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528刑初128號
寧晉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一部刑訴[2020]1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鑫來、劉夏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及其辯護人及輝靜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年后,被告人王開始在賭博網(wǎng)站上玩“百家樂”,后因輸錢過多導致資金緊張。王于2020年2月12日開始以騙取朋友車輛用作抵押來獲取錢款的方式供其繼續(xù)網(wǎng)上賭博,先后共計騙取他人7輛汽車,共獲取抵押款3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12日,王以婚慶用車為由,騙走張某1車牌號為冀A×××××的瑪莎拉蒂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石家莊西兆通的張某2,借到張某25萬元。
2、2020年2月16日,王以其父親有事為由,騙走趙某1車牌號為冀A×××××的沃爾沃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5萬元。
3、2020年2月17日,王以去石家莊拉口罩為由,騙走趙某2車牌號為冀A×××××的雷克薩斯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5萬元。
4、2020年2月18日,王以婚慶用車為由,騙走杜某車牌號為冀E×××××瑪莎拉蒂越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7萬元。
5、2020年2月18日,王以去寧晉接其奶奶為由,騙走劉某車牌號為冀A×××××的大眾高爾夫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4萬元。
6、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莊拉口罩為由,騙走解某車牌號為冀E×××××的大眾途昂越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5萬元。
7、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莊拉口罩為由,騙走李某車牌號為冀A×××××的豐田普瑞維亞商務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換走了一輛別克GL8商務車,實際獲得抵押款5萬元。
被告人王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追繳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的供述,被害人張某1、趙某1、趙某2、杜某、劉某、解某、李某、張某2陳述,證人王某1、王某2證言,行駛證、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發(fā)還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寧晉縣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書、石家莊市欒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石家莊市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石家莊市鹿泉區(qū)涉案物品價格鑒證中心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寧晉縣公安局刑警三中隊辦案說明,發(fā)、破案過程、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諒解書、和解協(xié)議,戶籍證明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以拉口罩、婚慶用車、接親屬等理由騙取他人車輛,后將他人車輛予以抵押獲取抵押款供其網(wǎng)上賭博,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且系多次為賭博違法活動而實施的詐騙,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追繳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積極賠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理。建議對被告人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追繳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綜上,希望對被告人王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年后,被告人王開始在賭博網(wǎng)站上玩“百家樂”,后因輸錢過多導致資金緊張。王于2020年2月12日開始以騙取朋友車輛用作抵押來獲取錢款的方式供其繼續(xù)網(wǎng)上賭博,先后騙取他人汽車7輛,共獲取抵押款3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2月12日,王以婚慶用車為由,騙走張某1車牌號為冀A×××××的瑪莎拉蒂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石家莊西兆通的張某2,借到張某25萬元。
2、2020年2月16日,王以其父親有事為由,騙走趙某1車牌號為冀A×××××的沃爾沃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5萬元。
3、2020年2月17日,王以去石家莊拉口罩為由,騙走趙某2車牌號為冀A×××××的雷克薩斯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5萬元。
4、2020年2月18日,王以婚慶用車為由,騙走杜某車牌號為冀E×××××瑪莎拉蒂越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7萬元。
5、2020年2月18日,王以去寧晉接其奶奶為由,騙走劉某車牌號為冀A×××××的大眾高爾夫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4萬元。
6、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莊拉口罩為由,騙走解某車牌號為冀E×××××的大眾途昂越野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獲得抵押款5萬元。
7、2020年2月19日,王以去石家莊拉口罩為由,騙走李某車牌號為冀A×××××的豐田普瑞維亞商務車,后將該車抵押給張某2,換走了一輛別克GL8商務車,實際獲得抵押款5萬元。
被告人王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追繳贓物,且上述車輛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張某1、趙某1、趙某2、杜某、劉某、解某、李某,未給被害人造成經(jīng)濟損失,并賠償被害人張某2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王供述,被害人張某1、趙某1、趙某2、杜某、劉某、解某、李某、張某2陳述,證人王某1、王某2證言,行駛證、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發(fā)還物品清單,辨認筆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辦案說明,發(fā)、破案過程、到案經(jīng)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及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諒解書、和解協(xié)議,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用為名騙取他人車輛,將騙取車輛用于抵押獲取抵押款用于網(wǎng)上賭博,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為賭博活動多次實施詐騙,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guān)追回車輛,并賠償了被害人張某2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綜合考慮本案犯罪事實及被告人王的認罪、悔罪表現(xiàn),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石迎博
審 判 員 趙喜維
人民陪審員 袁永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楊 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