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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4刑初769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9-1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8)津0114刑初769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公訴刑訴〔2018〕7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1、沙某2犯詐騙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立召、李素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1及其辯護人劉辰雨、被告人沙某2及其辯護人魏彬偉到庭參加訴訟。2019年2月18日,公訴機關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合議庭同意。公訴機關于2019年3月18日提請恢復法庭審理。2019年6月14日,公訴機關發(fā)現案件仍需要補充偵查,再次建議本案延期審理,合議庭同意。公訴機關于2019年7月12日提請恢復法庭審理。同日,公訴機關以發(fā)現被告人田某1有遺漏罪行應一并起訴和審理為由,以津武檢公訴刑追訴〔2019〕5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經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限三個月。經兩次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兩次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9月15日中止審理?,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1、沙某2經預謀后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間,為獲取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補貼款,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西村等地,通過簽訂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使用偽造的銀行存款單等證明材料,以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的名義向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申報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補貼,共計騙取補貼款960萬元。

被告人田某1在2013年前后為幫助馬某某(另案處理)獲取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補貼款,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等地,由被告人田某1以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名義編造手續(xù)向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申報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補貼,由馬某某配合田某1制造自籌資金流水、并利用湯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出資建設的“廣闊莊園”(該項目自2013年建設大棚房用于出租獲利并未進行設施蔬菜項目建設)土地,騙取項目驗收人員信任后通過驗收,騙取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補貼320萬元。

被告人田某1、沙某2后被抓獲。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田某1、沙某2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1、沙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田某1對指控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所得錢款全部用于蓋大棚,其與沙某2所簽合同是真實的;其雖曾做過假存單,但之后將錢全部補齊;其系受武清區(qū)農委領導強行將其中100畝資格讓與馬某某,而且手續(xù)全部由區(qū)農委制作,其未幫助馬某某,其不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田某1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田某1犯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國家規(guī)定本案涉及的補貼款補貼目的是用于設施建設,田某1得到補貼款后將補貼款全部用于大棚設施的建設,并未非法占有,且其投入到大棚設施建設的費用遠高于所得補貼款,田某1主觀上也無非法占有的故意;田某1與敖北村所簽的承包合同系真實的,且田某1一直支付租金至2017年;田某1雖提供了偽造的票據,但無文件規(guī)定必須提供有自籌資金的票證,且田某1在大棚驗收前將真實的票據提交給區(qū)農委;政府非在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將補貼款發(fā)放給田某1;在案證據無田某1幫助馬某某詐騙320萬元的相關證據,應系區(qū)農委個別領導幫助馬某某詐騙補貼款,故田某1不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沙某2對指控事實提出異議,辯稱其作為時任××鎮(zhèn)××村村主任,其組織召開過村民會議同意將村土地出租出去,其將合作社轉給田某1是依法變更,其未得到任何好處;其亦未幫助田某1制作假手續(xù);申報項目是按照正常程序申報,后期一切行為其均未參與,其不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沙某2的辯護人發(fā)表的辯護意見是,沙某2以天津市耀輝合作社名義申報補貼款時,主觀上無將補貼款據為己有的故意,客觀上在補貼款發(fā)放之前已將耀輝合作社轉讓給田某1,沙某2未實際占有補貼款;沙某2在田某1申報補貼款過程中,只幫助田某1偽造申報材料,未與田某1共謀騙取補貼款,亦未從田某1處獲利;田某1以耀輝合作社與妙晟合作社名義所申報的補貼款全部用于大棚建設,未非法據為己有;在大棚建成后,系由田某1獨自實施更改用途用于出租獲利,沙某2并未參與,故沙某2不構成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經敖北村村民會議討論通過“關于建生態(tài)園一事從敖北村征土地400畝為村集體規(guī)劃”的事項;2012年10月1日,敖北村委會與200多名村民簽訂了400余畝土地的反承包合同;2012年10月27日,敖北村委會與天津市豐采園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簽訂400余畝土地承包合同,后該合同未履行。之后沙某2用從一復印店制作的記載有800多萬元的虛假存單復印件及虛假土地承包合同等其它材料以其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耀輝合作社”)名義向武清區(qū)農委申報設施農業(yè)補貼項目,畝數為200畝。2012年12月28日,田某1與沙某2以敖北村委會名義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敖北村400余畝土地,2013年1月4日,田某1支付給敖北村租金49.6萬元。同時,田某1按照沙某2提供的上述復印店的地址及制作方法,也去該復印店將其一張存單存款改為800多萬元,并將該“800萬元”的存單復印件連同與沙某2簽署上述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提交給區(qū)農委,以其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妙晟合作社”)名義申請設施農業(yè)補貼項目,畝數亦為200畝。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于2013年1月15日編制完成項目名稱為武清區(qū)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的《天津市武清區(qū)2013年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申報書》(妙晟合作社)及項目名稱為武清區(qū)××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的《天津市武清區(qū)2013年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申報書》(耀輝合作社)。經被告人田某1與被告人沙某2合謀,2013年1月底,沙某2將其耀輝合作社及上述200畝設施農業(yè)補貼項目轉給田某1,后于2013年1月31日,耀輝合作社中的成員信息中增加田某1姓名,耀輝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田某1。經敖北村村民代表會議同意,2013年5月30日,田某1與敖北村委會就上述同一地塊再次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武清區(qū)農委向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申報了上述兩個項目后,2013年6月18日,上級部門同意兩個項目的申報。在上述期間,由區(qū)農委相關人員授意,田某1將其上述400畝設施農業(yè)補貼項目中的100畝資格轉給馬某某(另案已判決),但因向上級上報時間已過,區(qū)農委人員授意仍以田某1的合作社名義予以申報。

