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209刑初180號
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曹檢一部刑訴〔2020〕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翠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吳寶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以有唐山三友集團正式工名額,承諾找他花錢短時間內能找成三友正式工,找不成退錢為由,通過畢某4收取被害人張某、陳某1、趙某、陳某2、畢某1五人用于找三友正式工的錢款分別為7.5萬元、7.5萬元、10.5萬元、10萬元和8.5萬元,合計共44萬元。收取錢款后張某根本沒有幫各被害人協調找三友正式工,而是將錢款用于賭博揮霍一空。后因未能依其承諾為各被害人找成三友正式工各被害人及畢某4紛紛找張某退錢。截至立案之前,張某退給趙某1.3萬元,退給陳某1和張某合計3.8萬元;立案之后張某退給畢某41.8萬元,讓畢某4幫忙退還給被害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年,罰金八萬元。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張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的張某犯詐騙罪無異議。關于量刑其主要提出被告人張某系自首、主動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等從輕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間,被告人張某以有唐山三友集團正式工名額,承諾找他花錢短時間內能找成三友正式工,找不成退錢為由,通過畢某4收取被害人張某人民幣75000元、陳某1人民幣75000元、趙某人民幣105000元、陳某2人民100000元、畢某1人民幣85000元,合計共440000元。收取錢款后張某根本沒有幫各被害人協調找三友正式工,而是將錢款用于賭博揮霍一空。后因未能依其承諾為各被害人找成三友正式工各被害人及畢某4紛紛找張某退錢。案發(fā)后,張某退給趙某人民幣13000元,退給陳某1人民幣40000元、退給張某人民幣30000元、退給畢某1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
1.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獲經過、收條、欠條、辦案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鄭某、畢某2、畢某3、畢某4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1、張某、陳某2、趙某、畢某1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被民警在河北省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抓獲,不是主動投案,不符合認定自首的條件,故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部分損失,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陳某1人民幣35000元、退賠被害人張某人民幣45000元、退賠被害人趙某人民幣92000元、退賠被害人陳某2人民幣100000元、退賠被害人陳某3人民幣8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風志
人民陪審員 李全進
人民陪審員 鄭世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馬國強
書 記 員 石 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