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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02刑初602號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12-01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冀0302刑初602號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公訴一刑訴[2019]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4犯詐騙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谷佳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4及其辯護人趙國陽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孫某4在先后與多名被害人處對象期間,多次以進貨、幫助買房、裝修食堂等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1、郝某、高某、孫某1、張某1、姚某、邊某、溫某、楊某等人,共計人民幣40320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4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指控的事實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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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4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孫某1、張某1、姚某等人的陳述,證人胡某、張某2、安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請求對被告人孫某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孫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其辯解稱:邊某的2500元是給其買衣服的錢,其因母親住院向邊某借了5000元;李某1的錢其已經歸還,王某1的指控是對的,王某1也參與花錢了。

辯護人的辯護觀點:1、對指控罪名沒有異議,但是對指控的犯罪數(shù)額有異于;2、被告人與多名被害人是非法同居關系,雙方關系密切,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存在往來,正常情況下屬于贈予或自愿行為;3、本案除了孫某1、張某1是主動報案,其他人都是被動報案,都是為了個人利益,所述與事實不符。建議法庭考慮案件實際情況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孫某4在先后與多名被害人處對象期間,多次以進貨、幫助買房、裝修食堂等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王某1、郝某、高某、孫某1、張某1、姚某、邊某、溫某、楊某等人,共計人民幣403200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10日,在海港區(qū)紅衛(wèi)里11棟2單元11號孫某4家中,孫某4以為王某1購買法院扣押房為由,騙取人民幣280000元;

2.2016年1月10日,在海港區(qū)秀山櫻園8棟2單元2號郝某家中,孫某4以為北戴河學校戴校長定制校服為由,騙取郝某人民19500元;

3.2016年6月,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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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4以在山海關承包食堂及裝修為由,騙取高某人民幣40700元;

4.2018年1月25日,在海港區(qū)新開里15棟1單元2號孫某1家中,孫某4以為秦皇島電廠購買春節(jié)海鮮福利品為由,騙取孫某1人民幣20000元;

5.2018年5月26日,在海港區(qū)玉峰里付8棟3單元401號張某1家中,孫某4以為漢庭酒店進飲料為由,騙取張某1人民幣9500元;

6.2018年5月,在海港區(qū)玉峰里付8棟3單元401號張某1家中,孫某4以為姚某申請廉租房為由,騙取姚某人民幣3000元;

7.2018年10月,在海港區(qū),孫某4以為自己母親過生日為由,騙取邊某人民幣7500元;

8.2019年1月2日,在海港區(qū)溫某家中,孫某4以為港務局購買春節(jié)海鮮福利為由,騙取溫某人民幣8000元;

9.2017年,在孫某4與楊某處對象期間,孫某4以給秦皇島電力公司進茶葉為由,騙取楊某同事李某1人民幣1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孫某4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我和孫某1處對象期間,向他借了兩萬元錢,之后就不和他聯(lián)系了,錢讓我給花了。我在和孫某1處對象期間,給他花了一些錢,買肉,買飯,買衣服,孫某1特別小氣,也沒有給我買過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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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個人生活習慣也不好,不講衛(wèi)生,還性生活要求多,我就不想和他處了,感覺不處了自己吃虧了,就和他借了兩萬元錢,之后就不理他了。我與孫某1是在2017年11月中旬,經老張頭介紹認識的,我們兩個就是處對象的關系,偶爾在一起過日子,到了2018年3月份左右,我們之間就不處對象了,就不再聯(lián)系了。(你向孫某1借款以什么理由,借多少)孫某1給我錢就是為了買貂,給我了2萬元。

(2)我和溫某處對象期間,孫某1給我打電話找我要錢,并對我說報警了,我就編造進貨需要錢的理由,向溫某借錢,騙了溫某8000元,想還孫某1,因為錢不夠就沒有還,當時我過年需要錢,我就把錢花了。我就說幫別人辦事,當時候我說是給電業(yè)局進海鮮,需要錢,讓溫某借我8000元。