被告人田某1后自籌資金或采取拖欠工程款方式建設了上述兩個設施農業(yè)項目,之后通過了區(qū)、市兩級的驗收,武清區(qū)農委將在將區(qū)財政應發(fā)放的部分扣減后,將補貼款分多次撥至田某1所控制的建筑公司的賬戶或田某1授意的建筑公司,田某1后通過在轉賬支票上背書等方式獲得上述補貼款。被告人田某1共獲得300畝設施農業(yè)項目的補貼款960萬元。后田某1將上述建成的設施農業(yè)大棚部分租給他人或抵賬給承包建設大棚的人員。

馬某某后用從被告人田某1處獲得上述100畝設施農業(yè)項目資格,并未建設設施農業(yè)項目,而是通過制造自籌資金流水、并利用湯某某(另案已判決)等人出資建設的“廣闊莊園”(該項目自2013年建設大棚房用于出租獲利并未進行設施蔬菜項目建設)土地,在被告人田某1提供銀行流水明細等幫助下,騙取項目驗收人員信任后通過驗收,騙取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補貼320萬元。

被告人田某1、沙某2后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

1.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偵支隊八大隊出具的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本案的來源及被告人田某1、沙某2被抓獲情況。

2.證人沙某1證言證明:其系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黨支部書記,其認識田某1,田某1承包了其村子的土地,村里和田某1有土地承包協(xié)議,是2013年3月1日租的,自2013年3月1日到2043年3月1日,位于敖北村東,高王路東側,用途是建設大棚,現在叫“清泰莊園”,每年租金是1200元,東側的低洼鹽堿地60畝租金為900元,協(xié)議上有田某1的簽字,其村委會蓋章以及村民代表簽字,簽署時間是2013年5月30日。協(xié)議中共457畝地,其中417畝地是其敖北村的,另40畝是敖南村的,是敖南村村民杜海把40畝土地與敖北村的這417畝土地,共同簽署《設施農業(yè)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給田某1的用地是農村可耕地,全部可以種植農作物。

3.證人紀某證言證明:其與田某1是同村?!扒逄┣f園”是田某1的項目,其于2013年4月建過這個項目的大棚。當時其得知田某1承包了土地,其找到田某1,希望能承包大棚建設的工程,田某1同意了,后給他共建設了76個大棚。其還知道“清泰莊園”的道路和廣場是田某1找他小舅子高某修的。

4.證人高某證言證明:田某1是其姐夫,2013年春天開始田某1建設“清泰莊園”。有湯某1、沙某3、紀某,還有一個姓王的人等人給田某1建設的大棚,一共建設了三百八十八個大棚,建設一個大棚的費用大概是十多萬。軍凱建筑公司是2013年成立,成立這個公司是因為建設大棚需要一個建筑公司用來簽訂合同及開票,需要到區(qū)里報賬及申領補貼用,其是法定代表人,但其未正式行使過軍凱建筑公司的權利,所有手續(xù)都在田某1那里,其不清楚軍凱公司的賬,一直都是田某1弄。其未建設過大棚。田某1告訴其投資了三、四千萬。田某1建設大棚可以申領一部分國家補貼,大棚建設之后可以將大棚出租之后收取租金,這樣可以從中賺錢。田某1未在清泰莊園種過菜,租大棚的人種過一段時間,后來也不種了。沙某2有一個耀輝合作社,后來轉給了田某1。

