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03刑初300號
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叢檢一部刑訴[2020]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尹國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邯鄲市紅星美凱龍精益豪庭門市,以可以給被害人楊某全屋定制家具為名,騙取被害人9.8萬元,收到款后,高某某并未將款項用于為被害人定制家具,而是將9.8萬元用于償還個人銀行信用卡、日常消費等。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認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高某某辯稱其沒有詐騙的主觀動機,是因為對方沒有交足定金導致的后果。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是被害人違約在先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屬于民事糾紛。
經審理查明,被害人楊某在邯鄲市紅星美凱龍商場準備購買全屋定制家具,被告人高某某在該商場精益豪庭門市稱可以給楊某定制全屋家具,201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收取被害人的9.8萬元定金后,并未將款項用于為被害人定制家具,而是將9.8萬元用于償還個人銀行信用卡、日常消費等。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被害人楊某陳述,2019年4月份,其到邯鄲市紅星美凱龍商場準備購買全屋定制家具,在一樓精益豪庭門市,該門市老板高某某向其推薦了他代理的東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的全屋定制家具,因價格太高其就離開了。大概過了半個月,一個自稱是高某某公司姓姚的設計師給其打電話說家具價格可以再優(yōu)惠,其又去門市準備面談,發(fā)現高某某門市鎖門了,其給高某某打電話,高某某提議約時間直接到其家中面談,4月底,高某某和姓姚的設計師多次到其家實地測量。8月4日,高某某告訴其,整套全屋定制家具報價20萬元,其需要交納報價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他把10萬元定金交給東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才能制作家具,等家具制作好了需要把剩下的10萬元支付了才能裝修,現在打款2019年10月1日前就能把全屋定制家具裝修完畢。其告訴高某某需要把設計圖紙和報價表等材料提供齊全了才交定金,高某某在其家中給其寫了收條。其房子是委托張某裝修的,就讓高某某和張某對接。8月12日,張某告訴其設計材料已經提供了,符合要求,可以轉定金了,其讓妻子姚淑敏將10萬元轉給了張某,張某告訴其已經把定金轉給高某某了,到10月份,其發(fā)現定制家具還沒有送到,其和張某就聯系高某某,聯系不到,就去門市找高某某,發(fā)現門市鎖門了,其找紅星美凱龍大廳才知道,高某某門市幾個月前就搬走了。10月底,多方打聽聯系到了高某某,高某某稱收到其定金后,就將定金全部交給了東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現在家具已經發(fā)貨了,很快就能到,讓其耐心等待,過了幾天還沒有發(fā)貨,高某某又推脫說是家具在運送過程中出事故了損壞嚴重,公司需要重新制作,還給其提供了交通事故的照片,其告訴高某某說等不了了,把錢退給其吧。高某某說廠家已經下訂單制作了,讓其等到2020年春節(jié)前一定裝修好,過了春節(jié)還沒有裝修好,其再聯系高某某,已經聯系不到了。2020年4月份,張某電話聯系到了東莞市精益家具有限公司,公司老板說高某某近兩年和公司沒有任何業(yè)務,御景江山的全屋定制家具高某某打電話咨詢過,但高某某沒有給公司轉定金,公司也不會給他下單做家具。其轉給張某10萬元,張某通過ATM取款機轉給高某某,因為每日轉款有上限,所以張某分兩筆,每筆轉給高某某4.9萬元,其被騙了9.8萬元。
經辨認,楊某從包含有高某某的多名不同男子照片中指認出高某某。
證人張某證明,楊某委托其操作裝修御景江山的房子,7月下旬,高某某帶一個叫姚明的設計師,測量完家具尺寸半個月左右,楊某讓他家屬姚淑敏轉給其10萬元,讓其轉給高某某,說是定金。其于8月14日和16日兩次通過ATM機轉給高某某共98000元,因每筆轉賬不能超過5萬元。高某某說家具國慶之前肯定能運到,10月份楊某告訴其家具沒送到,其給高某某打電話,高某某不接電話,微信也不回,其和楊某多方打聽聯系到高某某,約好見面,當時其和楊某、高某某、楊某公司的兩名員工小康、小鵬在場,高某某說在11月份運送家具的貨車出交通事故了,家具損壞需要返廠重做,高某某答應年前一定把家具裝好,最晚不超過臘月二十,等過了臘月二十家具還沒有裝好,其和小康找到高某某家,高某某不在家,當時高某某父親給高某某打電話,高某某沒有接,其和小康告訴了楊某,楊某就報警了。后其聯系東莞市精益家具公司詢問過有關御景江山全屋定制家具的價格,但是從來沒有付過任何定金,他們公司不支付定金是不會生產家具的,才知道高某某是在騙他們。
