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822刑初147號
河北省興隆縣人民檢察院以興檢一部刑訴〔2020〕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興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慶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慶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趙某某經(jīng)韓迎春介紹向郭某1“借款”,郭某1稱借款需要有正式工作。被告人趙某某找人偽造了一張興隆縣人民醫(yī)院的工資證明交給郭某1,并出具了一張116000元的借條,郭某1當場交給趙某某10萬元左右的現(xiàn)金?!敖杩睢钡狡诤?,郭某1多次催要未果,后與趙某某失去聯(lián)系。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某并非興隆縣人民醫(yī)院職工。2017年8月,趙某某親屬將上述款項還清。
2014年4月,經(jīng)趙福全、韓迎春聯(lián)系,被告人趙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稱借款需要有正式工作,趙某某找人偽造了興隆縣的工資證明及教師資格證書。2014年4月7日,趙某某將偽造的材料交給王某,王某當場交給趙某某46000元現(xiàn)金?!敖杩睢钡狡诤?,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與趙某某失去聯(lián)系。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某并非興隆縣教師。2019年8月,趙某某親屬將上述款項還清。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公訴機關(guān)提起公訴的同時提交了相關(guān)證據(jù),并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犯詐騙罪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趙慶存的辯護意見是:1、郭某1借款一案已經(jīng)結(jié)案,和王某案并在一起起訴來加重被告人的罪行,既不合理也不合法。2、被告人在王某案立案前有還款情節(jié),王某有一定過錯。3、案發(fā)后,被告人向郭某1、王某真誠的進行了賠禮道歉,并得到了二人的諒解。4、被告人平時表現(xiàn)良好,遵紀守法,除此案外,沒有其他違法違紀的事,此次屬于初犯。5、案發(fā)后,被告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已向司法機關(guān)表示了真誠的認罪、悔罪,在檢察機關(guān)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綜上所述,充分證明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的各項條件,建議法院在檢察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基礎(chǔ)上予以降低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五千元。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4年3月,被告人趙某某經(jīng)韓迎春介紹向郭某1“借款”,郭某1稱借款需要有正式工作。被告人趙某某找人偽造了一張興隆縣人民醫(yī)院的工資證明交給郭某1,并出具了一張116000.00元的借條,郭某1當場交給趙某某100000.00元左右的現(xiàn)金?!敖杩睢钡狡诤?,郭某1多次催要未果,后與趙某某失去聯(lián)系。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某并非興隆縣人民醫(yī)院職工。
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趙某某親屬退賠了被害人郭某1人民幣116000.00元,取得了郭某1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的時候,當時我欠外債比較多也還不上,需要錢還賬,拆東墻補西墻的倒利息還別人錢,后來我通過王賓認識了郭某1,后來我就跟郭某1聯(lián)系,想在郭某1手里借錢,郭某1借錢雖然不需要抵押,但是必須得有正式工作的,還得有正式工作的人給我擔保,然后我就跟郭某1說我是縣醫(yī)院的正式職工,也有人給我擔保,郭某1才答應(yīng)借給我錢,我跟韓迎春說需要她給我擔保,韓迎春答應(yīng)了以后,我又找個復(fù)印部復(fù)印了一個縣醫(yī)院的工資證明復(fù)印件,我就帶著韓迎春去黃崖關(guān)一個飯店里見面,我當時跟郭某1借了100000元錢,利息好像是6分,我跟他說借錢做買賣,具體跟他說什么原因我記不清了,當時我們之間還寫了借條,借款人是我,擔保人是韓迎春,借條上寫的數(shù)額是116000元,其中有一個月的利息,還有10000元錢的風(fēng)險金,打完條郭某1就把100000元錢現(xiàn)金給我了,裝在一個紅兜子里,我把偽造的工資證明給了郭某1后我們就走了,他這100000元錢差不多都讓我還賬用了,我前后還了他有6個月的利息,我就沒錢還他了,后來郭某1找我,我實在是給不上了,他就報案了,報案以后我也跟他聯(lián)系,商量還錢的事,我后來實在是還不上了就跟我爸媽說了,后來我媽替我還的帳,已經(jīng)還清了。