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粵03刑初7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3-09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過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刑訴[2019]6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1、楊某2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宏文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林某2、儲某1、黃某(均另案處理)于2018年初購買虛擬交易紀念幣的“香港隆某”平臺軟件,通過招聘等方式糾集多人,以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尚澤大都會E座等地為窩點,假以未工商登記注冊的安徽省合肥市百能生有限公司進行運營,通過微信誘使被害人交易紀念幣以騙取錢財。王某2(另案處理)也糾集人員,以安徽省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尚澤大都會E座為窩點,向林某2租用“香港隆某”平臺軟件,通過微信誘使被害人交易紀念幣以騙取錢財,按詐騙所得的一定比例交給林某2作為平臺的使用費及維護費。
“公司”業(yè)務部分為市場一部、市場二部、市場三部,各部分多個小組。各部經理、各小組主管培訓、指導業(yè)務員與被害人聊天,帶領業(yè)務員控制多個微信號,以虛假面目添加被害人為好友并拉入微信群,微信群內除被害人外其他人均為“公司”內部人員,他們假扮投資者,虛構自己買賣股票和紀念幣業(yè)績,烘托氣氛,主管或經理再誘使被害人下載“香港隆某”平臺軟件交易紀念幣?!肮尽绷碓O立操盤部,由紀念幣操作員操控紀念幣,人為制造紀念幣的漲跌,造成客戶巨虧。
經審計,本案被害人共68人,被詐騙總金額l3643775.20元。
被告人周某某1系市場一部一組主管,業(yè)務員為吳某、張某1、張燈豐、張某2、儲某2、劉某2等人(均另案處理),該小組于2018年3、4月間共騙取被害人陳某1、陳某21950240.83元,騙取被害人陳某3l034169元,騙取被害人龐某l79654.76元,騙取被害人周某128665元。被告人周某某1另外還加入多個微信群假扮投資者,烘托氣氛。
被告人楊某2受王某2雇請于2018年3月中旬擔任王某2經營團隊業(yè)務員,在經理喬啟平(另案處理)領導下開展工作,仿照林某2公司模式實施詐騙犯罪,以同樣手法騙取了被害人錢某ll6213元、被害人劉某1l97501元、被害人奚某95001元、鍛巖人閆勇133010元、被害人楊某l0萬元、被害人周某291201羌、被害人周某35萬元、被害人蔣某468394元、被害人王某1l72243.2元、被害人林某1l6744.52元、被害人章某199100元。
公訴機關為證實上述指控事實,當庭宣讀和出示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1、楊某2無視國家法律,詐騙他人錢財,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答辯情況
被告人周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周某某1系從犯,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認罪悔罪,且在2019年6月25日生了一個小孩,目前在哺乳期,請法庭對周某某1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2是從犯,參與的時間較短,情節(jié)輕微,且認罪認罰,積極配合偵查工作,本案被害人與楊某2沒有直接關系,請法院對楊某2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
請求情況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證實相關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系由被害人江某于2018年5月1日報案至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該局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偵查。
2.抓獲經過、取保決定書:證明被告人周某某1于2018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懷孕于次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楊某2于2019年5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3.深圳永信瑞和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書等證據:證實本案被害人被騙數額。
4.同案犯儲某1、王舒娜、張某1、張某2、張燈豐等人的供述:證實本案的犯罪方式以及被告人周某某1在本案中的具體犯罪行為。
業(yè)務員必須每天加30個微信好友,先確認對方是不是股民,如果是股民就發(fā)一個初級群鏈接給對方,周某某1會在群里發(fā)股票資訊,業(yè)務員則以股民身份在群里發(fā)言回應,股民相信周某某1的實力后,周某某1會把他拉進另外一個高端群并推薦公司福利票(紀念幣)。對于愿意投資“香港隆某”的投資者(被害人),前兩次投資就讓客戶贏利,之后周某某1等人會游說客戶加大投資,再通過公司其他部門的操作,讓客戶的錢損失70%。
5.被告人周某某1的供述:我選擇認罪認罰。我在公司零零碎碎大概工作了7個多月時間,一直到2018年4月的時候回家備孕就沒有在公司上班了。我是市場一部一組組長,市場一部的經理李成給我們安排好工作,比如說每天通過經理給的微信號加多少人等等。我們炒群的目的是吸引客戶,讓客戶覺得這個群里面有錢賺,推薦的股票很厲害。實際上群里面基本除了客戶一個人真正的購買股票之外,其他人都是我們的人??蛻粜湃挝覀冎缶桶阉M一個專門炒小盤股的高級群里面。我自己沒有拉到業(yè)務,我們組的張燈豐有拉到業(yè)務。我良心很不安,公司的詐騙行為我之前沒有認識到,現在知道自己當時的工作害了很多人,我很后悔。
6.被告人楊某2的供述:我在大華國際港的公司一開始是業(yè)務員,2018年3月底的時候升為主管。因為公司就我們一個組,所以喬啟平也負責帶我們這個組開展工作。我在做業(yè)務員的時候,就是負責拉客戶,拉到客戶進群之后,喬啟平就扮演老師的角色,我就在群里面負責吹捧,讓客戶放松警惕。我升為主管之后是按照王某2的要求負責招聘和指導新人。
王某2負責這個公司,總經理是喬啟平。因為百能生的團隊比較強大,技術和團隊比較成熟,所以我也去他們公司董志國的組里面學習。我有拉到一個叫范某的客戶,范某投資了五萬元人民幣。我們拉到的客戶都是給喬啟平去登記和安排的,后續(xù)的事情都是喬啟平在做,喬啟平是怎么去維護客戶的我不清楚,她不會告訴我這些事情,只是讓我做好招聘新人和帶新人的工作。
王某2一般都是讓公司財務通過周杰的賬戶給我轉錢,包括我的工資、提成、還有公司的其他消費開支,或者是通過我的銀行卡把錢轉給不同的人。
2018年5月14日中午,王某2到大華國際港的公司,告訴公司所有人物業(yè)通知停電,公司放假,具體什么時候上班等公司通知,我當時就猜測可能林某2的公司出事了,所以我就收拾東西直接離開了公司。
上述證據由公訴機關提交、出示,經法庭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1、楊某2虛構事實,參與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周某某1應對其所帶領的小組全部犯罪數額負責,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某2雖未直接詐騙本案被害人,但其參與炒群,在部分被害人被騙的過程中起到積極的輔助作用,亦應承擔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1、楊某2系受他人糾集和雇請,為賺取小額報酬參與其中,并非犯罪的組織者和主導者,依法可以認定為從犯予以減輕或從輕處罰;其二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周某某1有悔罪表現,且其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已懷孕,現仍在哺乳期內,同時撫養(yǎng)兩個小孩,公訴機關建議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依法對被告人周某某1宣告緩刑。綜上,對公訴人和辯護人提出的相關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兩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情節(jié)分別予以量刑。依照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 吳 南
審判員 肖艾新
審判員 趙 靚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李永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