張某提供給公安機關的張某與廣東精益豪庭廠家范總的電話錄音文字記錄記載:御景江山的單子給廠家報過,廠家看過圖紙,也給高總報過價格,但他沒有下單,沒有交定金。必須打款50%到工廠才能生產,錢款交完才能發(fā)貨。
證人姚某證明,2019年4月,一個叫高某某的男子添加其微信,自稱在紅星美凱龍開裝修建材門市,說有一個做全屋定制的客戶,需要一個設計師給他設計方案,其承攬了這個業(yè)務,高某某帶其到御景江山小區(qū)姚淑敏家,按照姚淑敏的要求開始設計,9月份,設計的圖紙讓姚淑敏確認無誤后,高某某給其一個叫“精益木作--涂佳煌”微信名片,其通過微信把定稿的設計圖紙發(fā)給了家具廠家的涂佳煌,廠家根據圖紙把相關報價發(fā)給高某某,高某某再去給姚淑敏談價格和交多少定金的事。后高某某告訴其說總費用是20萬元,按照廠家一般生產時間,定金交到廠家后2、3個月就能送到客戶家里。11月份左右,張某給其打電話說定制的家具還沒有到,也聯系不到高某某了,讓其幫著聯系高某某,其給高某某打通電話,告訴他客戶找他,高某某讓其別管了,他會去聯系客戶的。到2020年1月份,張某又給其打電話說高某某之前承諾到2020年1月份可以到貨,現在還沒有收到家具,高某某也失聯了,讓其再聯系高某某,其發(fā)現也聯系不上高某某了。
經辨認,姚某從包含有高某某的多名不同男子照片中指認出高某某。
4、證人柴某證明,楊某是其老板。2019年11月份左右,張某和老高來找楊總,在里屋談裝修的事,其和李某在外屋。聽見楊總給老高說他兒子要準備結婚,定制的家具這么長時間還沒運到。老高說運送家具的車路上出事故了,家具也損壞了,需要返廠重做。當時楊總要求老高退款,老高說再催催廠家盡快發(fā)貨。
證人李某證明同柴某證明基本一致。另證明,快到春節(jié)時候,其和張某到老高家找老高沒有找到。
5、高某某寫的收款條,內容為:今收到整木訂制現金拾萬元整。時間為2019年8月4日。
楊某提供給公安機關的其妻子與高某某的微信通話記錄、高某某與精益豪庭跟單阿蘭微信通話記錄。內容有:高某某對楊某妻子稱發(fā)生交通事故了,損壞嚴重,需要重新定制。顯示時間為2019年11月17日。
張某銀行卡賬戶明細顯示:2019年8月12日,姚淑敏轉給張某100000元;張某于2019年8月14日和16日各轉給高某某49000元。
高某某銀行卡流水明細。
9、被告人高某某供述,2018年9、10月份左右,有人到其紅星美凱龍精益豪庭門市看全屋定制家具,當時互留了聯系方式。大概2019年初,他們又去門市讓其去御景江山量房、做設計,其和姚設計師去量房后安排姚設計師設計裝修圖紙,后圖紙經房主姚女士最終確定。7、8月份,姚女士和老公姓楊與其談價錢,最終以20萬元談成,姓楊的說不用簽合同,讓其打個10萬元收條,其把賬號和收條寫在一張紙上。十幾天后,一個裝修工給其打了49000元,隔了1、2天又給其打了49000元。沒多久,裝修工問定的貨怎么樣了。其說沒打夠錢,運輸家具的車在路上出交通事故了,其還給對方發(fā)了交通事故的現場照片。裝修工讓其到北環(huán)的公司給楊總見個面,把這事處理一下,其到北環(huán)的一個寫字樓,在公司其讓姓楊的給其打2000元就給下單,姓楊的讓其趕緊下單,不下單就告其詐騙。其說回去給精益豪庭公司商量好后給回復。又過了一個多月裝修工再次聯系其,其說還差2000元,裝修工說你干吧沒事。后其沒給楊總發(fā)貨。其編造謊話給姚女士說運輸家具的車在運往邯鄲的途中出交通事故了,其實根本沒有這回事,其還給對方發(fā)了出車禍的現場照片,照片是東莞精益豪庭有限公司的人員發(fā)給其的,是裝有別人家具的運輸車出的交通事故,車上沒有姚女士定制的家具,其沒有給廠家打過款,東莞精益豪庭有限公司就沒有給姚女士和楊總定做過家具。楊某給打的98000元,其用于交納房租、日常開銷花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關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高某某在收到被害人的定金后,沒有把定金給付廠家定制家具,而是用于個人支付銀行信用卡、日常消費,并對被害人謊稱運送家具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被害人及證人均證實其未提到交足定金才下訂單的事,故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責令被告人高某某退還被害人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9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向東
人民陪審員 張 娟
人民陪審員 苑琳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豆新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