5.證人湯某1證言證明:其于2013年5月份左右?guī)吞锬?建設過大棚,共建設了十六個大棚,每個大棚是十二萬五千元左右,一共一百九十多萬元,其提供原料、人力,全部包括這十二萬多,田某1給其一百六十多萬,尚欠三十二萬。紀某給田某1建設了70多個大棚,一個姓王的建設了32個,沙某3建設了40個左右,一個姓朱的建設了20多個,田某1自己建設了10多個,一共180多個大棚。都是連工帶料建設的。其當時有一個國海建筑公司,田某1當時為了申請農委的補貼,其和田某1簽訂了一個大棚的建筑合同,具體內容其記不清楚了,實際上其并未給田某1修建那么多的大棚,田某1只是用合同申領補貼及開稅票補貼用,國海和田某1之間沒有實際的那么大數額,因為其他建筑商都不具備開票資格,只有國海有資格,所以田某1才用國海開了一千多萬元的稅票,實際上其與田某1只有一百九十多萬的工程。補貼款下來后一共分兩筆打入國海的賬戶中。其第一筆扣了一百二十萬。補貼的支票不是其領取的,款項都是田某1操作的。

6.證人沙某2證言證明:沙某2是其親叔叔,他曾是敖北村村長。2013年的一天白天,沙某2找到其與沙某3,說田某1要在其村的地里建大棚,讓其找些人看能不能干,要能干就給田某1建大棚去。其和沙某3經過實地看,決定給田某1建大棚,賺點錢。后其與沙某3合伙給田某1建了30多個大棚。其與沙某3未給沙某2好處。

7.證人沙某3證言證明:2013年,其聽說田某1要建大棚,其自己找到田某1,說想合作賺錢,后給田某1建設了36個大棚,地點在敖北村東邊。當時沙某2是其合伙人。田某1當時說每個棚給其13.5萬元,36個棚一共是486萬元,說申請下農業(yè)補貼就給其結工程款。前期工程其自己墊付的錢,事后田某1給其400多萬,欠其84萬,其去法院起訴了田某1,法院判決用其中12個棚折抵這84萬的欠款。其知道田某1在石西村有一個合作社,他建大棚的那塊地是和敖北村里簽訂的承包合同。2013年沙某2是敖北村村長。

8.證人沙某4證言證明:其在武清區(qū)××路××鎮(zhèn)××米左右開一個叫“恒通服務部”的復印店。2012年底或2013年初,其給田某1和沙某2做過文件,都是關于妙晟合作社和耀輝合作社向農委報的關于大棚的資料。其還給他們改過銀行單據,田某1和沙某2都找其改過,其記得一個是農業(yè)銀行的,一個是農商銀行的,其把單據用掃描儀掃描之后用電腦修改上面的數字,把數額提高了,其中田某1那個在做好后,用電腦登陸田某1郵箱給他郵箱里農委的人的賬戶發(fā)的修改后的電子版票據。他們做銀行單據做什么其不知道,就聽說是交給農委的資料,其應該就收取了幾塊錢。

