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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刑終192號詐騙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10-2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刑終192號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一案,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冀0582刑初17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原因,于2020年7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同年10月30日恢復審理。本院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利斌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沙、劉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9年5月2日,被告人侯某某經(jīng)劉某介紹認識了被害人王某,侯某某謊稱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應沙石等原材料,讓王某一起投資,先后騙取王某投入資金75萬元。同時,被告人侯某某經(jīng)劉某、石某1等人介紹可從許某石子廠賒欠沙、石子用以上貨。2019年5月5日至5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從許某處賒欠70.4235萬元的沙、石子,讓馬某等人直接拉走,用以抵頂其個人債務。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Z166列車上被拉薩公安乘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等書證,證明本案受理、立案及被告人侯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情況。

2.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2019年5月2日,其通過劉某介紹認識侯某某,侯某某自稱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應原材料,原材料上夠150萬元結算一次,利潤是一噸5元,問其有無合作意向,現(xiàn)急需用錢上貨,每人拿75萬元一起干,保證每月五六萬元利潤,侯某某還讓會計石某2給其發(fā)了一份供貨合同,讓其放心。其于當日通過朋友張某賬號給侯某某轉賬20萬元。2019年5月4日,侯某某帶其到家石子廠,稱要拉石子,其給侯某某轉賬25萬元。2019年5月5日,侯某某以交預付款為由,讓其給戶名是許某的賬戶轉款30萬元。之后其多次聯(lián)系侯某某何時返錢,侯某某以各種理由推拖,后失去聯(lián)系。其得知劉某等人找到侯某某后,便趕去問侯某某錢款去向,侯某某稱用于償還了個人債務,還說去自首,但半路侯某某又跑掉。其便報了警。其被侯某某騙了75萬元。

3.被害人許某陳述證明,其在沙河市下鄭村村北經(jīng)營一家石料廠,劉某介紹侯某某到石料廠拉石子。2019年5月5日,侯某某通過王某給其轉款30萬元,基本上還清了之前的欠款。2019年5月5日到5月15日,侯某某又從其處賒賬拉沙、石子合計70.4235萬元。

4.證人劉某證言證明,2019年4月16日,侯某某告訴其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上貨,想找人合作,問能否找個人一起干。2019年5月2日,其將王某介紹給侯某某。侯某某告訴王某往金隅館陶攪拌站上貨,讓王某投資75萬元,每上夠150萬元結算一次,每次利潤15萬元,兩人各分一半,侯某某的會計石某2負責結算。王某表示同意,當日給侯某某轉賬20萬元。其和石某1還介紹侯某某可從許某處賒賬拉石子。5月15日,王某告訴其聯(lián)系不上侯某某,讓幫忙尋找。后其和曹某、王某等人找到侯某某,侯某某稱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上貨是假的,王某的錢用以償還了個人債務,從許某處拉的貨也抵賬了,并稱要去自首,但在半路上又跑了。其幾人便報了警。

5.證人石某1證言證明,其通過劉某介紹認識的侯某某,其與王某系同學關系。2019年5月2日,侯某某、王某在劉某處商談如何合作做生意,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送石子,讓其幫忙聯(lián)系找石子,其便聯(lián)系了許某。2019年5月23日,王某告知其被侯某某騙了,往館陶上料的事情都是假的,已報了警。幾天后,許某告訴其侯某某一直沒有給錢,共計欠沙、石子款70.4325萬元。

6.證人馬某證言,證明其系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的供貨商,曾從侯某某處購買人工砂往攪拌站上貨,期間侯某某也曾向其借款70萬元。2019年5月6日,侯某某給其轉賬2萬元。2019年5月初,侯某某讓其到沙河市個石料廠拉了20多萬元的石子用于頂賬。5月17日左右的一天,沙河的王某給其聯(lián)系,其才知道侯某某拿著其跟金隅攪拌站的供貨合同欺騙王某。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跟侯某某沒有關系,侯某某沒有往攪拌站上過貨。

7.證人石某2證言證明,其不是侯某某的會計,只是幫忙記過賬。2019年4月份,侯某某欠多人債務無力清償。2019年5月份,侯某某經(jīng)劉某介紹認識了王某,侯某某謊稱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貨沙、石料,并讓其給王某微信發(fā)過一個沙石購銷合同,以取得王某的信任。侯某某騙取王某75萬元,其中讓王某直接給許某轉賬30萬元。侯某某在收到王某的錢后,隨即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即償還梁某22萬元、馬某2萬元、胡廣峰2.2萬、劉英奇3萬多元,償還貸款公司7萬元,給他妻子岳曉梅轉款約3萬元,給其轉款1萬元。侯某某還用王某的錢從許某石子廠拉石料賣給張磊等人。

