誘騙李某敏充值4700元,后李某敏提現(xiàn)到賬1994元,實際被騙2706元;誘騙王某榮充值2300元,王某榮實際被騙2300元;誘騙徐某瑞充值10000元,后徐某瑞提現(xiàn)到賬618元,實際被騙9382元。被告人盧某某19誘騙董某白充值2001元,后董某白提現(xiàn)到賬306元,實際被騙1695元;誘騙王某珍充值1999元,王某珍實際被騙1999元。涉案人李某1誘騙李某穩(wěn)充值1995元,李某穩(wěn)實際被騙1995元。涉案人李某2誘騙鄭某青充值2695元,后鄭某青提現(xiàn)到賬1984元,實際被騙711元。

被告人張某某7從被告人孫某某4處獲得“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詐騙軟件的代理商權限后,在河南省尉氏縣某賓館二樓房間內,先后雇傭了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等人擔任聊手組成詐騙團伙,通過使用和孫某某4犯罪團伙相同的手段,騙取被害人錢款。2018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20、董某某15離開張某某7團伙,加入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繼續(xù)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實施詐騙?!拜p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自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張某某7團伙誘騙用戶充值人民幣180387元,提現(xiàn)人民幣23584元。

經公安機關核實并經在案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4下線代理張某某7團伙成員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實施了如下詐騙事實:被告人李某某20誘騙戴某遠充值10萬元,后戴某遠提現(xiàn)到賬3418元,另李某某20以孝敬父母為由騙取戴某遠1萬元,戴某遠實際被騙106582元;誘騙方某平充值40085元,后方某平提現(xiàn)到賬402元,實際被騙39683元。網名為“厚德載物”的成員誘騙牟某某充值50300元,后牟某某提現(xiàn)到賬19632元,實際被騙30668元。

經公安機關核實并經在案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4下線代理“付小友”團伙成員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實施了如下詐騙事實:網名為“super喜歡你”的成員誘騙陸某聰充值25000元,后陸某聰提現(xiàn)到賬10043元,實際被騙14957元。網名為“楊先森”的成員誘騙賈某某充值59998元,后賈某某提現(xiàn)到賬130元,實際被騙59868元。網名為“風一樣的男子”的成員誘騙李某蓮充值9999元,后李某蓮提現(xiàn)到賬267元,實際被騙9732元。網名為“YOU秀的阿浩”成員誘騙蔡某莉充值24995元,后蔡某莉提現(xiàn)到賬383元,實際被騙24612元;誘騙張某男充值4998元,另該成員以借錢的名義再次通過微信騙取張某男2000元,張某男實際被騙6998元。網名為“Together”的成員誘騙張某毅充值4998元,張某毅實際被騙4998元。

經公安機關核實并經在案其他證據(jù)證實,孫某某4下線代理“百億”團伙網名為“千鳥飛魚”等成員利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誘騙楊某秋充值8509元,后楊某秋提現(xiàn)到賬3482元,實際被騙5027元。

綜上,經過對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統(tǒng)計核對,各被告人的涉案數(shù)額為馬某某17122230.52元、梅某某27122230.52元、何某37122230.52元、孫某某42326501.02元、許某51482188.02元、路某某6247265元、張某某7166935元、馬某某87122230.52元、張某某97122230.52元、韓某某1081166元、李某某11196651元、陳某某12139789元、孫某某1357931元、許某14145818元、董某某1540000元、韓某某1644042元、何某某1736008元、李某某1817388元、盧某某1941683元、李某某20160861元、楊某某2140747元。

第四部分馬舉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事實

2018年8月,被告人馬某某1與梅某某2在預謀籌備“輕奢樂購”網上商城時,被告人馬某某1的父親馬舉保因馬某某1和別人合開軟件公司需要兩張銀行卡倒賬使用,被告人馬舉保于2018年9月1日分別辦理了建設銀行賬戶和工商銀行賬戶,后將兩張銀行卡交付馬某某1使用?!拜p奢樂購”網上商城正式運行后,上述兩張卡被馬某某1用于存放贓款、給被害人提現(xiàn)倒賬以及給合伙人轉賬使用。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馬某某1因涉嫌詐騙罪被抓獲歸案。被告人馬舉保第一時間通過證人朱某得知馬某某1因為開公司犯法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明知其名下建設銀行賬戶內的錢款系被告人馬某某1等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于2018年11月17日至河南省鄭州市建設銀行鄭東商業(yè)中心支行,以掛失補卡、現(xiàn)金支取的手段,將該賬戶內的人民幣480816.71元取走,后將上述錢款藏匿于家中。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馬舉保將該贓款中的人民幣470000元以無借款期限的形式借給王某宗,其余贓款10816.71元被馬舉保揮霍。

