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705刑初281號
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宣化區(qū)院一部刑訴(2020)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令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海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27日,被害人劉某1因資金周轉困難,經(jīng)被告人劉某某介紹,向王某借款4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劉某1未及時歸還欠款,后劉某某以幫王某索要欠款為由,從王某處拿走原借款合同,并多次找劉某1索要借款,未果。2019年5月10日,劉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借款合同復印后到劉某1家,劉妻牛某當場給付劉某某欠款39000元(其中微信轉賬20000元,現(xiàn)金支付19000元),劉某某遂將借款合同復印件交給牛某。后劉某某將39000元據(jù)為己有,并將原借款合同交還王某,謊稱劉某1未償還欠款。劉某1報警后,劉某某將騙取的錢款退還。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如下證據(jù):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信、借款合同復印件、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收條,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劉某1陳述,證人王某、牛某、劉某2證言,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人民幣39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7日,被害人劉某1因資金周轉困難,經(jīng)被告人劉某某介紹,向王某借款40000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劉某1未及時歸還欠款,后劉某某以幫王某索要欠款為由,從王某處拿走原借款合同,并多次找劉某1索要借款,未果。2019年5月10日,劉某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借款合同復印后到劉某1家,劉某1妻子牛某當場給付劉某某欠款39000元(其中微信轉賬20000元,現(xiàn)金支付19000元),劉某某遂將借款合同復印件交給牛某。后劉某某將39000元據(jù)為己有,并將原借款合同交還王某,并謊稱劉某1未償還欠款。劉某1報警后,劉某某將騙取的錢款退還。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借款合同復印件、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收條,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被害人劉某1陳述,證人王某、牛某、劉某2證言,指認筆錄,辨認筆錄,戶籍證明信等證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積極退賠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所判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永峰
審 判 員 王 平
人民陪審員 武世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利宏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認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