9.證人劉某1證言證明:其是武清區(qū)農業(yè)委員會副主任。2011年至2016年,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設施蔬菜項目會給予合作社一定的補貼。申報項目的合作社需要經營兩年以上,最少申報一百畝,最少具備四百萬的自籌資金。申報的流程是,合作社申請、提交建議書、上報市里相關部門考察、考察通過后合作社提交申報書、市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要求合作社項目實施計劃書、上報市里、市里批復、區(qū)農委批復、合作社開始按照要求進行建設、建設完成后市農發(fā)辦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發(fā)放補貼。妙晟和耀輝合作社在2013年度都各申請了該項目二百畝的補貼,兩家都符合成立兩年以上的這個條件,也都提供了自籌資金證明及土地承包合同。其單位在初審的時候,田某1提供了一張八百萬的存單,上面有銀行的蓋章,根據該存單,其單位認定他的賬戶里有錢,其農委沒有權限對自籌資金情況進行實質審查,初審后上報市農發(fā)辦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審核未發(fā)現問題。妙晟最初申請的兩百畝位置在敖北村,后來馬某某的江河合作社也要申請,但是已經錯過了申報時間,區(qū)農委主任劉某2找到其,說必須分給江河合作社一百畝的補貼,其就找到田某1,讓田某1讓出一百畝給江河合作社,怎么操作讓田某1和馬某某具體研究,這樣妙晟合作社申報的兩百畝中分給了江河合作社一百畝的補貼。妙晟合作社在市農委驗收之前在大棚內建設了類似住宅的樣板間,具體格局記不清了,其通知田某1將樣板間拆除了,也沒有相關的書面記錄、照片,是口頭通知的田某1。合作社通過了相關部門的驗收,每畝補貼四萬元,四百畝共1600萬元,其中需要返還區(qū)財政320萬元,這是區(qū)里領導口頭定的,沒有相關的文件,剩余1280萬元給予妙晟和耀輝兩個合作社。其單位經常去大棚進行考察,每次去的時候妙晟合作社都在西區(qū)建設,驗收也是完全按照標準建設的。田某1申報的妙晟和耀輝合作社在2014年1月23日由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出具了驗收意見。補貼下來后打入了國海和軍凱建筑公司的賬戶。田某1申報的合作社當時分東、西兩區(qū),田某1最初申報的是敖北村那塊地,但是后來由于劉某2主任找其說馬某某也申報,最后改成東、西兩區(qū)各一百畝。其單位就是按國家標準讓他們準備相關材料,材料準備齊了,交給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審核,最終的審核權都在市里。馬某某也有合作社,也符合申報條件,但當時馬某某已經過了申報時間了,所以當時的農委主任劉某2讓其通知田某1要給馬某某分出一百畝地的補償,其不知道為什么要分給馬某某,是劉某2主任讓其這樣做的。其不清楚田某1的大棚在驗收之后的情況,其沒有印象在驗收時田某1的大棚是否種植了蔬菜。

10.證人趙某證言證明:其系××鎮(zhèn)××村黨支部副書記,2013年4月份左右,其村承包給田某1土地400畝左右耕地,后在承包地上建大棚,硬化道路。

11.證人丁某證言證明:其系敖北村村會計,村里公章一開始是其管著,后在2012年后一直由沙某2保管,后因沙某2犯貪污罪被判刑,公章被政府拿走保管。其通過查存檔,其村里將土地租給田某1共簽了兩份合同,一份是2013年1月30日簽的,當時是其與田某1、沙某2一起在公證處簽的,當時想讓公證處公證,但公證處未給公證。簽完此合同后,有的村民不同意租金支付方式,后經過協(xié)調,最終在2013年5月30日簽訂了另一份合同。承包的土地都是從承包戶那里反承包來的,都簽了合同,但是沒有給錢,當時想著等承包費下來后再給。其通過看現金日記賬,田某1在2013年1月4日就給了49.8萬元租金。

12.證人湯某2證言證明:其經營的廣闊莊園申請過兩次國家補貼,都是馬某某申請的。馬某某第一次是在2013年以“江河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名義申請,后利用廣闊莊園建筑的100畝大棚虛報假的材料申請的,馬某某自己的合作社從沒有建設過一個大棚;第二次是在2014年4月份,利用廣闊莊園的名義,虛報的假材料申請的。第一次申請的補貼款是400萬元,當時馬某某和石各莊鎮(zhèn)副鎮(zhèn)長李某某到其家,說400萬元補貼款下來了,區(qū)財政部門扣除80萬元,稅款扣除70萬元,給廣闊莊園提供了70萬元的卷簾機及棉被等物品,還剩下180余萬,馬某某就都自己留下了,然后馬某某和李某某就走了。之后其找李某某,李某某說補貼款都是馬某某通過個人關系跑的,不然也給不了那么多。

13.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其原是廣闊莊園的股東之一,廣闊莊園沒有委托其他人申請過建設大棚的補貼,其就是聽李某某說馬某某跑著建大棚補貼,其他的其不清楚,具體是否跑下來了,其不清楚,當時其生病了。