(3)我和張某1是保姆關系,沒有發(fā)生過性關系。因為我在張某1家干保姆,張某1給我買過手鐲、手機等物品,花費了五千多元,不應該是騙,是他自愿給我的,我在他家干了三個多月,他也沒有給我開工資,我就不想干了,就編造的理由,向他借錢多,借了9000多元,之后我就不干了,我就是想把我的工資弄回來,直接向他要他可能不給。朋友家人去世上禮500元,弟弟做手術紅包3500元,胡某看病1000元,買東西5400元錢數(shù)屬實,漢庭酒店購買飲料的事情沒有。我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在漢庭酒店上班,負貴做早餐和午餐。我一直居住在紅衛(wèi)里,有時候處對象就去別人家住,也去伺候我母親。

(4)姚某想辦理廉租房,我對她說我能辦,向她要了3000元好處費,之后也沒有給她辦理。錢讓我自己花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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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姚某說不辦了,向我要錢,我當時沒有錢,我答應她有錢了還給他。我想找我的一個親戚宋春燕幫姚某辦理廉租房的事,但是我還沒有來得及辦理就不讓我辦了。宋春燕挺有能力的一個人,我也具體不知道是干什么的。宋春燕40多歲了,宋春燕老公叫金亞光,我聽我姑娘胡某說過宋春燕能夠辦理。我沒有找她辦理此事。錢我都花了,想還也沒錢還。

(5)2012年我和王某1通過打麻將認識的,后與王某1同居,2014年11月10日,我女兒胡某陪著王某1辦理的港務局退休領取住房公積金,一共22萬元,王某1把一張建設銀行卡給了我。我和王某1一起過日子的時候,王某1都把他的工資卡給我,包括這22萬元錢。王某1沒說給這22萬元錢干什么。王某1當時沒有離婚,他媳婦找他要錢,王某1就讓我給他打了30萬元的借條,好把他媳婦糊弄過去。王某1在2016年還去西港路派出所報的警說我騙他錢,后來我們在一起協(xié)商,我才給王某1打了30萬元的借條,王某1才在西港路派出所撤案。我確實拿了王某1大約30萬元錢。我沒有給王某1買過房子。22萬元的卡是我拿著的,王某1的獎金卡我拿著,王某1也花,錢都買衣服花了,這30萬元錢我花了不少,我就沒有想過還他錢,我們兩個在一起過日子處對象。

(6)我和郝某是小學同學,2016年1月10日下午,我在海港區(qū)秀山櫻園8棟2單元102號郝某家中玩麻將輸?shù)模敃r候借了32500元,我還了兩次錢,一次是一萬元,另一次是三千元,現(xiàn)在還有19500元沒有還。在2017年郝某起訴了我,我讓金某找她讓她撤案,撤案后就還他,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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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我也沒有還剩下的19500元。借條是我借完郝某錢后補寫的,上面2016年1月10日是郝某借我錢的日子,不是寫借條的日子。

(7)2016年6月認識高某后,我借過高某四五回錢,一共是40700元,2018年1月14日我給高某打了40700元的欠條。這錢玩牌九輸了,我就給高某說玩牌,高某就借給我錢。

(8)2018年10月以后,我就和邊某一起住在了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單元2006號,直到我被抓。我一共向邊某要了兩次錢,一共7500元,第一次5000元是為母親住院的時候我們姐弟幾個每人攤5000元,是我借邊某的。第二個2500元是買衣服時沒錢了。

