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82刑初182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3-06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一部刑訴(2020)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鄔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炯燁、被告人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11月,被告人鄔某謊稱有關系能幫助盛某兒子就讀新城中學(實際無幫助行為),并以疏通關系為幌子,騙得盛某冬蟲夏草香煙2條(價值人民幣1720元)和超市卡2張(價值人民幣2000元),騙得的財物被其個人花銷。
同月,被告人鄔某謊稱有關系能幫助葉某1兒子就讀新城中學(實際無幫助行為),并以疏通關系為幌子,騙得葉某1冬蟲夏草香煙4條(價值人民幣3440元)和超市卡2張(價值人民幣2000元),騙得的財物被其個人花銷。
2019年5月,被告人鄔某謊稱能幫助孫某的奶奶多要拆遷賠償款(實際無幫助行為),并以疏通關系為幌子,騙得孫某人民幣3200元,騙得的款項用于個人花銷。
被告人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書面諒解。
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盛某、葉某1、孫某的陳述、證人葉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收條、諒解書、歸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鄔某的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鄔某的量刑幅度為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鄔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又能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鄔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鄔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倪東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代書記員 鄒荷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