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33刑初376號
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以易檢一部刑訴〔2020〕3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維福、王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辯護人許文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將自己位于老爺溝(地名)占子莊的老宅院售賣給了劉某2,2016年被告人趙某某又以該宅院名義申請國家異地搬遷,騙取國家異地扶貧搬遷資金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劉某1、劉某2、劉某3、劉某4、夏某、劉某5、馬某1、馬某2、楊某證言,中共易縣紀委問題線索交辦函,搬遷檔案材料,貧困補助調(diào)查材料,房屋買賣材料,易縣狼牙山鎮(zhèn)上隘剎村村委會出具的關(guān)于趙某某移民搬遷事實經(jīng)過及撤回9月份出具的證明材料說明,易縣狼牙山鎮(zhèn)鎮(zhèn)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趙某某供述,被告人戶籍證明、政歷表現(xiàn)、違法犯罪三聯(lián)單,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無辯解。
辯護人辯護意見:被告人趙某某在犯罪過程中情節(jié)輕微,危害性不大,另審查管理部門工作中存在過失,被告人認罪認罰,家庭困難系建檔立卡貧困戶,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一致,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將違法所得7萬元予以退繳。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滿事實真相,騙取國家數(shù)額巨大的異地扶貧搬遷資金,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且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騙取異地扶貧搬遷資金的情節(jié)量刑時予以考量。被告人趙某某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并上繳國庫。對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量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可宣告緩刑,并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孫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張仕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