開始時候跟郭某1借錢利息是8分,后來沒錢還他,利息降到6分,多出來的16000是多打出來兩個月利息,當時借款期限應(yīng)該是兩個月,中間不給利息期限到了直接還116000元就可以了,后來期限到了,后來還的利息都是臨時給的利息。二、被害人郭某1的陳述證實:2014年,我通過朋友姜波(興隆人)認識了韓迎春(興隆一小老師),有一天韓迎春對我說她有個姨弟叫趙某某,在興隆縣茅山修水庫,急需啟動資金,說利息按照人民銀行四倍給我,用三個月就行,等工程款下來就還給我,韓迎春說給我做擔保,我問韓迎春趙某某有沒有正式工作,韓迎春說趙某某是興隆縣醫(yī)院正式大夫,我一聽說既有正式工作又有韓迎春擔保,就答應(yīng)可以借錢,但是得見到縣醫(yī)院給趙某某的證明。過了沒幾天,韓迎春把趙某某的證明開了,問我什么時候能把錢借給他,我說正好2014年3月2日我要帶戰(zhàn)友去薊縣黃崖關(guān)旅游,就約在黃崖關(guān)一個小飯店見的面,當時趙某某和韓迎春一起來的,趙某某從包里拿出一張工資證明,這個證明是證明趙某某是興隆縣人民醫(yī)院五官科的正式醫(yī)生,現(xiàn)已工作15年,月工資2800元,落款是興隆縣人民醫(yī)院,日期為2014年3月1日,上面還有興隆縣人民醫(yī)院公章,我一看既然證明帶來了,就讓他們寫個借款憑證,后來是韓迎春寫的借款116000元憑證,借款人是趙某某簽字,擔保人是韓迎春簽字,寫完借款憑證后,我就把現(xiàn)金116000元裝在一個包里交給給趙某某和韓迎春了,當時他們也當面點清現(xiàn)金數(shù)目了,借款約定的還款日期是2014年6月1日。到了期限以后,我就給趙某某和韓迎春打電話問什么時候還錢,他們都說工程款沒下來,讓我再等等,就是往后推脫,后來我覺得不對勁,就直接到興隆縣人民醫(yī)院找趙某某,我到了興隆縣人民醫(yī)院五官科以后,我打聽發(fā)現(xiàn)縣醫(yī)院根本沒趙某某這個人,然后我又找趙某某打電話還錢,他還總是推脫說再等等,所以感覺被騙了。2015年5、6月份,趙某某父母一共還了我110000元左右,剩下的幾千元錢本金和利息一分錢沒要,趙某某欠我的錢算還清了。趙某某父親提供的一份諒解書,是我本人寫的。三、證人證言。1、韓迎春的證言證實:2014年3月份,我通過朋友姜波認識了三河人郭某1,而且我知道郭某1放高息,說是有正式工作就能借100000元,就是利息很高。我有個朋友叫趙某某,他當時想借點錢,我對他說得有正式工作的郭某1才借,趙某某就對我說正式工作證明的事,他去辦,他讓我和郭某1聯(lián)系看看能不能借100000元,我后來和郭某1聯(lián)系,我對郭某1說我有個親戚叫趙某某,想從他這借點錢,郭某1說只要有正式工作,再加上我做擔保就可以借。2014年3月2日,郭某1我們定的是在薊縣黃崖關(guān)一個小飯店見的面,趙某某給郭某1提供了一個縣醫(yī)院的證明,證明趙某某是興隆縣人民醫(yī)院五官科的正式大夫,郭某1和趙某某談的是借給趙某某100000元錢,就借三個月,利息八分,當時打的借條是116000元,因為16000是兩個月利息,當時趙某某拿走的現(xiàn)金就是92000元,當場直接扣了8000元一個月利息,趙某某打完借條,我在擔保人那簽字,簽完字,趙某某和我拿著錢就走了,后來我替趙某某還過郭某1三、四個月利息,每個月利息都是8000元,再后來,趙某某我也聯(lián)系不上了,也就沒再還過郭某1錢。趙某某不是興隆縣人民醫(yī)院的正式大夫,提供給郭某1的興隆縣人民醫(yī)院的工資證明是趙某某自己找人辦的,借錢的時候,趙某某就把那證明拿出來了,開始的時候,我也沒見過。2、趙文學(xué)的證言證實:2014年承包過工程,維修的青松嶺跑馬場水庫加固工程。趙某某和我干著,干了有一個禮拜,平時給我買料、看場,后來就和我說不干了,就從工地走了,具體什么原因我也不知道。趙某某和我說有人找他要賬,總是在我工地怕給我找麻煩,別的什么都沒說就從我工地走了。當時趙某某欠錢,具體欠多少不知道。3、殷桂蘭的證言證實:我經(jīng)營江泰賓館。趙某某租過我家賓館。2008年左右,趙某某開始租的這個賓館,在2012年左右不租了,不知道他后來為什么不租了,不欠我租金。四、辨認筆錄證實:郭某1辨認出趙某某、韓迎春。五、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2月2日14時30分,郭某1報警;2015年3月9日決定對郭某1被騙案立案偵查。