(9)2019年2月10日我準備和楊某坐火車到天津坐飛機到海南玩去,在秦皇島火車站被警察抓了。我認識楊某的同事李某1,我沒有找李某1要過錢。

2、被害人孫某1的陳述證實:2017年12月下旬,接到婚介所老張電話,是用孫某4手機給我打的,說給我介紹一個對象。之后孫某4主動打電話聯(lián)系我,主動接近我,想和我處處對象,每天都給我打三個電話,還給我?guī)c吃的東西。2018年1月3日,我回了秦皇島住在新開里,決定和她處對象,1月中旬我主動給了她女兒500元見面禮,2018年1月20日左右,在我家里孫某4接了一個電話,接完電話之后對孫某4對我說,電廠給她來電話,電廠進一批海鮮,電廠要在春節(jié)給職工發(fā)福利,她給電廠的回扣多,所以人家把業(yè)務給她,她在綏中和昌黎的冷庫都有熟人,她做成買賣能掙五萬多,去了給領導回扣還能掙四萬多。1月25日孫某4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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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來,說貨量大大,錢不夠,要向我借錢,我說手里就2萬元,準備看病的錢,他說讓我先借給她,也就是一個禮拜就還我,我就同意了,我就帶著地去河東廣緣超市隔壁了農業(yè)銀行,從提款機取了2萬元,孫某4拿了錢坐車就走了,孫某4以前是經常來,拿到錢之后就人也不到我這里來了,電話也很少。一周之后也沒有還我錢,我給孫某4打電話,問給電廠送的貨送去了嗎?她說她和昌黎冷庫,綏中冷庫聯(lián)系進貨,冷庫太忙,還沒有送貨,我說都臘月二十六了,貨都不到,電廠過完年再發(fā)東西不失去意義了嗎?你趕緊催貨呀,她說冷庫特別忙。第二天孫某4給我打了一個電話,說忙了一天,到昌黎冷庫和綏中冷庫催貨去了。臘月二十九那天下午,孫某4對我說當天把貨送到電廠了,沒有功夫算賬了,電廠說了等過完年初七上班把貨款給地,他說等電廠和她算完帳把借的錢給我。我也同意了。正月初八我給孫某4打電話要錢,孫某4說電廠管錢的人是外地人,沒回單位呢今天就能回來,大約正月初十,我又給孫某4打電話,問和電廠結除了嗎?她說她媽住院呢,沒有時間去電廠算賬取錢,她說她讓別人去電廠算賬取錢去了。后來電話就掛了,我放下電話對孫某4就起疑心了,我認為她說話前后矛盾。正月十四,她說電廠領錢到我家來了,我明天就去找人簽字、之后領錢。我說你還是先聯(lián)系好了再去把握,她看我這樣說,就拿起手機,打了一個電話,光聽她說話,也沒有聽到對方有說話聲音,她在電話里說:“王局,你把單子先給我簽了,單子就放在你那里,明天我去找你拿單子,到財務科去領錢,3月1日,從正月十四、孫某4從我家走后,孫某4就再也不給我打電話了,我給她打電話她也不接我的電話了,我和她就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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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見過面,她人就消失了,我想自己就是被孫某4給詐騙了,我就報警了。在報警之后,我給孫某4發(fā)信息,向她要錢,并告訴她我報警了,孫某4主動給我打電話,在電話里說要把錢還給我,我留了心把電話錄音了,之后孫某4也沒有還我錢,手機還換號了,再也聯(lián)系不到了。

3、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實:我是在2018年5月17日上午,我接到孫某4的電話,我的手機號碼是從一個婚介所張老頭那里得知的,我們在環(huán)島公園見面。在2018年5月26日我和她家人就在一起聚餐了,孫某4說搞對象,我說我也不行了,你就伺候我,當我保姆吧,每個月我給你1000元,管吃管住。我給別人說孫某4也是我的保姆,但是孫某4不愿意承認是我的保姆,說是我對象。聚餐過了兩三天后,孫某4就來了我家,也是偶爾住在我家,今天說她媽有病,明天說有事,也不總在我家住。我們處對象時間從5月28日到我家算起到2018年8月23日,孫某4說去唐山她親威家后,在沒有見過孫某4,處了三個月也就在我家住了不到一個月。孫某4說買裙子、手機等東西,我都給她買了。在此期間,孫某4說她是在金三角的漢庭賓館做飯的,為了照顧我,她把工作辭了。2018年6月5日孫某4告訴我賓館需要采購一批飲料,她想從昌黎進貨賣給賓館,從中間掙點差價,她說她沒有錢進貨,想找我借錢進貨,我沒細想就借給她1500元現(xiàn)金,6月9日她有說給漢庭賓館進飲料,我借給她4000元現(xiàn)金,6月13日她還說進飲料,我借給她4000元現(xiàn)金,6月18日她說她朋友家親人死了需要隨禮,借走500元,7月4日,她說他弟弟在港口醫(yī)院住院給大夫紅包,借走3500元現(xiàn)金,8月5日她說帶女兒看病借走1000元,8月底我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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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她了。

