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1刑初558號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西青檢一部刑訴〔2020〕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經(jīng)審查,于同年9月18日立案,9月29日變更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姚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某及其辯護人徐忠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章某在天津市西青區(qū)××花園××商“茶一間”內,虛構能夠為被害人孟某辦理“積分落戶”的事實,騙取孟某人民幣8萬元,后用于償還個人貸款。案發(fā)前,章某歸還孟某人民幣8千元。2019年8月8日,章某被民警抓獲歸案?,F(xiàn)當事人雙方已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
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匯款憑證、收條、電子證據(jù)檢驗報告、辨認筆錄、和解協(xié)議書、刑事諒解書、戶籍信息材料、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章某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章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章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章某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罪行;對被害人積極主動退贓、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此次犯罪系初犯,沒有前科劣跡,請求對章某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章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判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力欣
人民陪審員 宮桂桐
人民陪審員 崔金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迎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