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19刑初536號
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薊檢一部刑訴〔2020〕1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簡易程序審理。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陳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辯護人何福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姬某某通過短視頻APP“快手”得知王磊會“跳大神”、“看事兒”,后與王磊相識。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間,被告人姬某某單獨或伙同王磊、耿麗穎(另案處理)虛構事實,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間,姬某某伙同王磊、耿麗穎,虛構他人被鬼魂纏身,需請大師“驅鬼”、“治病消災”的事實,在本區(qū)尤古莊鎮(zhèn)付辛莊村姬某某的家中,利用“出馬”、“做法事”等封建迷信手段,先后騙取被害人楊某1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1400元、周某7188元、付某14488元。
2020年1月17日,姬某某虛構被害人劉某被鬼纏身的事實,以“立堂子”、“請佛像”等封建迷信手段,騙取劉某1308元。
綜上,被告人姬某某詐騙作案4起,詐騙金額為34384元。
本案系被害人報案而案發(fā)。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姬某某被公安機關當場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姬某某的近親屬代其退賠了各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查證屬實的案件來源、到案經過、人員詳細信息、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辨認筆錄、辨認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電子數據光盤及視聽資料,被害人劉某、楊某1、周某、付某陳述,證人王某、楊某2、呂某、姬某證言,另案處理人王磊、耿麗穎供述,被告人姬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姬某某多次實施詐騙,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同時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姬某某的近親屬代其退賠了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發(fā)表的姬某某屬于從犯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姬某某尋找作案目標,并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故對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發(fā)表的被告人認罪認罰,具有坦白、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天津市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判處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閔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寧
書記員楊川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2.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3.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4.(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5.(二)有悔罪表現;
6.(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7.(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8.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9.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10.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