姚某是我鄰居,我們也常來往,姚某來我家的時候,說想申請廉租房,孫某4當時候在我家,孫某4就主動說她能找關系申請廉租房。孫某4就要了姚某3000元錢,說是辦事的時候需要錢。在2018年7月份的一天,姚某、孫某4和我在一起聊天的時候,姚某問孫某4廉租房的事情,孫某4就打了一個電話,說廉租房已經下來了,在東鹽務小區(qū),但是到現(xiàn)在姚某的廉租房也沒有下來,姚某找孫某4要錢,孫某4說沒錢,早晚要給她,現(xiàn)在也沒有給姚某。孫某4家就是一個打著處對象結婚的名義,騙取了我的信任,讓我借他錢,錢到手了,看見我沒有什么錢了就不和我聯(lián)系了。

孫某4花了我不少錢。我算了一下是22400元,以漢庭酒店進飲料騙了我9500元,剩下的12900元都是買東西、聚餐、購買生活用品和孫某4隨禮出去玩花的錢。和我一起過日子,買點東西也正常,但是她不該以虛假理由騙我那9500元。

4、被害人姚某的陳述證實:在2018年夏天,我通過張某1認識了孫某4,孫某4說認識辦廉租房的領導,能夠幫我辦理廉租房,但是需要好處費3000元,我說行。在2018年5月29日上午8點30分,在玉峰里付8棟3單元401號張某1家中,我給了孫某42800元現(xiàn)金,缺200元,我又用微信轉賬給孫某4200元,一共給了孫某43000元。過了一個多月,我和孫某4,還有幾個朋友在一起吃飯,孫某4接了一個電話,說我的廉租房馬上下來,在東鹽務具體幾棟幾樓都給我說了,但是我現(xiàn)在忘記是幾棟了。一直到現(xiàn)在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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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給我廉租房。后來我聽別人說她騙了好多人,我就向孫某4要錢,但是直到現(xiàn)在孫某4也沒我才來所里報警。我看孫某4全還我錢費動,我就給孫某4說1000元,再還我2000元就行,我沒有說過3000元都給她。

5、被害人溫某的陳述證實:孫某4我們兩個是通過在市里的一個老張頭介紹認識的,介紹我們搞對象的,孫某4說在秦皇島華聯(lián)附近的漢庭酒店做早餐,孫某4是主動給我打電話,說在張師傅那里了解到的我的情況,2018年11月份見的面。在2019年1月份的一天,孫某4給我打電話,對我說電業(yè)局需要春節(jié)發(fā)福利要給職工發(fā)海鮮大禮包,她認識冷庫的熟人,能便宜進貨,之后賣給電業(yè)局,只要一轉手就能夠掙兩萬元,她現(xiàn)在進貨缺8000元,向我借8000元。我說行,讓她第二天到我家取錢。第二天我到銀行取了8000晚上孫某4去我家取了錢之后就走了。之后也沒有明確和我說不處對象了,她就是不上我家去了,也不和我聯(lián)系了,我給她打過電話,孫某4一直和我說家里有事,帶她女兒看病,我問她賣海鮮掙錢了嗎?她說電業(yè)局沒有給她結賬呢,等結完帳還我的錢。我感覺是被她給騙了,但是也不知道她住什么地方。