14.同案人馬某某供述證明:其知道妙晟合作社的法人是田某1,其他信息其記不清了。妙晟合作社申請的200畝大棚建設的國家補貼之所以轉給其100畝,是其與田某1在武清區(qū)農委商量的,當時就其兩個人在場,沒有其他人。如何申報的,是否得到了100畝的補貼,是否向政府相關部門轉過資助金,妙晟合作社申報補貼時為什么分為東西區(qū),其為什么在驗收時帶驗收人員去廣闊莊園,其是否向妙晟合作社對公賬戶打過錢,其都記不清了。

15.證人劉某2證言證明:其在2006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武清區(qū)農委主任。2013年時田某1與馬某某在石各莊鎮(zhèn)申請設施大棚建設補助,是田某1先申請的,馬某某在申請時已經沒有指標了,馬某某向其介紹是其老領導張某2的親戚,而且當時石各莊鎮(zhèn)黨委書記邢某某也推薦馬某某申報大棚建設,其就讓劉某1找來田某1協(xié)商,后經協(xié)調,從田某1申報的指標里劃出100畝的指標給了馬某某,但是報市里還是以田某1的名義報,當時劉某1、田某1、馬某某都在場。程序上的細節(jié)其不清楚,都是安排劉某1辦理的。

16.“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違規(guī)項目情況表及天津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武清分局國土資源執(zhí)法檔案卷宗三份證明:妙晟合作社所建設的“清泰莊園”因在農業(yè)大棚內違法違規(guī)占用耕地建設商品住宅被清理整治的情況。

17.《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關于做好2013年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產業(yè)化經營設施蔬菜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證明:2013年天津市關于設施蔬菜基地建設的申報條件、申報時間、補貼標準、驗收時間等情況。

18.《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關于2013年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武清區(qū)××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實施計劃的批復》、《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關于2013年農業(yè)綜合開發(fā)武清區(qū)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實施計劃的批復》各一份證明: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同意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呈報的項目單位為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的××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實施計劃及項目單位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實施計劃。

19.《天津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關于武清區(qū)2013年度設施蔬菜項目的驗收意見》證明:經市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批復,包括武清區(qū)××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武清區(qū)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在內的8個項目驗收合格,準予通過市級驗收。

20.落款日為2013年8月19日、20日,出票人為田某1,收款人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進賬單(回單)復印件2份、落款日為2013年8月19日,出票人為天津市瑞立博機電安裝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進賬單(回單)復印件1份、落款日為2013年8月28日、29日,出票人為馬某某,收款人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進賬單(回單)復印件2份證明:2013年8月19日田某1農行賬戶轉入妙晟合作社共計395萬元,天津市瑞立博機電安裝有限公司農行賬戶轉入妙晟合作社16萬,馬某某農行賬戶轉入妙晟合作社共計400萬元。

