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以辛檢一部刑訴[2020]1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王佳沖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楊某以合伙做投資和投資的生意出了問題需要花錢平事為由,多次騙取馮某1共計166529.01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如適宜社區(qū)矯正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沒有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在投資失敗之后一念之差,騙取了被害人的資金,案發(fā)后被告人要求家屬將被害人的所有損失全額退賠,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說明被告人確有悔意。鑒于以上理由,請合議庭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楊某以合伙做投資和投資的生意出了問題需要花錢平事為由,多次騙取馮某1共計166529.01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家屬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被告人的行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并自愿接受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支付寶交易記錄、接受證據(jù)清單、扣押物品清單、偵查說明、常住人口信息、戶籍證明信、認罪認罰具結書、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收據(jù);證人馮某2、解某、郭某的證言;被害人馮某1的陳述;被告人楊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人身檢查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辨認說明、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的財物共計16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內(nèi)處以適當刑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家屬積極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其適用的刑罰。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段艷曉
人民陪審員 鄧躍輝
人民陪審員 甄 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路冬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