6、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實:我和孫某4認識是2012年8月,認識后我們經常聯(lián)系,當時我準備離婚,離婚后和孫某4一起過日子。我們在一起同居是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2014年11月10日,我在濱海城的建設銀行辦理領取港務局退休的住房公積金,一共229086.9元。當天在建設銀行領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是胡某、金某和我一起去辦理的,辦完卡以后,密碼是胡某設置的。辦完以后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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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金某就一起到了紅衛(wèi)里11棟2單元11號孫某4家中,孫某4就要我建設銀行的卡,我就把卡號是62×××65的建設銀行卡給了孫某4。當時候我和孫某4正在處朋友,我沒有離婚。之前我說過想給我兒子買房子,孫某4說認識人能夠買到法院的扣押房,我就讓孫某4幫我辦理買房事情,我就把229086.9元的銀行卡給倆孫某4,是我在2014年11月10日當天親手給的孫某4。這張銀行卡我給了孫某4后,我再沒有見到過,現(xiàn)在應該還在孫某4手里吧。在2015年7月5日,我和孫某4在在水一方同居的時候,孫某4說要我家的戶口本,我兒子的身份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還需要3萬元過戶費,我就又給了孫某43萬元現(xiàn)金。在2016年年初,我問孫某4房子的事情,孫某4說辦理房子的人被抓起來了,需要在等等。我打了銀行卡的交易明細,我才知道卡里就剩下1.15元了,卡里的錢沒有了。我感覺不對,我就找人打聽法院是否有扣押房,別人說沒有這個事情。我就在2016年5月26日左右我就到西港路派出所報警了。在2016年6月份,孫某4找到我,說讓我撤案,撤案后就還我錢。在2016年6月10日我就到西港路派出所撤案了。撤完案后,孫某4給我打了一個欠我30萬的借條,后來我和孫某4在一起過日子的時候被孫某4拿走了。

在2014年11月10日之前,我讓孫某4幫我辦理房子的時候,我先給了她2萬元,后來住房公積金下來后我給了她229086.9元,再加上說過戶給了3萬元,當時候我和孫某4過日子的時候,孫某4說房子是100平米的需要30萬,錢不夠。我們兩個過日子的時候,我的工資卡一直在孫某4手里,工資卡里原先有五、六萬元,具體多少不清楚。孫某4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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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30萬,我說不夠的話就從工資卡里取。等孫某4還我工資卡的時候,卡里也沒有錢了,當時候打借條的時候,我就沒有詳細算,一共花了30多萬,過日子的錢不算,協(xié)商就是買房子的錢,所以打了一張30萬元的借條。

委托孫某4買房子的事情郝某、高某都知道這個事情,但是具體多少錢是我給她們說的。胡某、金某應該也知道這個事情。我去過秀山櫻園郝某家,我和孫某4也去那里玩過,只玩過麻將,不會玩牌九。孫某4一共騙了我28萬元,分別是在2014年11月10日我的住房公積金下來,一共是229086.9元,都給了孫某4,2015年7月說過戶又給了孫某43萬,大概2014年春節(jié),孫某4說給電力公司購置炮,又拿走我3萬元,一共是28萬元。

7、被害人郝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1月10日,孫某4到了秀山櫻園8棟2單元02號的家里找我,說在北戴河一個學校有個戴校長給她聯(lián)系,讓她訂校服,需要一筆啟動資金,過完年后能還我,我就借給了她32500元現(xiàn)金,過了年我要錢,孫某4說會計沒上班,沒下來這錢,后來多次催要也沒給我錢,電話也不接了。2017年,我找到孫某4,她分兩次一共還了我13000元,剩下19500元沒有還我。之后我到海港區(qū)法院起訴了孫某4,我?guī)еㄔ旱娜说搅思t衛(wèi)里找人,孫沒在家,孫的姑爺子讓我撤案,撤完案后就還我錢,到現(xiàn)在也沒有還我錢。孫某4的姑爺子大力給我了戴校長的電話,我給戴校長打過電話,戴校長說認識孫某4,是朋友關系,但是沒有給孫某4介紹過做校服的事情。

我借給孫某432500元是定制校服的錢,有一個我朋友王某2知道這個事情,當時我手里錢不夠,找王某2借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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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當時孫某4就說是定制校服。我家有麻將機,王某1和孫某4來我家玩麻將,沒有玩牌九的人。