21.項目名稱為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分別為溫室主體、保溫被、卷簾機、道路、打井及輸水管道、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計劃投資與實際完成為1287.07萬元、232.99萬元、19.98萬元、50萬元、8.46萬元,共計1598.5萬元,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簽章及區(qū)開發(fā)辦負責人員簽字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項目設施農業(yè)工程驗收單復印件五份;項目名稱為××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分別為公示牌1個、標志牌110個、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匯通天下廣告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名稱為天津市耀輝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計劃投資與實際完成為15000元,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簽章及區(qū)開發(fā)辦負責人員簽字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項目設施農業(yè)工程驗收單復印件一份;項目名稱為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分別為公示牌1個、標志牌119個、項目建設地點為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匯通天下廣告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計劃投資與實際完成為15000元,施工單位、項目建設單位簽章及區(qū)開發(fā)辦負責人員簽字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項目設施農業(yè)工程驗收單復印件一份;金額為4885700元、199800元、500000元、5000000元、2985000元、84600元,付款方名稱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收款方名稱為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復印件六份;金額總計為2329900元,付款方名稱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收款方名稱為天津龍力來商貿有限公司的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復印件3份;金額為5000000元,付款方名稱為天津市耀輝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收款方名稱為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復印件一份;金額為2985000元,付款方名稱為天津市耀輝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收款方名稱為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復印件一份;記載有“敖北200畝”“耀輝”部分中12月5日“溫室主體”支出500萬元,1月17日及1月22日“標志牌”及“溫室主體”支出共計300萬元,累計800萬元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委員會記賬憑證復印件;項目名稱為××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為溫室主體、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金額為298.5萬元,建設單位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設施蔬菜竣工工程項目報賬申請單復印件一份;項目名稱為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為溫室主體、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石南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金額為298.5萬元,建設單位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設施蔬菜竣工工程項目報賬申請單復印件一份;項目名稱為××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為溫室主體、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金額為500萬元,建設單位天津市耀輝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及田某1簽章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設施蔬菜竣工工程項目報賬申請單復印件一份;出票人為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收款人為國海建筑工程公司,金額為5000000元,用途為溫室主體,單位主管為田某1,被背書人為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的轉賬支票及轉賬支票存根復印件各一份;出票人為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收款人為軍凱建筑公司,金額為5000000元,用途為溫室主體,單位主管為田某1,被背書人為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的轉賬支票及支票存根復印件各一份;出票人為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收款人為國海建筑,金額為2985000元,用途為溫室主體,單位主管為許建卿,被背書人為天津市江河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的轉賬支票及支票存根復印件各一份;出票人為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收款人為軍凱建筑公司,金額為2985000元,用途為建筑主體,單位主管為田某1,被背書人為李某某的轉賬支票及支票存根復印件各一份;記載有“石西200畝”“妙晟”部分中11月28日“溫室主體”支出500萬元,1月17日及1月22日“標志牌”及“溫室主體”支出共計300萬元,累計800萬元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委員會記賬憑證復印件;項目名稱為石各莊鎮(zhèn)石西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工程名稱為溫室主體、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金額為500萬元,建設單位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簽章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設施蔬菜貼竣工工程項目報賬申請單復印件一份;收款人為國海建筑工程公司,金額為5000000元,用途為溫室主體,單位主管為田某1轉賬支票存根復印件一份;金額為5000000元,付款方名稱為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收款方名稱為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復印件一份;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分戶賬明細;項目名稱為石各莊鎮(zhèn)石西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工程名稱為溫室主體、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完工時間為2013年10月30日,工程金額為1287.07萬元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項目設施農業(yè)工程支出明細表復印件一份;項目名稱為××鎮(zhèn)××村200畝設施蔬菜項目、建設地點為××鎮(zhèn)××村,工程名稱為溫室主體、建設單位名稱為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施工單位名稱為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工時間為2013年10月30日,工程金額為1286.87萬元的產業(yè)化經營財政補貼項目設施農業(yè)工程支出明細表及驗收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田某1以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及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名義,通過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市國海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將補貼款套出的情況。

22.天津市武清區(qū)石各莊鎮(zhèn)會計服務中心提供的天津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復印件三份及敖北村現金日記賬證明:田某1于2013年1月4日、2014年1月27日、2015年2月6日向敖北村村委會交納土地承包費的情況。

23.公安武清分局出具的人口檔案信息證明:本案被告人及證人的身份情況。

24.被告人沙某2之前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及釋放證明證明:被告人沙某2曾因犯貪污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2018年1月12日刑滿釋放。

25.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村民委員會提供的設施農業(yè)土地承包合同證明:甲方為敖北村村民村委會,乙方為田某1,甲方將集體土地457畝承包給乙方,時間自2013年3月1日至2043年3月1日,簽訂日期為2013年5月30日。

26.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村村民代表會議記錄五份證明:本案涉案土地的流轉情況。

27.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提供的天津市武清區(qū)石各莊鎮(zhèn)人民政府承諾書復印件證明:石各莊鎮(zhèn)人民政府向區(qū)開發(fā)辦承諾,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在××鎮(zhèn)××村租賃土地430畝用于發(fā)展蔬菜生產,計劃申報設施蔬菜項目,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在××鎮(zhèn)××村××畝,兩塊三年內沒有建設內容,土地不會被征用;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2013年承擔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產業(yè)經營設施蔬菜項目,在××村××室××畝的項目各項工程已完成,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2013年承擔國家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產業(yè)經營設施蔬菜項目200畝,分為東、西兩個區(qū),東區(qū)100畝位于敖北村、西區(qū)××村,項目各項工程已完成,鎮(zhèn)里負責對二項目今后的生產運營活動進行監(jiān)管,嚴禁溫室設施閑置、撂荒、違建等從事政策規(guī)定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28.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委員會提供的耀輝合作社的設施農業(yè)申報、驗收手續(xù)復印件及妙晟合作社的設施農業(yè)申報、驗收手續(xù)復印件、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根據津農綜[2013]87號出具的驗收報告、《武清區(qū)2013年度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產業(yè)化經營設施蔬菜項目資產移交有關事宜》兩份證明:耀輝合作社與妙晟合作社設施農業(yè)申報、驗收情況,并要求所建設施項目必須從事蔬菜生產,不得違章建筑等。