第五部分其他相關事實

本案因居住本市紅橋區(qū)的被害人杜某霞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后報警而案發(fā),偵查機關另發(fā)現(xiàn)其他被害人被騙的犯罪事實。經偵查,民警于2018年11月15日將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孫某某4、許某5、路某某6、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抓獲歸案,于2019年7月12日,將被告人張某某7抓獲歸案,同時從以上被告人處查獲作案工具電腦、手機等物品若干;凍結鄭州大山食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浦發(fā)銀行賬戶內贓款767.32元;凍結馬某平名下建行賬戶內贓款412969.47元,凍結梅某某2名下建設銀行賬戶內贓款44844.73元,凍結梅某某2名下工商銀行賬戶內贓款26464.3元。2019年6月18日,民警將被告人馬舉保抓獲歸案,后馬舉保家屬將贓款480816.71元全部退還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將該筆贓款依法扣押。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孫某某4、路某某6、張某某7、張某某9、李某某11、李某某20、許某14、陳某某12、韓某某10、孫某某13、盧某某19、韓某某16、楊某某21、董某某15、何某某17、李某某18不同程度向本院繳納退賠款或退繳贓款。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相關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害人杜某霞、童某某等人陳述,證人李某2、馮某、宋某、冉某、樊某、蘇某、李某成、郭某芳、王某宗等人證言,話術模板、涉案現(xiàn)場照片、相關銀行卡流水明細、QQ及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物證照片、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結合案件事實、證據(jù)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一、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不具客觀性、真實性,不能作為認定詐騙數(shù)額證據(jù)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第一,有證據(jù)證實“輕奢樂購”平臺被害人充值后資金流向并非僅為“大山食庫”對公賬戶浦發(fā)銀行賬戶,還包括馬某平賬戶及由“聯(lián)動優(yōu)勢”第三方支付平臺結算的馬舉保賬戶等多個賬戶,各賬戶自2018年9月至11月間進賬累計數(shù)百萬元,與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的充值數(shù)額基本吻合;第二,馬某某8在偵查階段曾供述“這個網站的后臺數(shù)據(jù)庫在我們公司這,我記得這個網站的交易總金額應該有七百多萬左右,客戶提現(xiàn)了的應該有八十多萬”該供述能夠與后臺數(shù)據(jù)相互印證;第三,本案后臺數(shù)據(jù)系被告人馬某某8提取,其當庭供述其已將測試賬號刪除,且各被告人及辯護人亦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他被告人使用測試賬號登陸該后臺進行測試的事實;第四,雖偵查機關僅向64名被害人核實調取了相關證據(jù),但用64名被害人手機號碼及充值、提現(xiàn)、轉賬記錄等信息與“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的相應信息進行比對,兩者數(shù)據(jù)信息基本吻合,進一步證實該后臺數(shù)據(jù)的客觀性及真實性;第五,被告人孫某某4、張某某7及路某某6對于該后臺署名為“隨風”、“張總”,“路總”系其本人的事實均予以認可,且對于涉案數(shù)額均未提出異議;第六,在案無證據(jù)證實偵查機關提取后臺數(shù)據(jù)時存在違反相關程序及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綜上,關于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該點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被告人何某3行為性質的認定。

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guī)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并列舉該罪的具體行為即“為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該條第三款規(guī)定,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規(guī)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依據(jù)本案證據(jù)結合何某3的認知能力及工作經歷,能夠認定何某3對馬某某1要求其制作的具有“群控”及“點控”功能的“輕奢樂購”網絡商城系詐騙平臺是主觀明知的。該平臺制作完成后,何某3以20%的技術入股并參與分成,除負責后期平臺的維護及相關技術問題的解決,對詐騙平臺對公賬戶進行管理,包括轉賬、納稅等事宜,還與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業(yè)績”情況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發(fā)貨成本,設計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額的話術模板等,其行為屬指揮、指導犯罪集團進行詐騙活動,區(qū)別于為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等行為,故何某3的行為應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而非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三、針對梅某某2、何某3二人在本案中系從犯應減輕處罰,何某3沒有在“輕奢樂購”入股的辯解辯護意見。