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趙某某的身份信息,已達到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3、到案經(jīng)過、朝陽區(qū)看守所臨時羈押證明書證實:趙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興隆縣公安局上網(wǎng)追逃,2019年8月10日22時趙某某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望京南湖一區(qū)七天酒店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東湖派出所民警抓獲,當日被臨時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分局看守所,于2019年8月12日被興隆縣公安局民警接回;2019年8月11日至8月12日臨時羈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看守所。4、借款憑證復(fù)印件證實:今從郭某1手中借款一十萬陸仟元整,到2014年6月1日還清,如到期不還每天滯納金2%,一天一付到借款還清為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的四倍計算,如出現(xiàn)糾紛同意三河司法部門解決。(借款人:趙某某;擔保人:韓迎春;2014年3月2日)。5、工資證明復(fù)印件證實:茲有趙某某同志,身份證號1326231974××××××××,系我單位五官科正式醫(yī)生,現(xiàn)已工作15年,月工資2800(興隆縣人民醫(yī)院章.2014年3月1日)。6、興隆縣人民醫(yī)院證明證實:經(jīng)核實,興隆人民醫(yī)院無姓名為趙某某(1326231974××××××××)的職工。7、民事裁定書、調(diào)解書、判決書證實:被告人趙某某與他人民間借貸糾紛調(diào)解、判決情況,證實趙某某欠外債較多,沒有能力還款。8、從中國建設(sh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調(diào)取的韓迎春工資司法扣劃記錄證實:2017年1月18日,扣劃韓迎春45000元。9、從興隆縣人民法院調(diào)取的韓迎春判決書、裁定書、調(diào)解書證實:韓迎春與他人民間借貸糾紛調(diào)解、判決情況。10、從興隆縣華通小額貸款公司調(diào)取的趙某某貸款記錄、民事調(diào)解書證實:2010年12月13日,趙某某從興隆縣華通小額貸款公司借款20000元,2012年10月18日起訴至興隆縣人民法院,韓迎春承擔連帶責任。11、諒解書、收條證實: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趙某某親屬退賠了被害人郭某1人民幣116000.00元,取得了郭某1的諒解。
2、2014年4月,經(jīng)趙福全、韓迎春聯(lián)系,被告人趙某某以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稱借款需要有正式工作,趙某某找人偽造了興隆縣的工資證明及教師資格證書。2014年4月7日,趙某某將偽造的材料交給王某,王某當場交給趙某某46000.00元現(xiàn)金?!敖杩睢钡狡诤?,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與趙某某失去聯(lián)系。經(jīng)查,被告人趙某某并非興隆縣教師。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親屬退賠了被害人王某人民幣50000.00元,取得了王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一、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的時候,當時我因為借了很多高利貸,欠別人很多錢,我和韓迎春正在處對象,通過韓迎春認識了一個叫趙福全的人,聽趙福全說他認識一個北營房的人在北京做買賣,手里有點錢,有意思往外放錢,但是只借給有正式工作的人,韓迎春有正式工作,正好還是一小的,然后我就找了一個復(fù)印部,讓復(fù)印部的人給我做了一個一小老師的工資證明還有一個教師資格證書的復(fù)印件。之后我和韓迎春去北營房找趙福全和王某,當時我向王某借50000元錢,談好利息是一個月8分,合著一個月利息是4000元,借款期限是半年。我向王某提供了我在復(fù)印部做的假的工資證明和教師資格證,我的身份證復(fù)印件,韓迎春也向王某提供了工資證明,然后王某借給我46000元現(xiàn)金,我給王某打了一張借條,借條上寫著我向王某借款50000元,韓迎春和趙福全作為擔保人也在借條上簽了字,然后我拿著46000元和韓迎春走了。我在王某手里借完錢準備和我哥一起干點工程借點錢,但是當時我欠外債比較多,催債的比較多,總有人找我讓我還錢,找的人多,我也怕給我哥找麻煩,我就用在王某手里借的錢還外債了,后來我也沒有能力還王某錢了,他找我我總是推,但是我是在沒錢,就一直沒有還,后來王某要報警,2016年左右的時候,我又讓韓迎春分兩次還了王某10000元錢,每次還5000元,后來我也給王某打電話跟他協(xié)商想每個月少還點,但是王某不同意,非讓我一次性還清,后來他報案了,因為我手里一直沒錢,就一直沒有還他。二、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4月6日下午,我朋友趙福全跟我聯(lián)系說有人想從他那借50000元錢,他沒有,問我有沒有,我說有,我問趙福全借錢的人是否可靠,趙福全說他有教師證,是正式老師,當時我同意。