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4刑初258號
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武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嚴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嚴某及辯護人張守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馬某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虛構其有熔噴布貨源、認識天津泰達集團的人員能夠直接從泰達集團提出生產醫(yī)用口罩用的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馬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29.4萬元。
被告人嚴某2020年3月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陳某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間,在北京市××,虛構自己與天津泰達有關系,在部隊有關系,能夠通過部隊的人從泰達直接拿出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陳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56萬元,后因未按時發(fā)貨,經被害人陳某某追討,被告人嚴某退還被害人陳某某38萬元,實際非法所得18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中旬,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害人葛某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18日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虛構自己認識軍隊的人,能夠通過部隊的關系直接從天津泰達的工廠里面提出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葛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25萬元,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17日18時許,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京滬高速王慶坨服務區(qū)內,收到被害人葛某某給其轉賬的熔噴布貨款25萬元。后因未按時發(fā)貨,經被害人葛某某追討,被告人嚴某退還被害人葛某某6萬元,實際非法所得119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認識被害人李某某,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月30日期間,在天津市武清區(qū)等地,虛構自己有親戚在天津泰達當高管能夠拿到熔噴布、在部隊有親戚能夠在部隊直接提出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李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41.6萬元,后因未按時交貨,經被害人李某某追討,被告人嚴某退還被害人李某某34.1萬元,實際非法獲利7.5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下旬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常某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初期間,在山東省聊城市冠縣××,虛構其有熔噴布貨源等事實,騙取被害人常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45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底通過被害人馬某某認識了被害人魏某某,后于2020年4月初,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中標萬方(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地,虛構有親戚在軍隊管理物資能夠從軍隊的口罩廠弄出熔噴布以及可以聯(lián)系到山東龍口的廠子提供熔噴布貨源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魏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07.4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4月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徐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虛構其有熔噴布貨源,采取向被害人徐某某發(fā)送虛假的中石化熔噴布視頻等方法,騙取被害人徐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32萬元。
被告人嚴某后被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害人陳述、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人供述、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嚴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嚴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嚴某的辯護人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發(fā)表了被告人嚴某系初犯,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馬某,后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虛構其有熔噴布貨源、認識天津泰達集團的人員,能夠直接從泰達集團購買生產醫(yī)用口罩用的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馬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29.4萬元。
被告人嚴某2020年3月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陳某,后于2020年3月5日至3月8日期間,在北京市××,虛構自己與天津泰達有關系,在部隊有關系,能夠通過部隊的人從泰達直接拿出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陳某購買熔噴布貨款56萬元,后因未按時發(fā)貨,經被害人陳某追討,被告人嚴某退還被害人陳某38萬元,實際騙得18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中旬,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害人葛某,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3月18日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虛構自己認識部隊的人,能夠通過部隊的關系直接從天津泰達的工廠里面購買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葛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25萬元。其中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17日18時許,在天津市武清區(qū)××鎮(zhèn)京滬高速王慶坨服務區(qū)內,收到被害人葛某給其轉賬的熔噴布貨款25萬元。后因未按時發(fā)貨,經被害人葛某追討,被告人嚴某退還被害人葛某6萬元,實際騙得119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上旬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認識被害人李某,后于2020年3月18日至3月30日期間,在天津市武清區(qū)等地,虛構自己有親戚在天津泰達當高管能夠買到熔噴布、在部隊有親戚能夠在部隊直接提出熔噴布等事實,騙取被害人李某購買熔噴布貨款41.6萬元,后因未按時交貨,經被害人李某追討,被告人嚴某退還被害人李某34.1萬元,實際騙得7.5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下旬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常某,后于2020年3月下旬至4月初期間,在山東省聊城市冠縣××,虛構其有熔噴布貨源等事實,騙取被害人常某購買熔噴布貨款45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3月底通過被害人馬某認識了被害人魏某,后于2020年4月初,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中標萬方(北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地,虛構有親戚在部隊管理物資能夠從部隊的口罩廠弄出熔噴布以及可以聯(lián)系到山東龍口的廠子提供熔噴布貨源等事實,騙取被害人魏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07.4萬元,已退還10萬元,實際騙得97.4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4月初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害人徐某,后于2020年4月上旬,在北京市通州區(qū)××鎮(zhèn)××,虛構其有熔噴布貨源,采取向被害人徐某發(fā)送虛假的中石化熔噴布視頻等方法,騙取被害人徐某購買熔噴布貨款132萬元。
被告人嚴某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所騙贓款大部分已被嚴某用于賭博揮霍等。
上述事實,被告人嚴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在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騙取被害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適用法律條款的意見是正確的,應予采納。被告人嚴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嚴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對辯護人發(fā)表的被告人嚴某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希望法庭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嚴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嚴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9日起至2033年4月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嚴某退賠548.3萬元,分別發(fā)還被害人馬某129.4萬元、陳某18萬元、葛某119萬元、李某7.5萬元、常某45萬元、魏某97.4萬元、徐某132萬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
人民陪審員 李克紅
人民陪審員 梁建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姜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