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1121刑初260號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以棗檢一部刑訴〔2020〕2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紅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霍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
1.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霍某某謊稱能夠幫王某2承包井陘二炮基地建設廚房設施,需交納押金為由,多次騙取王某2人民幣共計65000元。
2.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霍某某得知張某的兒子想?yún)④娙胛?,但因體檢未能通過,便謊稱能幫忙讓張某的兒子順利入伍,以找關系、請客、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張某人民幣共計61300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霍某某謊稱能夠幫王某1及其丈夫陸某承攬南水北調(diào)中線二期附屬工程廣告牌等工程,以需制作標書、請客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王某1、陸某人民幣共計56000元。
4.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霍某某謊稱自己承攬了甘肅的天然氣氣站管道工程,讓葉某合伙,以需要請領導吃飯、簽合同、送禮等理由,多次騙取葉某人民幣共計4504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葉某、王某1、張某、陸某、王某2的陳述;葉某對霍某某的辨認筆錄;物證手機一部;書證諒解書、戶籍證明、情況說明、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等;通話錄音光盤一張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霍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霍某某已退賠被害人王某1、陸某人民幣20700元,被害人張某、葉某、王某2之損失已全部退賠,被害人張某、王某1、葉某對被告人出具了諒解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霍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退賠被害人大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又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霍某某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賠被害人王某1、陸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三萬五千三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馬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 董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