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冀0181刑初263號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以辛檢一部刑訴(2020)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甄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8年到2020年,被告人甄某某以考駕駛證報名包過為由騙取潘某和3500元、騙取周某3500元,騙取孟某2000元,騙取劉某2100元,騙取李某12700元,騙取蘇某2700元,騙取甄某5500元,騙取李某211000元(2019年12月2日退還1000元)。上述騙取贓款共32000元,甄某某全部揮霍。甄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事實經過,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甄某某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甄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事實、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并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甄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自2018年到2020年,被告人甄某某以考駕駛證報名包過為由騙取潘某和3500元、騙取周某3500元,騙取孟某2000元,騙取劉某2100元,騙取李某12700元,騙取蘇某2700元,騙取甄某5500元,騙取李某210000元。上述騙取贓款共31000元,甄某某全部揮霍。甄某某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事實經過,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被告人甄某某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甄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的1、書證: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轉賬記錄,收條,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2、被害人潘某和、周某、孟某、劉某、李某1、蘇某、甄某、李某2的詢問筆錄;3、被告人甄某某的訊問筆錄;4、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甄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事實騙取他人錢款32000元,屬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詐騙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幅度內量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甄某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甄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甄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甄某某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甄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甄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退賠被害人潘某和經濟損失3500元、退賠被害人周某經濟損失2500元、退賠被害人孟某經濟損失2000元、退賠被害人劉某經濟損失21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經濟損失2700元、退賠被害人蘇某經濟損失2700元、退賠被害人甄某經濟損失5500元、退賠被害人李某2經濟損失1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喬喜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路冬松

