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25刑初264號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刑檢刑訴[2020]1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繼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楊某以微信昵稱“小可愛”與楊某通過“探探”應用軟件結為微信好友,并謊稱自己是女性,姓名為張靜,在港務局工作。此后,楊某謊稱更換手機、母親生病、父親酒駕撞車、交貸款手續(xù)費等理由,要求楊某轉款。楊某先后向楊某共轉款人民幣88543元。楊某將上述錢款用于玩游戲。公訴機關認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楊某以微信昵稱“小可愛”與楊某通過“探探”應用軟件結為微信好友,并謊稱自己是女性,姓名為張靜,在港務局工作。此后,被告人楊某謊稱更換手機、母親生病、父親酒駕撞車、交貸款手續(xù)費等理由,要求楊某轉款。楊某先后向楊某共轉款人民幣88543元。被告人楊某將上述錢款用于玩游戲。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楊某戶籍證明信、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微信交易記錄、證人馬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被告人楊某的供述、支付寶賬單13頁(手機截圖打印件)、交易明細、轉賬記錄3頁(照片打印件)、光盤5張、樂亭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統計表3頁、情況說明、提供證據材料說明、樂亭縣公安局湯家河派出所出具的前科劣跡證明、到案經過說明、樂亭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5刑初280號刑事判決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詐騙罪。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對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退賠被害人楊某人民幣885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
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 判 長 賈翠梅
人民陪審員 胡國平
人民陪審員 張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翠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