8、被害人高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6月,我在西張莊租房子住,孫某4當時和我一個鄰居張老頭搞對象,我認識了孫某4,孫某4說她在山海關承包了一個食堂,想讓我去給她食堂做飯,當時食堂正在裝修,他手里沒錢了,借我四萬元用于食堂貼瓷磚,當時我就給孫某4借了四萬元現(xiàn)金,當時沒有打借條。我多次問食堂裝修的怎么樣,孫某4一直推脫,到現(xiàn)在我也沒有見到孫某4的食堂。過了半年多,孫某4又找我借錢,說隨禮,又借了我700元。后來孫某4就不和我鄰居張老頭搞對象了,我就一直找不到孫某4。2018年1月14日我在建設大街加氣站附近碰見孫某4,孫某4簽下了欠條。這40700元都是我的存款,是從好幾個銀行取出來的,具體哪個銀行我也不記得了,分好幾次給的孫某4。第一次是給了孫某4兩萬元,第二次又給了一萬元,后來都是3000元或者5000元給的,一共就是40700元。前兩次借錢的理由是山海關食堂貼瓷磚,后來的錢就是上禮、買房等等各種理由,具體是什么理由我也不記得了。

我一直找不到孫某4,我曾經去過孫某4原先主的紅衛(wèi)里,但是也沒有找到過孫某4。我借錢給孫某4在山海關包食堂的這個事沒有別人知道,孫某4姑爺子“大力”(金某)應該知道這個事,我去紅衛(wèi)里找孫某4的時候,孫某4沒在家,當時候“大力”,胡某在家,“大力”問過我,是不是和孫某4做生意賠了錢,他現(xiàn)在也找不到孫某4。具體做什么生意,“大力”也沒有說。估計“大力”知道這個事情。

我和孫某4都在西張莊住的時候,旁邊有一個小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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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事的時候就到那里玩一會,一般都是玩1元、2元的。孫某4常去那里玩麻將。我不會玩牌九,也沒見過孫某4玩過牌九。玩牌的時候孫某4也是有輸有贏。孫某4說我給她錢是讓她玩麻將的,這事不可能,玩麻將也不能幾萬幾萬的給她呀,我也是一個打工的,沒有那么多錢。

老王頭也是我在找孫某4的時候見過一回,我聽別人告訴我,不記得是誰告訴我了,我聽說孫某4和老王頭一起在東方明珠城住,我去東方明珠城找孫某4要錢,見過老王頭,老王說他現(xiàn)在也找不到孫某4,孫某4給他買房還騙了他30萬元。

9、被害人邊某的陳述證實:我早就認識了在海港區(qū)居住的張某2,他是自己干婚姻介紹所的,我想找一個老伴,我就在他那里留了一個手機號碼。大約在2018年9月中旬,一個叫孫某4的女子給我打電話,說從老張頭那里要的我手機號碼,我倆就在東方明珠城孫某4家中見的面。見面的時候,孫某4就說準備找一個沒房子的老頭一起過日子。在2018年10月份左右,我就和孫某4在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單元2006號一起居住,在我們兩個同居期間,孫某4也不常在那里居住,有時候說母親病了,家里有事等種種理由,我一個人在那里居住的時間較多。剛認識不久,在2018年10月22日,在海港區(qū)橋汽車站附近的郵政儲蓄銀行柜臺從我工資卡里取了5000元,孫某4說是給她母親過生日及買衣服用;在2018年10月25日,在河北大街郵政儲蓄所自助取款機提取2500元,給外孫子和自己買衣服錢用,上次的5000元錢不夠;在2019年2月10日,在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單元2006號家中,金某說孫某4因為在2013年私分工程款被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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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現(xiàn)在和檢察院已經疏通好了,需要15萬元撈人。當天金某還當著我的面給法院一個人打電話證實這個事情。我說沒有那么多錢,只有5000元,我就給了金某5000元現(xiàn)金。后過了四五天后金某為了撈孫某4又往我要錢,我又在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單元2006號家中給了金某1000元現(xiàn)金。在2018年10月份左右,孫某4當時候沒在家中,金某找我說要交物業(yè)費,我又給了金某4000元現(xiàn)金。

從2018年10月份到2019年2月10日失聯(lián)以后,我就在沒有見過孫某4.在2019年2月21日,金某找到我,說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單元2006號賣了,就讓我從東方明珠城搬出來了,我就到了山海關渤海家園居住了。我記得我給孫某4兩次一共7500元,都是從銀行取的錢.在和孫某4一起過日子的時候,還花了好多錢,孫某4老是往我要錢買衣服,具體錢數(shù)我也不記得了,大概也有一萬多元。