經查,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梅某某2與馬某某1、何某3預謀制作“輕奢樂購”詐騙平臺,與馬某某1一起準備假冒名牌商品貨源和商品照片,在網上商城詐騙軟件運營獲利后,充當“輕奢樂購”商城客服,負責在后臺應聊手的需求對被害人的競猜結果進行操控,并對詐騙贓款進行轉賬管理,給被害人發(fā)貨和提現(xiàn)到賬,其按照較高比例分成,在詐騙集團中的作用較大,系犯罪集團組織者之一,屬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何某3與馬某某1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告人馬某某1及梅某某2供述、何某3銀行卡流水及證人蘇某證言等能夠證實,何某3除為馬某某1制作“輕奢樂購”詐騙軟件外,還在此期間以20%的技術入股,在“輕奢樂購”網上商城參與分成,負責后期平臺的維護及相關技術問題的解決,被告人何某3為馬某某1提供“鄭州市大山食庫網絡有限公司”的銀行賬號作為輕奢樂購對公賬戶并且安排其公司會計對該賬戶進行管理,包括轉賬、納稅等事宜,何某3還為輕奢樂實施詐騙聯(lián)系了第三方支付平臺,并且與馬某某1多次交流合伙人、代理商的“業(yè)績”情況和管理模式,控制假冒商品的發(fā)貨成本,設計管理聊手,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額的話術模板等,其在詐騙犯罪集團中的地位較高,作用較大,系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綜上,對于該兩點辯解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四、針對馬某某1辯護人提出的馬某某1沒有直接參與詐騙活動,未造成他人嚴重經濟損失的辯護意見。

經查,馬某某1雖不是詐騙活動的直接參與者,但有證據(jù)證實馬某某1系本案利用“輕奢樂購”平臺實施詐騙活動的發(fā)起者,其實施了聯(lián)系制作詐騙平臺,招攬合伙人,謀劃如何發(fā)展下級代理,設計控制被害人充值金額的話術模板等組織、管理、發(fā)展犯罪集團的行為,該一系列行為對于犯罪集團的建立與發(fā)展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另根據(jù)“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結合在案其他證據(jù)可以認定馬某某1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利用“輕奢樂購”詐騙平臺騙取他人錢財共計700余萬元,給他人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故關于辯護人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五、針對被告人許某5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孫某某4供述及孫某某4團伙內多名被告人供述證實:“許某5負責管理公司聊手日常生活、聊手業(yè)務上的工作問題、語音帶客戶怎么去玩丟包包、給聊手發(fā)工資”“大部分時間許某5在管理這個詐騙團伙日常生活和工作,給新來的人進行培訓如何實施詐騙”,“孫某某4很少見,平時是許某5主事”,“許某5可以控制這個網站的后臺,控制輸贏”,“客戶充值以后,將客戶交給孫某某4或許某5進行處理”,“許某5負責發(fā)工資,許某5負責記錄每一個員工的騙錢賬目,計算提成”,許某5與其他同案犯微信聊天截圖證實,許某5負責管理聊手,傳授犯罪方法,指導聊手業(yè)務,聊手需要點控輸贏的結果通知許某5,由許某5操作及許某5統(tǒng)計聊手的業(yè)績發(fā)放工資的事實;另孫某某4QQ“0.o”QQ群聊天記錄的截圖證實許某5將需要點控被害人輸贏的聯(lián)系方式和點控結果發(fā)送給梅某某2。綜上,許某5在孫某某4犯罪團伙內作用較大,應認定為主犯,故辯護人提出許某5系從犯,對其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許某5對上述事實否認的辯解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另許某5雖表示認罪,但對于上述突出其地位及作用的犯罪事實均不予供認,依法不予認定其認罪及構成坦白。

