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9刑初600號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當日立案,因發(fā)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于2020年10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晶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小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張某某謊稱可辦理低息貸款,將被害人史某等人騙至天津市薊州區(qū)。后張某某以使用蘋果手機辦理貸款為由將被害人手機騙走,同時以借款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其中:
騙取被害人史某蘋果7手機及蘋果8Plus手機各一部,另以借款及送禮為由騙取史某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400元。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認定,史某被騙蘋果7手機價值3466.67元,被騙蘋果8Plus手機價值5633.33元。
騙取被害人黃某現金2100元、被害人徐某1現金2300元(以上錢款均由史某墊付)。
騙取被害人孫某蘋果6Plus手機一部。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孫某被騙手機價值2033.33元。
騙取被害人曹某蘋果6s手機一部及現金2000元。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曹某被騙手機價值2116.67元。
騙取被害人謝某蘋果7手機一部及現金2000元。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謝某被騙手機價值3400元。
騙取被害人李某蘋果7手機一部。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李某被騙手機價值3000元。
騙取被害人吳某蘋果7手機一部、戒指一枚及現金2740元。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吳某被騙手機價值3500元。
騙取被害人尹某蘋果6sPlus手機一部。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尹某被騙手機價值3900元。
騙取被害人蔣某心蘋果6sPlus手機一部。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蔣某心被騙手機價值2800元。
騙取被害人陳某蘋果6Plus手機一部。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陳某被騙手機價值2300元。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詐騙作案11起,詐騙金額為44690元。贓物已變賣,所獲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張某某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人員詳細信息、人員電子檔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辨認筆錄、辨認照片、被辨認人信息、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天津市旅客住宿登記單、微信賬單詳情、微信轉賬記錄、中國農業(yè)銀行業(yè)務憑證、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電子數據光盤,被害人史某、孫某、曹某、吳某、李某、徐某1、尹某、蔣某心、陳某、謝某陳述,證人徐某2、鄭某1、彭某、鄭某2、趙某、田某、張某1、劉某、張某2證言,被告人張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詐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實施詐騙,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同時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退賠被害人史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0500元、黃某2100元、徐某12300元、孫某2033.33元、曹某4116.67元、謝某5400元、李某3000元、吳某6240元、尹某3900元、蔣某心2800元、陳某2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閔 鵬
審 判 員 潘曉哲
人民陪審員 王海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寧
書記員楊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