10、被害人楊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通過孫某4的二姐認識了孫某4,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我和孫某4一直處對象,在一起同居,孫某4老說家里有事,不常在我那里居住。2017年,孫某4和我同居期間,背著我找我同事李某1要了15000元,我同事李某1曾經借我3萬元,再一次偶然的機會孫某4知道了,后來孫某4找我同事李某1說我讓她要錢去,利明知道我們兩個同居,就說只有15000元給了孫某4,孫某4也沒有給我說,后來李某1告訴我我才知道。王某1找過孫某4要錢,我還發(fā)現(xiàn)孫某4有一張借王某130萬元的借條,孫某4當著我的面把30萬元的借條撕了。2018年王某1找孫某4要錢,兩個人吵起來,好像是王某1委托孫某4給他買房,房沒有買,錢也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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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孫某4是我母親,她一直不回家,說在別人家當保姆,具體在那里不知道。我母親不在紅衛(wèi)里家中住,我姥姥在秦皇島中醫(yī)院住院,給姥姥送飯沒看見我母親住在那里。

1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我是退休工人,我的婚姻介紹所就是介紹雙方認識,不收費,也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就是給孫某4、孫某1介紹過一次,我把孫某1的手機號給了孫某4,此后事情就不知道了。

13、證人安某的證言證實:孫某42017年9月到2018年五月在我們酒店負責早餐和員工的午餐。負責后廚采買下單子,超過50元的材料和現(xiàn)金不接觸的,酒店沒有委托過孫某4購買過飲料等物品。

14、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孫某4沒用找我?guī)兔ι暾堖^廉租房,我和孫某4是親戚,但是沒有頻繁的交往過。孫某4也沒有找我辦過廉租房,雖說我在房產局上班,我也辦不了廉租房,廉租房的申請是有嚴格的手續(xù)的。

15、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孫某4從從我手里租過房子,是在2018年下半年租過半年。在2018年8月份,我從我朋友張鐸手里租了在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單元2006號的房子,這個房子是是張鐸從房東手里年租過來的,我住了2個月后,在2018年10月份,我不想租了,我老姨孫某4說她想租,用來放衣服。我就又以每個月800元的租金租給了孫某4,直到2019年3月份房租到期后就把房子還給了房東。當時候說好每個月800元租金,水電費自己付,其余的費用不用管。其余的費用包括物業(yè)費、衛(wèi)生費等都是房主負責交。

16、證人孫某2的證言證實:孫某4是我四姐。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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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住院的時候孫某4和胡某、“大力”一起去看過我,給了我300元;第二次孫某4就不知道我住院;第三次孫某4和胡某、“大力”一起去看過我,但是沒有給我留錢.我母親在住院期間,我和四個姐姐輪流伺候,孫某4白天幾乎天天去伺候,晚上有時候去,有人的話她就回家了。母親趙某住院治療期間,治療費用除去報銷的以后,我們五個人每人出了3000多元,是先預交了5000元,后來在2019年陽歷年前結賬,退給每人1000多元,實際每人出了3000多元。我母親趙某出院后一直住在我家,金屋秦皇半島8區(qū)12棟2604號的家中,由我和我妻子負責照顧,孫某4有時候偶爾也去收拾一下我母親的個人衛(wèi)生。孫某4這個人說話也沒有一句實話,我也不知道她在哪里打工上班,我住院期間,就孫某4給了我300元,其余三個給我的都比較多。

17、證人金某的證言證實:我認識王某1,在煤廠小區(qū)居住,王某1和孫某4兩個是搞對象的關系,是在2012年認識的,他們兩個人在在水一方和東方明珠城都租房子住過。2014年11月10日,王某1去濱海城建設銀行辦理港務局退休領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我和胡某―起陪著王某1去的。后來我知道王某1的建設銀行卡在孫某4手里。我和胡某買房的時候,孫某4沒給過我錢。孫某4找戴校長定制校服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不認識戴校長。劉佩娟(郝某)在法院起訴孫某4,我知道,劉佩娟(郝某)去過我們家,我勸過劉佩娟(郝某)不要因為這幾個錢鬧翻臉了,能撤案就撤了把。好像她們之間有一兩萬的欠款。是什么錢我不知道。