29.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耀輝合作社與妙晟合作社對公賬戶的銀行流水明細,其中耀輝合作社的賬戶截止到2013年1月1日,賬戶余額為200.58元;妙晟合作社的賬戶截止到2013年1月4日,賬戶余額為4817.48元。

30.被告人田某1供述證明:其是清泰莊園法定代表人,清泰莊園是天津市妙晟果蔬專業(yè)種植合作社和天津市耀輝專業(yè)種植合作社組成的。其于2010年12月13日注冊成立妙晟合作社,耀輝合作社起先是沙某2的,2012年底轉讓給其。當時沙某2告訴其他要申報200畝國家補貼,投資多少,國家就給補貼多少,他已經申報了。其也有了在石西村建大棚的想法,主要是賺取國家補貼。其開始想用妙晟合作社在石西村建大棚,但在石西村土地承包不下來,其找沙某2問怎么辦,他告訴其他的土地承包合同是與村里簽訂的假合同,另外他申報的存款單也是假的,主要先申報,有資格再變真的。沙某2還說有一個姓王的原本承包敖北村400多畝的地現在不想承包了,讓其用那塊地,先簽假合同,申報成功后再變更,沙某2當時是敖北村村長,其與沙某2簽訂了一個承包敖北村450畝土地的承包合同。其問沙某2沒那么多錢怎么辦,他說去石各莊養(yǎng)老院那有一個復印店,用其合作社賬戶先由銀行打印一張存款憑條,然后拿著憑條去復印店變造成800萬存款憑證就行,他耀輝合作社的存款憑證也是這么做的,其就照沙某2說的做了一個800萬假的存款憑證。用假存款憑證及與沙某2簽的土地承包合同完成了申報。之后沙某2說自己雖然申報國家補貼了但是沒有能力去建大棚,想將耀輝合作社轉給其,其同意了,其和沙某2商量申報成功后由他承建80個大棚,并將大棚的造價由每個10.5萬元提升到12.5萬元,后來沙某3代表沙某2建設了40個大棚。當時其許諾大棚賺了錢給沙某2一些好處,但后來沒賺到錢,就沒給。在申報材料到了區(qū)農委后,區(qū)里要求必須掛靠建筑公司進行承建大棚,其讓其小舅子高某成立一個軍凱建筑公司,其主要是想控制此賬號的資金,因為國家補貼的錢打到此賬戶,其讓耀輝合作社與軍凱建筑公司簽訂合同承建大棚,實際軍凱建筑公司并未承建大棚,其讓妙晟合作社與湯某1的國海建筑公司簽約負責承建大棚。清泰莊園從2013年5月份開始建設,2013年年底建成,2013年12月份通過了天津市及武清區(qū)農委驗收合格,清泰莊園一期其自己投資了600萬左右,其余是借的錢,一期建設需要3000來萬,其主要想獲得國家補貼,將來建成后大棚租出去收取資金。清泰莊園的大棚一部分被其出租了,還有一部分當時建設大棚的時候欠錢用于償還對方債務抵押出去了。其在2013年7月或8月在大棚里做了兩個樣板間,每個60來平房,目的為了將來大棚好出租,還有做辦公室。清泰莊園大棚建成后,國家分幾次轉賬開具的支票對兩個建筑公司每個公司600萬元。

其在向農委申請兩百畝補貼的過程中,農委的主任劉某2找到其,當時馬某某也在場,劉某2告訴其讓其分出一百畝的補貼給馬某某,其當時因為怕得罪了農委領導申報不下來補貼,就答應了。后來劉某1安排其妙晟合作社申報時,分成東西兩部分,其中一部分寫的地址在廣闊農莊的位置。期間,因為在大棚快建成時必須有800萬的資金流水才能通過審計,馬某某在2013年8月份時給妙晟合作社對公賬戶打進去共計400萬元,馬某某在這筆錢中支付了建設稅70來萬,還支付了返回區(qū)財政的80萬元。其不知道馬某某是否建設了大棚,最后驗收的是石南村所建設的廣闊莊園,其不知道廣闊莊園是誰建的,平時區(qū)農委的監(jiān)督查看,其沒有參加,馬某某領著市農委工作人員驗收時去的是廣闊莊園,當時其在場。馬某某最后獲得補償400萬元,除去返還區(qū)財政80萬元,實得320萬元,錢是在2014年1月通過背書轉到馬某某賬戶上的。

