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427刑初233號
磁縣人民檢察院以磁檢公訴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即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冒充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聯(lián)紡路支行員工,謊稱其可以將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征信記錄中的不良記錄刪除為由,騙取該公司人民幣7萬元。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詐騙罪對被告人杜某某進行處罰。鑒于被告人杜某某將所騙取七萬元退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不持異議,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杜某某冒充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聯(lián)紡路支行員工,謊稱其可以將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征信記錄中的不良記錄刪除為由,騙取該公司人民幣7萬元。
該案在偵查階段,被告人杜某某與邯鄲市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已達成民事和解協(xié)議,杜某某一次性退還邯鄲市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現(xiàn)金人民幣七萬元,邯鄲市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對杜某某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張某1(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陳述,大概2015年,蘇某跟我聯(lián)系說他可以幫我公司在民生銀行貸款,并介紹我認識了民生銀行邯鄲支行職工杜某某。2015年4、5月份,我公司員工王某將公司相關材料送給杜某某,杜某某稱我公司在征信記錄上有不良記錄,讓我公司給他7萬元,他可以幫我公司消除不良記錄。5月18日,我公司安排職工王某在邯鄲銀行磁縣分行向杜某某邯鄲銀行的個人賬戶(卡號:62×××11)中匯款7萬元人民幣。之后我多次跟杜某某聯(lián)系,催促其辦理公司貸款事宜,杜某某一直推脫說過幾天才能將不良記錄消除。后我公司收小麥急需用錢,我再次聯(lián)系杜某某,一直未果。后通過詢問銀行工作人員得知公司的不良記錄不能消除,我就給杜某某聯(lián)系稱公司不辦理貸款業(yè)務了,讓杜某某歸還7萬元人民幣,杜某某一直不還錢,我公司就委托副經理張某2報警了。
2、被害人張某2(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被害人張某1陳述一致。
3、證人王某(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職工)證明,2015年5月18日上午,公司經理張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去邯鄲銀行給杜某某賬戶存7萬塊錢,說杜某某能幫我們公司消除征信系統(tǒng)上的不良記錄。之后我到邯鄲銀行磁縣支行向杜某某賬戶(卡號:62×××11)匯款7萬元。
4、證人蘇某證明,我跟杜某某是初中同學,是我介紹杜某某和張某1認識的。張某1和杜某某業(yè)務上的往來我沒有參與過,也不清楚張某1通過杜某某消除邯鄲市陽光面業(yè)有限供公司銀行不良記錄的事。
5、被告人杜某某對有被害人張某1在內的10張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確認張某1就是被他詐騙七萬塊錢的人。有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在卷。
6、蘇某對有被告人杜某某在內的10張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確認杜某某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在卷。
7、王某、張某2對有被告人杜某某在內的10張不同男性照片進行辨認,確認杜某某就是詐騙他們公司錢的人。有辨認筆錄和辨認照片在卷。
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大概2013年,我和張某1、蘇某、王少敏一起吃飯時,蘇某給張某1介紹說我在民生銀行邯鄲分行工作,又向我介紹了張某1的情況,我和張某1就互相認識了。2015年2、3月份,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經理張某1找到我讓我?guī)退麄児巨k理申請貸款手續(xù),他把材料準備好后,經查詢,該公司銀行征信記錄中存在不良記錄,不能辦理貸款業(yè)務。5月17日,張某1給我打電話問我公司貸款還能不能辦,問我征信不良記錄能不能更改或者刪除,我說能刪除,大概需要六、七萬塊錢。第二天上午張某1把七萬塊錢打到了我邯鄲銀行卡上。過了一段時間,張某1打電話問我公司征信記錄的事情辦得怎樣,我說暫時還刪除不了,要過段時間才能刪除,又過了一個多月因為張某1公司的征信記錄沒有被刪除,他給我打電話要那七萬塊錢,我說刪除征信記錄的事還能辦,讓他再等幾天,后來張某1又給我要過幾次錢,我以能刪除他公司征信記錄中的不良記錄為由,一直拖著沒有還張某1的七萬塊錢。
邯鄲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征信記錄中的不良記錄是不能被刪除的,我當時是急著用錢,張某1正好問我這個事,我就順帶著說改征信記錄需要用錢。張某1給我的七萬塊錢我還了我的幾張信用卡。我是民生銀行邯鄲聯(lián)紡路支行的備案員工,我的員工編號是SJZ3610360。
9、邯鄲銀行存款憑條,載明2015年5月18日,邯鄲市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通過邯鄲銀行向杜某某賬戶存款70000元。
10、邯鄲市陽光面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在卷。
11、民事和解協(xié)議書、收到條在卷。
上列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被告人杜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其家屬代其繳納罰金,量刑時可酌情考慮。對被告人杜某某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期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培娥
人民陪審員 趙林虎
人民陪審員 高士發(f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趙勝寒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