8.證人張某證言證明,其系王某朋友。2019年5月2日,王某讓其給侯某某轉賬20萬元。

9.證人梁某證言及銀行轉款明細、借條等證明,其系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貨商。2017年5月19日,其開始從侯某某處購買石子,并向侯某某支付了預付款140萬元,但至今石子沒有拉夠,其找侯某某退錢,侯某某一直說沒錢。2019年5月份侯某某還其22萬元,即5月2日給其轉賬10萬元,5月5日給其轉賬一筆4萬元、一筆6萬元,5月11日通過微信給其轉賬2萬元。

10.證人苗某證言證明,其系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應主管。其公司對于供應商實行統(tǒng)一招標,供貨主要是沙和石子,上夠150萬元的貨結80%的款。馬某、張春海、梁某是公司的供應商。公司沒有與侯某某合作過,侯某某也沒有上過貨。

11.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王某、馬某、劉某分別對侯某某等人予以指認、確認。

12.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及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侯某某62×××7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賬戶查詢、交易明細、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人侯某某與王某等人銀行賬戶交易情況,其中2019年5月2日,侯某某收到張某網(wǎng)銀轉賬20萬元,5月4日收到王某轉賬25萬元,5月5日王某給許某網(wǎng)銀轉賬30萬元,及侯某某銀行賬戶內(nèi)款項去向情況。

13.沙河市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及侯某某拉貨明細證明,2019年5月5日至5月15日,被告人侯某某從許某處拉石子、沙合計價款70.4235萬元。

14.民事訴狀、借條、原審法院(2019)冀0582財保37號民事裁定書、(2019)冀0582民初1900號民事裁定書等書證證明,王某訴被告人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王某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原審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裁定查封被告人侯某某所有的位于沙河市沙河市糖煙酒家屬院北棟2單元102號房產(chǎn)一處。2019年9月12日,原審法院以被告人侯某某虛構事實向王某借款涉嫌詐騙為由駁回王某起訴。

15.抓獲證明、臨時羈押證明、收押證明證明,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在Z166列車上被拉薩公安乘警抓獲。2019年5月26日至6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被羈押在拉薩市堆龍德慶區(qū)看守所。

16.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侯某某的相關身份情況。

17.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證明,其經(jīng)劉某介紹認識了王某、石某1。其和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沒有合作關系,但其向王某謊稱往該攪拌站上沙石料,上夠150萬元結算,需要找人一起投資,為了取得王某信任,其讓石某2給王某微信上發(fā)過一個虛假的金隅攪拌站供貨合同,同時其經(jīng)石某1聯(lián)系許某供應沙子并可以賒欠貨款,王某同意合作,當日便給其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轉款20萬元。幾天后王某又給其轉款25萬元。其收到錢后用于償還梁某等人的欠款。其帶王某到許某的石子廠對賬,發(fā)現(xiàn)欠許某石子款,遂讓王某直接給許某賬戶轉款30萬元歸還欠款。之后其又從許某石子廠賒賬采購70多萬元的沙石,讓馬某等人直接拉走用以抵頂其個人債務。

本案上述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

對于被告人侯某某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在被害人王某未報案前調(diào)查取證違反法律程序,取得的相關證據(jù)不能作為定案根據(jù)的辯護意見,評判如下:在本案庭前會議中,被告人侯某某辯護人亦提出該問題,公訴機關針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并當庭提交了沙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劉石崗中隊情況說明,2019年5月22日,王某和劉某到該隊提供侯某某詐騙案件線索,當日該隊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辨認等,5月23日錄入案件系統(tǒng)。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fā)現(xiàn)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diào)取證據(jù)材料等措施。沙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劉石崗中隊的調(diào)查取證并無不當。對被告人侯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2016年10月起,被告人侯某某以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上料投資一起做生意為由騙取被害人馬某160萬余元的指控,經(jīng)查,被告人侯某某供述其從馬某處借款,被害人馬某陳述證明其系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貨商,從被告人侯某某處購買沙石等用以上貨,但至今沙石未拉夠,期間侯某某也曾向其借款,其當庭亦認可沒有跟被告人侯某某一起投資合作。公訴機關該項指控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對被告人侯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該項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2018年8月起,被告人侯某某以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上料投資一起做生意為由騙取被害人曹某50萬余元的指控,經(jīng)查,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證明其因資金緊張向曹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據(jù)。在案除被害人曹某陳述外,無其他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侯某某騙取其錢財。公訴機關該項指控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對被告人侯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該項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對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侯某某與王某系民間借貸關系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王某陳述證明被告人侯某某以一起投資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上貨為由騙取其75萬元,與證人劉某、石某1、石某2證言證明的事實相一致,且有證人馬某、梁某、苗某、許某、張某證言及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據(jù)相印證,能夠證實被告人侯某某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王某75萬元用以償還個人債務的事實。另,被害人王某曾以民間借貸糾紛向原審法院起訴被告人侯某某,但原審法院以被告人侯某某虛構事實借款涉嫌詐騙為由,裁定駁回了王某的起訴,此并不影響對被告人侯某某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對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侯某某從許某石料廠賒賬采購石料,系民事經(jīng)濟糾紛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證明其經(jīng)石某1等人介紹從許某石料廠賒賬采購石子、沙,直接讓馬某等人拉走抵頂其個人債務,并沒有用于攪拌站上貨,與被害人許某陳述、證人劉某、石某1、馬某證言及拉貨明細相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人侯某某虛構上貨事實,直接以物抵債,非法占有目的明確。對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的上述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已構成詐騙罪。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部分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侯某某詐騙被害人的財物應予退賠。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侯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75萬元、被害人許某人民幣70.4235萬元。