31.被告人沙某2供述:2012年10月左右其知道國家要對設施農業(yè)進行補貼,其想申報200畝,然后其找北京姓王的合伙人,之后他沒給其出資,其就自己申報了。其通過石各莊養(yǎng)老院邊上一個復印店姓沙的人將其存款由200元改成了800萬,然后以其耀輝蔬菜專業(yè)種植合作社與敖北村村委會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其準備這些都是為了申報項目弄補貼款。在其改存款之前的幾天,田某1問其怎么申報,其把知道的申報條件和其在什么地方更改的存款都告訴他了。之后田某1說他說現在還沒租下土地,其就敖北村村委會名義和田某1的妙晟合作社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合同,之后田某1也去其說的那個養(yǎng)老院復印店改存款憑證了。2013年年初其和田某1一起把申報書提交了。其當時不符合申報項目的各項要求。因為北京姓王不給其注資了,其就把其的耀輝蔬菜專業(yè)種植合作社轉給了田某1,申報下來的補償款也都給了田某1,后期其不知道了。其在2012年12月25日和敖北村所簽訂的合同都是虛假的,其為了先行立項爭取國家補貼資格。當時其是敖北村村長,村里公章在其手里,其有方便條件以敖北村名義和田某1簽訂合同。其和田某1說過給其留40個大棚的建造權利,這些棚由沙某3建造的。其幫田某1做虛假的合同和虛假的存款證明,目的是用于騙取國家的補償款,其不清楚田某1得了多少錢,田某1沒有給其好處。

被告人田某1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

天津市妙晟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2013年5月23日與天津浩悅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17萬元)、2014年7月17日與天津市軍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天津市龍力來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貨物購銷合同;2013年10月20日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與天津金茵商貿有限公司簽訂的貨物購銷合同;2013年5月24日田某1與北京雅致經典竹藝有限公司簽訂的竹藝工程承包合同書。

被告人沙某2的辯護人提供的證據:

1.敖北村委會與天津市豐采園果蔬種植專業(yè)合作社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時間為2012年10月27日,承包期限為2013年3月1日至2028年3月1日,可續(xù)租至2044年3月1日,由沙某2、王某某分別代表兩方簽字,并蓋雙方印章。

2.沙某2的自書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與沙某3一起給田某1建過大棚,是沙某3簽訂的合同,沙某2未參與。

3.沙某3的自書證言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其給田某1簽訂過建設大棚合同,并給田某1建設了34個大棚,單價為13.5萬元。

4.企業(yè)信用報告證明:天津市耀輝蔬菜專業(yè)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為田某1,成員信息中于2013年1月31日變更后有了田某1名字。

針對被告人田某1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沙某2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結合在案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被告人田某1、沙某2是否共同構成詐騙960萬元的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田某1、沙某2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利用沙某2的職務便利簽訂了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在沙某2的直接操作或幫助下,兩人分別制作了虛假的自籌資金證明,并利用上述虛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虛假的自籌資金證明申報了國家設施農業(yè)項目補貼的資格,在可以發(fā)放補貼款后,由田某1利用自己控制或授意的建筑公司將補貼款套出并使用,二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均應為詐騙國家的960萬元承擔刑事責任。故對田某1、沙某2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被告人田某1是否與馬某某共同構成詐騙320萬元的問題。經查,在案證據證明被告人田某1明知馬某某從其合作社分走的100畝補貼資格不是用于國家設施農業(yè)項目建設,而幫助其騙領補貼,應系對馬某某詐騙的幫助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田某1不構成與馬某某共同詐騙320萬元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1伙同被告沙某2及另行伙同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補貼款,被告人田某1、沙某2的犯罪數額均特別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在被告人田某1、沙某2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田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沙某2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減輕處罰。在被告人田某1與另案馬某某的共同犯罪中,田某1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沙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田某1、沙某2共同退賠人民幣960萬元,發(fā)還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

三、責令被告人田某1與馬某某共同退賠人民幣320萬元,發(fā)還天津市武清區(qū)農業(yè)委員會。(馬某某已退賠人民幣12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殷 健

審 判 員  李**

人民陪審員  李克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金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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