第二天(2017年4月7日)早上我?guī)еX從北京回來,在興隆縣個煤場見的面,當時趙福全一起的一男一女兩個人,經(jīng)過這兩個人介紹,男的叫趙某某,女的叫韓迎春,他們說他們都是興隆縣的教師,趙某某說他有個水利的工程,工程上沒錢了,想跟我借50000元用三個月,還向我提供了他的教師證,還有他和韓迎春在興隆縣的工資證明,我看趙某某有教師資格證,還有興隆縣開的工資證明,我就將50000元給他了,當時口頭定的是每個月利息6分,也就是每個月利息3000元,趙某某給我寫的借條,韓迎春和趙福全是擔保人,前兩個月趙某某給我6000元錢利息,到第三個月時候趙某某沒還錢也沒給利息,我聯(lián)系不上趙某某了,我就叫趙福全聯(lián)系他,趙福全也聯(lián)系不上,我和趙福全到興隆找過幾次趙某某,沒找到,后來我和趙福全一起到興隆縣問,第一中心小學(xué)說學(xué)校沒找個人,我就感覺被趙某某騙了,我和趙福全就去找韓迎春,跟韓迎春說她跟趙某某一起合伙欺騙我,問她趙某某哪去了,韓迎春說她也聯(lián)系不上,我說趙某某欠我錢怎么辦,韓迎春說她幫著還,2015年過年前韓迎春給我5000元錢,年后給我打了6000元錢,從那以后再也沒有給過我錢,我找趙某某找不到,我去找韓迎春要錢,韓迎春說沒有,所以就報案了。趙某某一共和我借了50000元錢,我給趙某某應(yīng)該是46000元,剩下的4000元錢作為借款后的第一個月利息。第二個月利息是趙福全在營子幸福家園小區(qū)門口給我的。2014年12月,我打電話聯(lián)系趙某某,讓趙某某還錢,我和趙某某聯(lián)系上后他一直推脫,不給我錢,我打電話又聯(lián)系韓迎春,我給韓迎春打電話說還錢這個事情,韓迎春答應(yīng)給我錢,我聯(lián)系完韓迎春后第二天在南土門環(huán)島附近,韓迎春給我5000元錢現(xiàn)金,2015年正月我打電話聯(lián)系趙某某,讓趙某某還錢,趙某某總是推脫,一直不給我,我打電話聯(lián)系韓迎春,然后韓迎春給我6000元錢,當時直接打我銀行卡里了,韓迎春這兩次給的錢都是利息。2019年8月11日,趙某某的父母聯(lián)系我,要把欠我的錢還給我,當時我和他們商量著再給我40000元錢本金就行了,其他利息我全部不要,就算趙某某借我的50000元錢還清了。8月12日上午,趙某某的父親把40000元錢現(xiàn)金直接給我了,我寫了一張50000元的收條。因為趙某某前前后后一共給我16000元錢利息,我就要了40000元,算著以前他給我的利息,一共是56000元左右,剩下的利息及本金我全部都不要了,趙某某父親向公安機關(guān)提供一份諒解書是我本人寫的。三、證人證言。1、趙福全的證言證實:將我通過姜波認識的韓迎春,2014年時候,王某回來問我干啥呢,我說就給民間借貸的當介紹人,從中吃點利息,王某說他也想往外借點錢吃利息,正好韓迎春找我跟我說興隆一小的體育老師想借點錢做買賣,就這樣我從中搭線,王某、我、趙某某、韓迎春我們四個在興隆縣煤嶺溝村公路邊的一個煤場見的面,當時韓迎春說趙某某是正式的老師,有工資卡、工資證明、教師資格證,然后韓迎春把自己的教師資格證書、工資證明還有趙某某的教師資格證書、工資證明拿出來給我和王某,然后我和王某就以為趙某某是正式老師了,把工資證明和教師資格證書復(fù)印件給王某了,王某當時拿出50000元,當時說好的利息不是每個月3000元就是4000元,王某把50000元扣了一個月利息,剩下的給趙某某了,擔保人是韓迎春。我是證明人就在韓迎春簽名后面簽名了,然后趙某某拿著錢和韓迎春走了,趙某某走了以后還過一次利息,當時王某沒在家,他和韓迎春把還的利息給我了,從那以后沒見過趙某某和韓迎春,去興隆一小才知道趙某某不是那的老師,從那以后就再也找不到人了。2、韓迎春的證言證實:2014年時候,趙某某給我打電話借錢,他說他要做生意,我說沒有,他讓我給找找,之后我聯(lián)系了營子的趙福全,我跟他說朋友做生意想借點錢,他說給聯(lián)系聯(lián)系。后來趙福全就給我打電話說他有個朋友王某,在北京工作,他可以借錢,但前提是借款人得有正式工作并有擔保人擔保,我就把這事跟趙某某說了,趙某某說工作證明他自己找地開一個,等過了一段時間,我和趙某某、趙福全、王某在金扇子村附近一個民房見面,見面后趙福全問我趙某某有沒有工作,我說他是興隆縣的正式教師,趙某某也對趙福全和王某說自己是興隆縣的正式教師,之后我拿出了工資證明,趙某某也把一張教師資格證復(fù)印件和工資證明給了王某。隨后,趙某某就和趙福全、王某聊天,王某問趙某某借錢干什么,趙某某說干工程手里沒錢,要借60000元,王某說只能借50000元,當時說利息8分,后來趙某某給王某寫了一張借條,之后王某就把借條和趙某某給的教師資格證復(fù)印件和工資證明留下了,把錢給了趙某某,之后我和趙某某就走了。當時說的是趙某某每個月給王某4000元利息,給利息時候把錢先給趙福全,再由趙福全轉(zhuǎn)給王某。我和趙某某一起給過趙福全一個月利息,好像是4000元錢,后來趙某某跟我說他給了王某半年的利息,但具體多少我不知道。2015年年前時候王某找過我,說趙某某總拖著不還錢,后來2015年年前我自己給王某5000元,年后我用支付寶給王某6000元。