原審被告人侯某某的上訴意見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偵查機關在被害人王某未報案前先入為主調(diào)查取證,系利用職權插手民事經(jīng)濟糾紛,辦案程序違法。原審法院對非法證據(jù)未進行排除,且認定偵查機關調(diào)查取證程序合法,明顯不當。2、原判認定侯某某構成詐騙罪,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3、在原審庭前會議申請調(diào)取偵查機關扣押的上訴人侯某某的手機,原審法院未予調(diào)取。

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侯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且不具有從輕從寬情節(jié),建議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2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經(jīng)劉某介紹認識了被害人王某,侯某某謊稱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供應沙石等原材料,讓王某一起投資,先后騙取王某投入資金75萬元。2019年5月26日,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在Z166列車上被拉薩公安乘警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被害人王某陳述,證人劉某、石某1、馬某、石某2、張某、苗某證言,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侯某某銀行卡賬戶查詢、交易明細、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辨認筆錄及照片,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抓獲證明、臨時羈押證明、收押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二審審理中,檢察機關提交了并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

1、沙河市公安局從劉某手機中提取的劉某和王某、侯某某的談話視頻及整理文字證明,侯某某承諾將王某投資的錢往邯鄲館陶金隅攪拌站等供應沙石等原材料,侯某某并沒有向上述攪拌站供應材料,投資的錢用于償還其之前其他欠款了。

2、侯某某供述、劉某、曹某證言,證明內(nèi)容與原審法院認定的證據(jù)一致。

3、侯某某手機中微信聊天記錄。

關于原判認定的原審被告人侯某某詐騙王某75萬元的事實,有上述證據(jù)予以證明,且上述證據(jù)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上訴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稱上述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不予采納。邢臺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

對于上訴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在被害人王某未報案前先入為主調(diào)查取證,系利用職權插手民事經(jīng)濟糾紛,辦案程序違法。原審法院對非法證據(jù)未進行排除,且認定偵查機關調(diào)查取證程序合法,明顯不當?shù)霓q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原審庭前會議中,原公訴機關針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并當庭提交了沙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劉石崗中隊情況說明,2019年5月22日,王某和劉某到該隊提供侯某某詐騙案件線索,當日該隊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辨認等,5月23日錄入案件系統(tǒng)。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fā)現(xiàn)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diào)取證據(jù)材料等措施。沙河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劉石崗中隊的調(diào)查取證并無不當。對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侯某某詐騙許某70.4235萬元的事實,經(jīng)查,2019年5月5日至同年5月15日,侯某某經(jīng)劉某介紹在許某出賒欠沙石款,之前用王某的投資款還了30萬元,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侯某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事實,并且至同年5月26日因王某報案被抓獲,時間較短,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侯某某有非法占用他人財物的故意和騙取他人財物的事實,故該起事實不應認定為詐騙罪,侯某某拖欠許某沙石款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上訴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稱該起事實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關于上訴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稱在原審庭前會議申請調(diào)取偵查機關扣押的上訴人侯某某的手機,原審法院未予調(diào)取的意見,侯某某的手機二審期間偵查機關對手機內(nèi)聊天記錄進行提取,但并不能影響對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實施詐騙行為的定性,上訴人侯某某及其辯護人稱侯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采納。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詐騙被害人的財物應予退賠。根據(jù)原審被告人侯某某實施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0582刑初178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30年5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三、責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侯某某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75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佳培

審判員  劉朝暉

審判員  馬瑞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少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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