我聽見孫某4在和張某1通話的時候,說借錢了。后來我去過張某1家中,張某1說孫某4從他那里拿錢了,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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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多少錢我也不知道。孫某4和邊某在東方明珠城C區(qū)2棟3元2006號居住的時候,我去邊某那里取過藥費,是5000元,是孫某4給我說讓我去邊某那里取錢,取完錢后直接送到中醫(yī)院,用于孫某4母親住院平攤的費用。我認識北港鎮(zhèn)的溫某,孫某4和溫某也搞過對象。

17、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在2015年下半年的時候,郝某找到我說她同學孫某4需要錢周轉,郝某手里沒那么多錢,向我借了10000元。過了好長時間,郝某沒有還我錢,我就找郝某要錢,我才知道郝某同學孫某4也沒有還她錢。郝某現(xiàn)在也找不到孫某4了,在2016年1月10日我在孫某4住的紅衛(wèi)里堵住了孫某4,孫某4沒錢,就給郝某用一張筆記本橫道的紙打了一個借條,借條上寫清了2016年5月還清。后來我也不知道孫某4還沒還郝某錢,郝某還了我10000元,我也就沒有過問此事。我聽郝某說孫某4干什么活,需要周轉資金,好像借了30000多元吧,具體多少錢我也不知道。孫某4沒借錢的時候常去郝某家中,還有一個老頭,去郝某家中打麻將。

18、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夏天,楊某的對象孫某4找到我說給秦皇島電力公司進點茶葉,需要點錢,找我借15000元。還囑咐我不要給楊某說,楊某是我同事,我就借給了孫某415000元,沒有打借條,后來找孫某4要錢,孫某4說賬還沒有接完,我一看這個事情泡湯了,就告訴了楊某。我先前借楊某3萬元,楊某說還他錢的時候扣了這15000元就行。后來我又還了楊某15000元。

19、證人孫某3的證言證實:我是老二,孫某4是老四。王某1、楊某和孫某4處過對象,王某1曾經向孫某4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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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4沒錢給,孫某4沒有工作,平時打零工維持生活。有時候孫某4還向其要錢,母親也給過孫某4錢,其沒聽說孫某4給過其他姐弟錢。

20、辨認筆錄證實:孫某1、溫某、高某辨認出孫某4。

21、提取筆錄證實:提取了孫某4和孫某1電話通話錄音,證實孫某4借了孫某12萬元現(xiàn)金。

22、秦皇島供電公司出具的函證實2018年春節(jié)期間國網秦皇島供電公司工會與孫某4無任何業(yè)務往來,無委托購買海鮮一事。

23、上述證據有被害人孫某1、張某1、溫某、王某1、邊某分別提供銀行轉賬明細清單、孫某4和孫某1的銀行取款的監(jiān)控截圖、借條、調取證據清單、銀行ATM機監(jiān)控截圖、郝某出具的借條、民事起訴狀、裁定書、高某出具的欠條、光盤1張等書證在卷佐證。

24、戶籍證明材料證實:被告人孫某4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無違法犯罪記錄。

25、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孫某4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4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4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與多名被害人是非法同居關系,同居期間財產往來屬于自愿或贈予,應參照最高院司法解釋來處理財物支配以及本案被害人存在虛假陳述的辯護意見,經審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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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系初犯、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孫某4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退賠??紤]被告人孫某4的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故對被告人孫某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280000元。

三、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郝某人民幣19500元。

四、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高某人民幣40700元。

五、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孫某1人民幣20000元。

六、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9500元。

七、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姚某人民幣3000元。

八、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邊某人民幣280000元。

九、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溫某人民幣8000元。

十、責令被告人孫某4退賠被害人李某1人民幣15000元。

(上述退賠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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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趙林林

人民陪審員  劉姝華

人民陪審員  李 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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