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個舊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云2501刑初4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01-17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個舊市人民檢察院以個檢一部刑訴[2019]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個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普頌揚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1月期間,被害人田某(已判刑)伙同他人盜竊礦石案發(fā),因其同伙被公安機關陸續(xù)查處,便請托被告人孫某幫忙協(xié)調。被告人孫某便以幫被害人田某找關系說情為由,在個舊市錫城鎮(zhèn)楊家田加油站附近騙取被害人田某的現(xiàn)金人民幣6000元。
2019年7月9日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后,被告人孫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其家屬退繳了全部贓款發(fā)還被害人。
答辯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被告人孫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單、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被告人孫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私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成立,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予以確認;建議對被告人孫某在拘役三個月至五個月之間量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的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jié)。綜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孫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及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已繳納)。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 姜龍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趙泰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