根據(jù)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第39至41起案件信息在孫某某4、許某5團伙名下,且有證據(jù)證實該三起案件系董某某15、李某某20所實施,誘騙被害人充值時間均發(fā)生在10月至11月期間,與二人加入孫某某4、許某5團伙一致;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雖不能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第48至56起詐騙事實具體由哪名聊手實施,但“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48至56起詐騙事實系孫某某4、許某5詐騙團伙聊手所為,且后臺數(shù)據(jù)的客觀真實性已經論證,故辯護人提出的上述案件犯罪數(shù)額不應計入孫某某4、許某5團伙犯罪數(shù)額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孫某某4供述“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中,其名下代理商顯示為“徐總”系許某5,“路總”系路某某6,“張總”系張某某7,路某某6、張某某7二人對此均予以認可,另孫某某4的供述在偵查階段至本案審理階段一直較為穩(wěn)定,故孫某某4關于此問題的供述可信度較高,應予采信,對許某5提出的“徐總”不是其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六、針對被告人張某某7、李某某11辯護人提出的對張某某7、李某某11適用緩刑及馬舉保辯護人提出的對馬舉保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張某某7、李某某11的犯罪情節(jié),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律條件;馬舉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達到情節(jié)嚴重,不符合免予處罰或適用緩刑的法律條件,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七、關于被告人張某某9辯護人提出的對張某某9犯罪數(shù)額應單獨評價的辯護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9與馬某某8系本案“輕奢樂購”詐騙平臺的制作者及系統(tǒng)維護人員,與本案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等人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依法應對全部涉案數(shù)額承擔刑事責任,但考慮張某某9、馬某某8二人不直接參與詐騙活動,量刑時對該情節(jié)酌情予以考慮。

八、關于對本案指控數(shù)額調整問題。

“輕奢樂購”后臺數(shù)據(jù)顯示,用戶電話為“12345678901”充值25024元;用戶充值1元,顯示余額為219665元;另有顯示亂碼字樣的兩項數(shù)據(jù),充值28元,因上述數(shù)據(jù)明顯異常,本院對此予以剔除。另本案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提現(xiàn)時會支付相應手續(xù)費,該部分手續(xù)費系被害人實際發(fā)生損失,故該部分費用應計入本案犯罪數(shù)額。關于本案合伙人“默認合伙”名下的充值數(shù)據(jù),因部分“默認合伙”名下有相應的代理人,顯示為“馬超勝”,且該合伙人項下顯示了用戶充值的具體電話信息、充值時間、余額,結合本案對于后臺數(shù)據(jù)客觀性真實性的論證,本院認為該部分數(shù)據(jù)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

九、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不構成犯罪集團,被告人梅某某2、張某某9構成自首,被告人張某某7構成坦白,被告人楊某某21構成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

經查,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十、關于被告人梅某某2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三張銀行卡,應認定其具有積極退繳贓款情節(jié)的辯解意見。

本院認為,梅某某2是否主動上交三張銀行卡,不影響公安機關依法對涉案賬戶內錢款進行查詢或凍結,不屬積極退贓行為,故該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各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其他辯解辯護意見,本院酌情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孫某某4、許某5、路某某6、張某某7、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組成詐騙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馬舉保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妨礙司法機關對贓款的追繳,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達到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及罪名成立,但指控部分犯罪數(shù)額有誤,本院予以調整。其中,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何某3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孫某某4、許某5、路某某6、張某某7在犯罪集團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孫某某4、許某5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路某某6、張某某7涉案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張某某9、馬某某8涉案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盧某某19、李某某20、涉案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李某某18,涉案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馬某某1、梅某某2、孫某某4、路某某6、馬某某8、張某某9、韓某某10、李某某11、陳某某12、孫某某13、許某14、董某某15、韓某某16、何某某17、李某某18、盧某某19、李某某20、楊某某21、馬舉保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張某某7在本案審理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何某3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鑒于本案偵查或審理期間,部分被告人積極退賠退贓,量刑時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梅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何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9年5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被告人許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30年5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路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七、被告人張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1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八、被告人馬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九、被告人張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被告人李某某1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一、被告人李某某2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二、被告人許某1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三、被告人陳某某1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四、被告人韓某某10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五、被告人孫某某1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六、被告人盧某某1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七、被告人韓某某1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八、被告人楊某某2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十九、被告人董某某1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被告人何某某1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一、被告人李某某1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二、被告人馬舉保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所判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十三、責令各被告人退賠被害人財產損失,在案錢款依法發(fā)還各被害人。

二十四、被告人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

二十五、案獲作案工具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權 樂

審 判 員  王正剛

人民陪審員  米江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孟鑫鵬

書記員王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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