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682刑初369號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冀定檢一部刑訴[2020]3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2月9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某采取在微信群中發(fā)送售賣水果的虛假信息,收款后不發(fā)貨的方式,騙取張某1等人共計3197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張某1、趙某1、解某1、解某2、史某1、趙某2、張某2、李某1、梁某、戎某、解某3、劉某1、王某1、史某2、劉某2、張某3、薛某、張某4、成某1、張某5、徐某、史某3、吳某、史某4、成某2、支某、成某3、郝某、劉某3、姬某、張某6、史某5、李某2、高某1、賈某、房某、任某、何某、魏某、李某3、王某2、李某4、李某5、趙某3、劉某4、解某4、李某6、高某2、陳某、劉某5、張某7、祝某、付某、司某、王某3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紅包、轉賬、支付交易明細,發(fā)還清單,收條,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破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發(fā)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全部退贓。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定州市司法局調查評估認為,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鵬
審 判 員 陳軍強
人民陪審員 呂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