四、河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冀公物鑒文字〔2020〕39號鑒定書證實:檢材:20204-39-JC1落款為2014年4月7日,興隆縣的關(guān)于趙某某的《工資證明》;20204-39-JC2落款為2014年4月7日,興隆縣的關(guān)于韓迎春的《工資證明》;20204-39-YB1:興隆縣印文的《2014年資產(chǎn)報損登記表》;20204-39-YB2:落款為2013年9月2日,有興隆縣印文的《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正常晉升工資方案審批表二》;20204-39-YB3:有興隆縣印文的《2014年興隆縣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調(diào)整離退休(退職)人員補貼不準審核表》;20204-39-YB4:時間為2015年3月31日,印有興隆縣印文的《事業(yè)在職人員補發(fā)津貼審批表》。鑒定意見:20204-39-JC1、JC2上興隆縣印文與樣本20204-39-YB1、YB4上興隆縣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五、辨認筆錄證實:趙福全辨認出被告人趙某某。六、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1月12日15時10分,王某報警;2017年2月10日決定對王某被騙案立案偵查。2、趙某某身份證復(fù)印件一張、借條一張復(fù)印件證實:今借到王某現(xiàn)金50000元整,借期3個月,借款人:趙某某,擔保人:韓迎春、趙福全,2014年4月7日。3、教師資格證三張證實:趙某某,1326231974××××××××,小學(xué)教師,任教學(xué)科:體育;證書號碼19981313321000564。4、工資證明二張證實:茲有趙某某,1326231974××××××××,1996年參加工作,為我單位正式員工。擔任教師職務(wù),月工資2400元(興隆縣章.2014年4月7日);茲有韓迎春,1326231981××××××××,2000年參加工作至今,為我單位正式員工。擔任教師職務(wù),月工資2100元(興隆縣章.2014年4月7日)。5、興隆縣證明證實:校教職工中無趙某某這個人,身份證號1326231974××××××××;韓迎春為我校教職工,任教體育,身份證號1326231981××××××××(興隆縣章2017年1月13日)。6、興隆縣教育局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證實:韓迎春教師資格認定機構(gòu)意見,同意。7、興隆縣教育局人事股證明證實:核查趙某某(1326231974××××××××),不是我縣教育系統(tǒng)在職教師。8、收條、諒解書證實: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趙某某親屬退賠了被害人王某人民幣50000.00元,取得了王某的諒解。9、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證實: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七、手機檢查筆錄證實:對韓迎春持有的黑色oppoA5手機檢查,通過查看賬單,2016年3月20日17時8分有一筆轉(zhuǎn)賬給王某6000元交易記錄,后附照片7張。
上述證據(jù)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guān)聯(lián)性,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興隆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的指控成立,依法應(yīng)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積極退賠了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的辯護人趙慶存關(guān)于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及被告人如實供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余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經(jīng)興隆縣社區(qū)矯正管理局調(diào)查評估認為,對被告人趙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對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趙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此款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 倪境人民陪審員王海泉人民陪審員高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韓 龍 飛
附頁
興隆縣人民法院(2020)冀0822刑初147刑事判決書,所涉及的相關(guān)法律條款具體內(nèi)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yīng)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